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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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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浙江省采购 医院
更新时间 2023-03-22 招标单位
截止时间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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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眼科设备项目 

*、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长春市光电仪器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东南湖大路****号            

   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            

   地    址:杭州市西湖区文*路**号东部软件园*号楼*楼,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号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杭州捷协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市上城区原筑*号中心**幢***室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基本情况

    投诉人长春市光电仪器有限公司对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眼科设备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长春市光电仪器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杭州捷协科技有限公司本次投标产品系侵害投诉人专利的侵权产品,依法不得销售和使用。事实依据:杭州捷协公司本次投(中)标智能化产同视机工作站系由吉林省龙达光学电子仪器有限公司生产。该款产品因侵犯投诉人“*种数字同视机”发明专利,而经*级人民法院判决(*审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以及*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申****号)禁止生产和销售,使用仪器的医院禁止使用。基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侵权产品当然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我国专利法第**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另外,龙达公司称投标产品****年*月*日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但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并不能改变其产品侵权的事实。由此,包括生产厂家吉林龙达公司以及销售代理机构杭州捷协公司均不得以侵权产品参与政府采购投标。而任何采购单位同样不能为经营目的而使用该侵权产品。否则,就构成对投诉人专利权利的侵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章第***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投诉事项*:杭州捷协科技有限公司本次投标产品的技术指标无法满足招标文件的相应技术要求,不能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进行实质性响应。事实依据:眼科同视机技术指标**、左、右图片(横轴)转动范围≥±**º,**、各镜筒独立纵向转动调节范围:仰角≥**°俯角≥**°,就此项指标杭州捷协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由吉林省龙达光学电子仪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同视机的注册信息为:“**-*****-*标尺垂直方向为±**°;**-*****-*没有接口,标尺和**-*****-*型,**-*****-*型完全*样”。**、下颌左右调节范围≥±****,吉林省龙达光学电子仪器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不可能满足。所以,杭州捷协科技有限公司本次投标的同视机产品的技术指标无法满足招标文件相应实质性要求,不能对招标文件进行实质性响应,为虚假投标,且同视机产品不是采购人所要求的产品。另,代理机构质疑答复表示“经其核对“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吉林龙达**-*****-*同视机满足“**、左、右图片(横轴)转动范围≥±**º;**、各镜筒独立纵向转动调节范围:仰角≥**°俯角≥**°;**、下颌左右调节范围≥±****”该*项招标要求,但并未给质疑人提供其任何相关证明文件(多次沟通仍未提供),因此根本无法证明吉林龙达的产品符合以上指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条。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为公平保护投诉人、采购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采购的合法秩序,投诉人依法提起投诉,请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能够查明事实,并依法对本次采购结果予以纠正,修改中标结果。投诉人长春市光电仪器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民事判决书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辩称:投诉事项*答辩:质疑期间,长春光电公司提交了*级人民法院判决,根据判决书内容,该案件*审由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法院****年受理、****年判决,认定吉林省龙达光学电子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龙达公司”)销售给牡丹区徐红波内科诊所的同视机侵犯长春光电公司产品专利。*审、*审均支持了*审的判决。(详见*:长春市光电仪器有限公司质疑函”)。质疑期间,杭州捷协公司针对上述事项提供了说明:*、侵权案中所涉机型为**-***,注册证号为吉长食药监械(准)字****第*******号,产品于****年**月已经停产。*、判决书中提及的侵权机型为**-***,由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注册证。(详见*:杭州捷协科技有限公司对质疑事项的说明和证明资料)。本公司认为:根据判决书内容,吉林龙达公司侵权机型为**-***,该机型由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医疗器械注册证。该事项在长春光电公司的投诉函中也并未予以否认。杭州捷协公司本次的投标机型为**-*****-*,医疗器械注册证号为吉械注准***********,该机型于****年首次注册,并由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颁发医疗器械注册证(详见杭州捷协公司投标文件第**页)。根据上述情况,判决书中所涉侵权机型(**-***)与本次杭州捷协公司投标机型(**-*****-*),面市时间不同、注册时间不同、注册型号不同、颁发注册证的机构不同,根据我国《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不能认定上述两个机型为同*产品。长春光电公司在质疑和投诉阶段也*直未能提交有效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证明本次投标机型**-*****-*与判决书中所涉侵权机型(**-***)为同*机型;也未能提交有效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证明本次投标机型**-*****-*存在侵犯其专利的行为。故本公司认为,长春光电公司本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答辩:质疑阶段,长春光电公司认为杭州捷协公司的投标机型(**-*****-*)不能满足招标文件下列技术要求:“**、左、右图片(横轴)转动范围≥±**°;**、各镜简独立纵向转动调节范围:仰角≥**”,俯角≥**;**、下颌左右调节范围 ±****”,依据为**-*****-*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吉械注准***********号)结构及组成/主要组成成分描述内容:本产品由主机和软件组成。主机由两个对称的镜筒系统、控制器和光刷部件组成;镜筒系统由目镜、转臂、视标及照明系统构成;视标由*套具同时视、融合视、立体视和特殊用途功能的画片组成。**-*****-*标尺垂直方向为±**°;**-*****-*没有接口,标尺和**-*****-*型、**-*****-*型完全*样;**-*****-*软件部分和**-*****-*型完全*致;**-*****-*主机、软件(有串口、***接口,可连接电脑等)。本公司在质疑阶段对上述事项进行复核调查。根据投标机型**-*****-*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吉械注准***********号)内容,该注册证包括了*个型号规格,分别为**-*****-*、**-*****-*、**-*****-*、**-*****-*,注册证的结构及组成/主要组成成分中并未对**-*****-*涉及质疑的*项参数有相应描述。为此本公司要求杭州捷协公司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投标机型对上述质疑参数的响应情况。杭州捷协公司与厂家沟通后,表示愿意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的《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但出于对技术保密目的,只能提供涉及到质疑参数部分内容(详见*:杭州捷协科技有限公司对质疑事项的说明和证明资料),根据该《产品技术要求》描述,投标机型**-*****-*的技术参数符合上述““**、左、右图片(横轴)转动范围≥±**°;**、各镜简独立纵向转动调节范围:仰角≥**”,俯角≥**;**、下颌左右调节范围 土****”的招标要求。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条(申请人、备案人应当编制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医疗器械的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主要包括医疗器械成品的可进行客观判定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和检测方法。医疗器械应当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及该办法其他条款规定,《产品技术要求》中的内容可作为投标产品技术指标有效证明资料。在质疑答复期间,长春光电公司也提出向其提供杭州捷协公司的证明材料,本公司也向长春光电公司作出了耐心解释,因涉及到其他供应商保密的技术资料,故不能提供给其查看。在收到投诉答辩通知书后,本公司也通知杭州捷协公司,敦促其和产品厂家,积极配合投诉处理。杭州捷协公司提供了内容更为完整的《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详见*)。综上所述,杭州捷协公司提供的投标机型《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已能有效证明其投标产品符合本投诉事项中*项参数的要求。长春光电公司在质疑和投诉阶段*直未能提交有效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证明杭州捷协公司投标机型不符合本投诉事项所涉技术要求。故本公司认为,长春光电公司本投诉事项不成立。综上所述,本公司认为就目前收集到的证明材料,已能有效证明上述两项投诉事项不成立。恳请财政厅驳回投诉,允许本项目继续进行采购活动。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提供了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杭州捷协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质疑函、质疑答复函、杭州捷协科技有限公司对质疑事项的说明和证明资料等证据。 采购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答复内容与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致。     相关供应商杭州捷协科技有限公司述称:*、质疑函第*点,长春市光电仪器有限公司质疑我公司中标产品专利侵权*事:首先,我公司投标前已经取得生产厂家吉林省龙达光学电子仪器有限公司的销售授权书、产品的注册证、公司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国家标准要求的相关文件,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其次,对长春市光电仪器有限公司质疑我公司中标产品专利侵权,本次投标产品型号为**-*****-*,****年专利案的产品型号为**-***,所以两个产品是不同型号的两个产品,以下为此次招标产品与侵权案中涉及产品对照表(略)。*、对于长春光电质疑眼科同视机技术指标“**、左、右图片(横轴)转动范围≥±**°。**、各镜简独立纵向转动调节范围:仰角≥**”俯角≥**°。**、下颌左右调节范围±****”以上*项指标中标产品无法达到*事,我公司已经要求厂家吉林省龙达光学电子仪器有限公司提供有效证明,提供了中标产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提供的检验报告首页及涉及以上内容的内页,上面明确标明了以上参数。杭州捷协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两款同视机的不同对比表、判决书、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节选资料、医疗器械注册证等材料。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年**月**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年**月**日发布更正公告,开标时间为****年**月*日**:**,*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年**月**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杭州捷协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年**月**日,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收到投诉人长春市光电仪器有限公司对于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的质疑,**月**日,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目前采购人未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杭州捷协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文件显示投标产品同视机型号为**-*****-*,生产厂家:吉林省龙达光学电子仪器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华侨城*号、*号别墅,电话:****-********/********,网址:***.**-**.***,生产许可证号:吉食药监械生产许********号,注册证编号:吉械注准***********。其报价文件显示 同视机 规格型号**-*****-* 制造商/产地/品牌 龙达、长春 单价 ******元。投诉处理阶段,杭州捷协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证编号:吉械注准***********)显示“产品名称 数字智能同视机 型号、规格 **-*****-*、**-*****-*、**-*****-*、**-*****-*”,批准时间:****年*月*日。其中,结构及组成载明:**-*****-* 标尺垂直方向为±**°;**-*****-*没有接口,标尺和**-*****-*型、**-*****-*型完全*样;**-*****-*软件部分和**-*****-*型完全*致;**-*****-*主机、软件(有串口、***接口,可连接电脑等)。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民*初字***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被告吉林省龙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长春市光电仪器有限公司“*种数字式同视机”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的产品的行为。该案的*审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的再审申请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申****号裁定书裁定结果:驳回吉林省龙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项目招标文件 第*章 采购内容及需求 *、招标技术要求 项目*:眼科同视机 **、左、右图片(横轴)转动范围≥±**º;**、各镜筒独立纵向转动调节范围:仰角≥**°俯角≥**°;**、下颌左右调节范围≥±****。杭州捷协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偏离表对上述*项技术参数均显示为“符合”。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章 评标办法 *)商务技术分*.技术功能符合度:对应于采购文件第*章“采购内容及需求”中“招标技术要求”的符合度,每*条带“△”标记的条款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分,每*条非“△”标记的条款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分,扣完为止。分值**分。评审报告显示技术商务资信评分明细表中*位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杭州捷协科技有限公司该项评审因素的打分均为**分。    *、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杭州捷协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节选资料,数字智能同视机载明“各镜筒独立纵向转动 仰角 **-*****-*:≥**°俯角 **-*****-*:≥**°;左右图片转动范围 绕横轴±**°;颏托高度 颏托顶端至目镜中心的调节范围±****”。被投诉人提供了吉林省龙达光学电子仪器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出具的《保证说明书》,该说明书载明“*、我公司生产的 **-*****-* 型同视机产品技术目前属于国内外高端技术,*直被同行业厂家觊觎关注着,也曾发生过盗取技术文件事件,技术性文件是我公司的命脉和根本,所以我公司只能提供相关页,不能提供全部文件。*、我公司在此保证所提供的设计参数技术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情况,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投标机型 **-*****-* 的技术参数符合‘**、左、右图片(横轴)转动范围≥±**°**、各镜简独立纵向转动调节范围:仰角≥**,俯角≥**;**、下颌左右调节范围±****’的招标要求”。    *、评审报告载明:杭州捷协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报价分**.**、总得分**.**,排序第*;长春市光电仪器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报价分**.*、总得分**.*,排序第*。推荐杭州捷协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中标候选人。    *、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向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核查函》,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核查数字智能同视机相关技术参数的复函》(吉药监械注册函〔****〕**号)。《协助核查函》载明:协助核实数字智能同视机(注册型号**-*****-*、注册证号吉械注准***********)技术参数是否符合“左、右图片(横轴)转动范围≥±**°;各镜简独立纵向转动调节范围:仰角≥**°俯角≥**°;下颌左右调节范围±****”要求。《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核查数字智能同视机相关技术参数的复函》载明:协助核查的数字智能同视机(吉械注准***********)为我省企业吉林省龙达光学电子仪器有限公司所有;该产品的产品技术要求中无“左、右图片(横轴)转动范围≥±**°”内容的描述;该产品的产品技术要求中规定各镜简独立纵向转动“仰角 **-*****-*:≥**°俯角 **-*****-*:≥**°”;该产品的产品技术要求中无“下颌左右调节范围±****”内容的描述。 

*、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本机关认为:*、关于投诉事项*。杭州捷协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产品同视机(**-*****-*),制造商为吉林省龙达光学电子仪器有限公司。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民*初字***号民事判决,指向的侵权产品,为吉林省龙达光学电子仪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同视机(**-***)。质疑及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杭州捷协科技有限公司对投标产品并非侵权产品进行了解释说明,并提供了《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吉械注准 ***********)。除前述相关民事裁判文书(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申****号民事裁定书)外,投诉人对其主张“该款产品因侵犯投诉人‘*种数字同视机’发明专利”“龙达公司称投标产品****年*月*日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但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并不能改变其产品侵权的事实”,未能提供其他具体有效的证据。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在答复中辩称“判决书中所涉侵权机型(**-***)与本次杭州捷协公司投标机型(**-*****-*),面市时间不同、注册时间不同、注册型号不同、颁发注册证的机构不同,根据我国《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不能认定上述两个机型为同*产品”。故,根据现有证明材料,对投诉人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人关于“杭州捷协科技有限公司本次投标产品系侵害投诉人专利的侵权产品,依法不得销售和使用”的投诉事项,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要求“**、左、右图片(横轴)转动范围≥±**°”“**、各镜筒独立纵向转动调节范围:仰角≥**°俯角≥**°”“**、下颌左右调节范围≥±****”,杭州捷协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响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吉械注准 ***********)中,有关(**-*****-*)结构及组成的描述,未直接体现前述技术参数。投诉人主张“杭州捷协科技有限公司本次投标的同视机产品的技术指标无法满足招标文件相应实质性要求,不能对招标文件进行实质性响应,为虚假投标”“同视机产品不是采购人所要求的产品”。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虽然杭州捷协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节选资料,被投诉人也在答复中辩称“杭州捷协公司提供的投标机型《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已能有效证明其投标产品符合本投诉事项中*项参数的要求”,并提供了制造商吉林省龙达光学电子仪器有限公司出具的《保证说明书》,但根据《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核查数字智能同视机相关技术参数的复函》(吉药监械注册函〔****〕**号)中产品技术要求的描述,前述《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节选资料、《保证说明书》中相关内容与注册资料不符,且杭州捷协科技有限公司、被投诉人均未能对前述不符进行合理解释。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认定投标产品同视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投诉人就评分项“技术功能符合度”的评审得分(**分),可能予调减*分,其总评审得分也可能相应调减。评审报告中,杭州捷协科技有限公司总得分**.**分、排序第*,且为本项目唯*中标候选人,长春市光电仪器有限公司总得分**.*分、排序第*。若杭州捷协科技有限公司总评审得分调减*分后,则不再排序第*,本项目将无合格的中标候选人,采购结果改变。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条规定,质疑答复阶段,不包括向质疑人提供证据材料,投诉人以“并未给质疑人提供其任何相关证明文件(多次沟通仍未提供)”为由,主张“因此根本无法证明吉林龙达的产品符合以上指标”,缺乏依据。据此,投诉人关于“杭州捷协科技有限公司本次投标产品的技术指标无法满足招标文件的相应技术要求,不能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进行实质性响应”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长春市光电仪器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眼科设备项目(编号:**-*******-**)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部分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第***条第*款第(*)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标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日期:****年**月**日 

*、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联 系 人:吴聪瑜    *、联系电话:****-********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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