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比招标网> 中标公告 > [歙县]歙县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代理记账服务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更新时间 | 2019-08-30 | 招标单位 | 我要查看 |
截止时间 | 我要查看 | 招标编号 | 我要查看 |
项目名称 | 我要查看 | 代理机构 | 我要查看 |
关键信息 | 我要查看 | 招标文件 | 我要查看 |
每天更新 70000 条招标信息
涵盖超过 1000000 家招标单位
本项目(项目编号:************-*)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现将具体成交情况公告如下 | |||||||
项目名称 | 采购期限 | 采购人 | 采购代理机构 | 成交供应商 | 成交金额 | 主要成交标的 | 评审专家名单 |
歙县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代理记账服务采购项目 |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 名称:************ 地址:歙县徽城镇紫阳路**号行政办公中心*层 联系人:吴先生 联系方式:****-******* | 名称:************ 地址:黄山市屯溪区湖边路*号(徽建控股集团*楼-*) 项目负责人:章工 联系方式:****-******* 收费标准:按合同约定 收费金额:****元 | 名称:************** 地址:黄山市屯溪区屯光大道*号城东综合商住楼**-* 幢*** | ******元 | 名称:歙县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代理记账服务采购项目 品牌:/ 规格型号:/ 数量:**个季度 单价:*****.**元 | 朱发明 金忠诚 吴克平 |
项目类别 |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 ||||||
项目服务要求 | 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政府会计制度》、《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和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编报相关财务软件数据,并进行会计监督和会计服务。委托代理记账的有**个县直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 ||||||
成交供应商业绩 | *、合同名称:歙县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 *、合同名称:歙县政务中心 *、合同名称:歙县科学技术协会 *、合同名称:歙县环保局 *、合同名称:歙县党史地志办 *、合同名称:歙县供销社 *、合同名称:黄山市金马驾校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黄山歙县茗泉茶业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黄山豪都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歙县恒鑫机械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黄山汉合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黄山邓振再生物资利用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黄山市富伟再生物资利用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歙县洱泉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黄山双宇再生物资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歙县连鑫沙石经营部 **、合同名称:黄山龙强商贸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歙县隆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歙县航苏物流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黄山素*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黄山商秋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黄山市秀宇再生物资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黄山凯旋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歙县起凡蔬菜种植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黄山主薄山农林生态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黄山徽茶人家茶叶销售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黄山帅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歙县泽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
其他 | *、采购公告(邀请书)发布日期:****年*月**日; *、开标(采购)日期:****年*月**日; *、本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对成交结果有质疑的,投标人最迟应在本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材料递交地址:黄山市屯溪区湖边路*号(徽建控股集团*楼-*),联系电话:****-*******。 *、若投标人对质疑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歙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提出投诉。 | ||||||
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别号(如有); *、被质疑人名称; *、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质疑人需要修改、补充质疑材料的,应当在质疑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予受理: *、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质疑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