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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比招标网> 政府采购 > 关于2020年腾蛟镇土地测绘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温州市平阳县财政局]

关于2020年腾蛟镇土地测绘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温州市平阳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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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浙江省采购 土地测绘 电子签章
更新时间 2020-12-23 招标单位
截止时间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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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年腾蛟镇土地测绘项目 

*、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浙江总队            

   地    址:杭州市拱墅区半山桥建工路*号            

   被投诉人:温州嘉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梓兴路上下林安置地块*号楼*单元***室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浙江信宇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东方南路**号国家大学科技园*号楼*楼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平阳县腾蛟镇人民政府浙江省平阳县腾蛟镇凤鹤路**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浙江总队因对****年腾蛟镇土地测绘项目(采购编号:******************)的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经审查后于****年*月*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浙江总队诉称: 投诉事项*:我公司在*次磋商报价时没有收到专家对我方进行书面询标,*次报价无效未进行询标,招标代理公司及评标专家未按政府采购流程开展评标活动。事实依据:代理公司及评标专家组未与我方询标,判定*次报价无效。法律依据:本项目《采购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号令。 投诉事项*:无电子签章,*次报价无效。事实依据:根据政采云后台查询,我方已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最终报价(*次报价),显示报价成功。招标文件并没有针对*次报价须加盖供应商公章,然后我们是按照系统里面的格式提交了*次报价,没有*个明确的条款,全凭评标专家主观理解给我定义报价无效!我供应商表示不服,请代理公司及招标人给我们*个明确的回复,请组织原评审专家修改评标结果。法律依据:本项目《采购文件》。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按有效*次报价打分。 被投诉人温州嘉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答复称:本项目****年腾蛟镇土地测绘项目于****年*月**日**:**在政采云平台准时开标,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在评审完技术资信标后进入磋商*次报价环节,磋商小组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所列采购内容明确不需要修改且供应商响应文件清楚明确不需要澄清,直接要求供应商进行最终磋商报价,限时**分钟。在发起磋商*次报价后,代理机构电话通知了所有投标供应商,要求他们在限时内作出*次报价。供应商*次报价提交后,发现浙江有色测绘院有限公司和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浙江总队在*次报价单(由政采云系统生成提供)的投标人全称(公章)*栏未加盖公章,且整个*次报价单中未有任何的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磋商小组认定上述两家投标供应商*次报价无效,并以第*次报价为准。后于****年*月**日收到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浙江总队对采购结果的质疑函,于****年*月*日收到浙江有色测绘院有限公司对采购结果的质疑函,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了质疑回复函,并且磋商文件中规定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址勘查中心浙江总队在收到质疑回复函后,对质疑回复不满意向平阳县财政局提起投诉。 相关供应商浙江信宇科技有限公司未进行答复。 本机关调查查明: (*)本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采购(线上电子招投标,采购项目编号:******************),于****年*月**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公告,于****年*月**日进行评审,经评审确认成交供应商为浙江信宇科技有限公司,中标结果于****年*月**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目前双方尚未签订合同。 (*)对投诉事项的调查 关于投诉事项*,投诉人称“我公司在*次磋商报价时没有收到专家对我方书面询标,*次报价无效未进行询标,招标代理公司及评标专家未按政府采购流程开展评标活动。 本机关认为磋商小组未进行书面询标并无不妥,依据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条规定“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最后报价系响应文件至关重要的内容,属于响应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而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未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符合上述办法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投诉人称“无电子签章,*次报价无效” 本机关认为磋商小组确认*次报价无效的行为系合理认定。依据如下: (*)经调查,供应商完成无电子签章的*次报价操作,仅需登录政采云平台账号即可。而如果供应商要对*次报价进行电子签章,还需要插入“政府采购云平台”**数字证书进行验证。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第***条的规定“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本项目《采购文件》第*部分供应商须知第*款评审的第*.*条磋商采购小组发现磋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重大偏差(磋商采购小组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认定),按照无效报价处理:*)其他经磋商小组认定的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 (*)参照日常的交易习惯,例如网银登录时仅需账号密码,而转账时则必须要插入银行发放的数字证书。鉴于数字证书是安全级别较高的身份证明文件,供应商提交的*次报价未进行电子签章,即未插入“政府采购云平台”**数字证书的行为,磋商小组依据*次报价文件,无法完全确认报价人的真实身份及授权权限。根据日常的交易习惯及《采购文件》*.*条第*款的规定,磋商小组认定其*次报价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磋商小组确认*次报价无效的行为系合理认定。 

*、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第(*)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处理日期:****年**月**日 

*、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平阳县财政局    *、联 系 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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