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合同、本合同 | 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项目合同,包括全部,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本项目合同之外补充修改合同和,每*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部分。 |
本项目 | 指新绛县煤化产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污水处理***项目,本项目总设计规模为*×*****/*,近期*.*×*****/*,远期*.*×*****/*,近期*阶段建设规模为*.*×*****/*,及未来的中水处理设施。 |
甲方 | 指运城市驻新绛县煤化产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办事处,代表新绛县人民政府签署本合同,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代表新绛县人民政府享有本合同项下新绛县人民政府的权利,履行本合同项下县政府的义务。 |
乙方 | 指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的本项目***运作的社会资本方。通过设立项目公司实施投资、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管理维护本项目,合作期满时将本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甲方。 |
贷款人 | 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资金提供人。 |
项目公司 | 专门为完成***项目的建设、运营以及移交工作,乙方和/或其授权关联公司在新绛县为本项目成立项目公司后,该项目公司在本合同签字页上追加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该项目公司即成为本合同中的乙方和/或其授权关联公司,取代乙方和/或其授权关联公司履行本合同项下乙方和/或其授权关联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
政府授权 | 指新绛县人民政府或授权运城市驻新绛县煤化产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办事处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 |
授予特许经营权 | 指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授予项目公司在*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独占性、排他性经营的权利。本合同所指经营权是指在特许经营期内,新绛县人民政府或授权运城市驻新绛县煤化产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办事处授予乙方及其项目公司在运城市驻新绛县煤化产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范围内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本项目污水处理服务及中水回用服务的权利以及获取由此产生的收益的独占性、排他性的权利。 |
特许经营期 | 除非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期自生效日起***(**)年。其中建设期不超过*年(包括项目立项、验收等各项手续办理的时间及工程建设时间),运营期不低于***(**)年。 |
特许经营范围 | 是指新绛县煤化产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管辖范围。 |
生效日 | 指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
开工日 | 以项目监理机构的开工报告为准。指项目工程开始施工之日。 |
工作日 | 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 |
终止日 | 指本合同合作期满或提前终止的日期。 |
移交日 | 指合作期届满之日后的第*个营业日(适合于本合同期满终止),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 |
项目文件 | 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本合同及(*)融资文件(*)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 |
项目设施 | 指本项目红线范围内与项目建设和维护相关的设施。 |
项目资产 | 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为实施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服务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管道、围墙、绿化作物等(*)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运营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
项目用地 | 指位于新绛县煤化产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东南侧,临夏路和侯禹高速路交叉点以南*公里处,专门用于本项目建设、运营的土地,占地约**.*亩。 |
施工合同 | 指乙方为建设本项目而与施工承包人签订的合同。 |
项目计划 | 由乙方编制并报甲方批准的建设项目的计划。 |
质量保证体系 | 指乙方根据规范及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制订和执行的体系,该体系的目的是为确保项目的施工、运营和维护的质量。 |
批准 | 包括审批、审查、许可、登记、核准、核备、备案等,其具体含义由甲方根据法律及法规的规定予以解释和应用。 |
法律 | 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
法律变更 | 指在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
政府行为 | 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市级及以上)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 |
不可抗力 | 指本合同规定的不能合理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 |
融资文件 | 指与项目或其任何*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以及移交维修保函。 |
建设履约保函 | 指乙方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担保函。 |
运营维护保函 | 指乙方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运营维护等义务的担保函。 |
移交维修保函 | 指乙方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移交、质量保证等义务的担保函。 |
建设期 | 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项目总体建设部分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止的期间。 |
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 | 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就本项目而言,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营者为建设运营类似于本项目的项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采用的国际惯例和方法。 |
人 | 包括任何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事业法人、合伙人、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及其代理机构。 |
税/税收 | 包括目前或以后由任何税务机关或其他机构收取、征收、预提的任何性质的税费、收费、关税、费用和预提税等,并包括任何可支付的或可要求的利息、罚金或其他收费。 |
前期工作 | 指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为实施本项目开展的各项前期相关工作。 |
争议解决方法 | 指本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方法。 |
进水采样点 | 指为检测进水质量对进水进行采样之处。 |
出水采样点 | 指为检测出水质量对出水进行采样之处。 |
化学品 | 指工程技术方案中用于污水处理的化学品。 |
基本水量 | 即保底水量,是指每*个运营月内,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的最低处理水量,如日均实际处理水量低于该水量时,按照该基本水量结算。 |
接收点 | 指本项目接收污水进水的具体地点。 |
交付点 | 指污水经过本项目处理后的交付点。 |
融资完成 | 指乙方与贷款人签署并递交所需的有效融资文件。 |
商业运营期或运营期 | 指自开始商业运营日起至特许经营期最后*日止的期间 |
商业运营日 | 指按照本合同约定,乙方/项目公司正式开始商业运营的日期。 |
违约利率 | 指违约当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倍。 |
污水 | 指经污水管道收集输送至污水处理项目接收点未经本项目处理的污水。 |
污水处理服务费 | 指甲方根据本合同就污水处理项目应向乙方承担污水处理服务支付的费用。 |
污水处理单价 | 指处理每立方米污水的价格,本项目中标污水处理服务费初始单价为【*.**】元/立方米。未来若调价,则以调整后的单价执行。 |
运营年 | 指运营期内任*公历年度期间,但第*个运营年的开始应自开始商业运营日开始,最后*个运营年的结束应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日结束。 |
运营月 | 指运营期内任*个公历月期间,但第*个运营月的开始应在开始商业运营日开始,最后*个运营月的结束应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日结束。 |
运营日 | 指运营期内每日从**:**时开始至同日**:**时结束的***小时期间。 |
移交日 | 指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的第*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它日期。 |
最终竣工日 | 指根据本合同约定颁发或视为颁发最终完工通知之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