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比招标网> 中标公告 > 中国船舶集团重庆船舶工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海装(北美)有限公司债权
更新时间 | 2024-12-27 | 招标单位 | 我要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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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的海装(北美)有限公司债权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
标的名称 | **************** 持有的海装(北美)有限公司债权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标的所在地区 | 重庆市&**;市辖区&**;渝北区 | 资产类别 | 债权 |
*、转让方承诺
*、标的简况
标的描述 | 原中船重工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名下的,由****************期后取得的海装(北美)有限公司债权,账面价值为**,***.**万元(对应海装(北美)有限公司基准日账面债务*,***.**万美元,折合人民币**,***.**万元)。 | ||
转让底价(万元) | ****.**万元 | ||
债务人 | 海装(北美)有限公司 | 债权本金金额 | *****.****** 万元 |
累计欠息 | ***.****** 万元 | 本息合计 | *****.****** 万元 |
担保情况 | 根据保证人中国船舶重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受益人中国船舶重工国际贸易 (香港)有限公司、反担保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重庆船舶工业有限公司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担保合同》,以及****年*月**日下发的《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划转共管账户*.**亿元资金的通知》,债权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重庆船舶工业有限公司根据相关的反担保条款,通过向相关方支付*.**亿人民币的方式,取得了在基准日债务人账面记录的对中船重工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的负债所有权,该些债权在评估基准日也属于*般债权受偿金额。 | ||
评估报告文号 | 中联评报字【****】第****号 | ||
评估基准日 | ****-**-** | ||
重要信息披露 | 据评估报告载:*、根据《关于海装北美借款事宜有关情况的通知》(****年*月**日)、《关于商请向海装(北美)破产管理人如实申报我司债权优先级的函》(****年**月*日),中国船舶重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国际贸易 (香港)有限公司对债务人海装(北美)有限公司提出诉求如下: (*)****************对共管账户内资金不足以覆盖债务的差额部分及我司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等仍附有偿还义务; (*)针对海装(北美)有限公司资产及股权处置回款清偿,中国船舶重工国际贸易 (香港)有限公司的债权应优先于****************受偿; 就该事宜,****************认为中国船舶重工国际贸易 (香港)有限公司的进*步债权诉求应向债务人海装(北美)有限公司申索,****************不再对其承担责任,在债务人债务清偿的过程中双方的债权应系同级别债权,中国船舶重工国际贸易 (香港)有限公司的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事宜系由中国船舶重工国际贸易 (香港)有限公司单方面提出,委托人及债权人****************并不认可上述诉求。当前双方尚未就此分歧展开进*步洽谈,也没有做出确定性安排。 、根据保证人中国船舶重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受益人中国船舶重工国际贸易 (香港)有限公司、反担保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重庆船舶工业有限公司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担保合同》,以及****年*月**日下发的《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划转共管账户*.**亿元资金的通知》,债权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重庆船舶工业有限公司根据相关的反担保条款,通过向相关方支付*.**亿人民币的方式,取得了在基准日债务人账面记录的对中船重工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的负债所有权,该些债权在评估基准日也属于*般债权受偿金额。根据经济行为文件《******************** 年第 * 次办公会抄告单》(办公会〔****〕* 号,****年**月**日),该部分债权纳入本次转让范围,故本次评估将该部分债权纳入了评估范围,并按照*般债权的性质确定其评估值,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评估基准日期后,债权人根据相关协议约定,对仍存续的债务计提了****年*月至*月期间的利息,共计***.**万元,根据经济行为文件《******************** 年第 * 次办公会抄告单》(办公会〔****〕* 号,****年**月**日)及委托人提供的其他资料,该部分债权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并按照*般债权的性质确定其评估值,同时,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债权人账面记录的债权金额后续可能发生的其他变动及影响。 、如后期有资料能证明其财务状况较投资日期存在较大的变化,则评估结果不成立,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杨柳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 **************** | |||
行为批准机构 |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 |||
评估备案机构 |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对应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本公告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意向受让方须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或进行现场尽调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抵押、保证担保、未决事项、法律纠纷、重大期后事项等情况、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文本及司法文书、债权的回收风险:(*)本项目目前尚未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债务人及其保证人偿债能力不确定。(*)债务人、担保人存在其他未知债务纠纷或诉讼等,若决定受让,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转让标的债权均以意向受让方尽调现状和交验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债权情况进行全面了解,转让方不承担本标的债权的瑕疵担保责任,*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债权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债权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债权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债权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次性交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转让。 *、本次债权交易及交割所涉及的*切税、费(含转、受让双方应当向重庆联交所支付的费用等)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重庆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 *、债权金额以交割时具体金额为准,债权交割等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协助。 *、项目的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个工作日为*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集团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刘老师 | 联系电话 | *********** |
标的名称 | **************** 持有的海装(北美)有限公司债权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标的所在地区 | 重庆市&**;市辖区&**;渝北区 | 资产类别 | 债权 |
*、转让方承诺
*、标的简况
标的描述 | 原中船重工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名下的,由****************期后取得的海装(北美)有限公司债权,账面价值为**,***.**万元(对应海装(北美)有限公司基准日账面债务*,***.**万美元,折合人民币**,***.**万元)。 | ||
转让底价(万元) | ****.**万元 | ||
债务人 | 海装(北美)有限公司 | 债权本金金额 | *****.****** 万元 |
累计欠息 | ***.****** 万元 | 本息合计 | *****.****** 万元 |
担保情况 | 根据保证人中国船舶重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受益人中国船舶重工国际贸易 (香港)有限公司、反担保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重庆船舶工业有限公司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担保合同》,以及****年*月**日下发的《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划转共管账户*.**亿元资金的通知》,债权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重庆船舶工业有限公司根据相关的反担保条款,通过向相关方支付*.**亿人民币的方式,取得了在基准日债务人账面记录的对中船重工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的负债所有权,该些债权在评估基准日也属于*般债权受偿金额。 | ||
评估报告文号 | 中联评报字【****】第****号 | ||
评估基准日 | ****-**-** | ||
重要信息披露 | 据评估报告载:*、根据《关于海装北美借款事宜有关情况的通知》(****年*月**日)、《关于商请向海装(北美)破产管理人如实申报我司债权优先级的函》(****年**月*日),中国船舶重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国际贸易 (香港)有限公司对债务人海装(北美)有限公司提出诉求如下: (*)****************对共管账户内资金不足以覆盖债务的差额部分及我司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等仍附有偿还义务; (*)针对海装(北美)有限公司资产及股权处置回款清偿,中国船舶重工国际贸易 (香港)有限公司的债权应优先于****************受偿; 就该事宜,****************认为中国船舶重工国际贸易 (香港)有限公司的进*步债权诉求应向债务人海装(北美)有限公司申索,****************不再对其承担责任,在债务人债务清偿的过程中双方的债权应系同级别债权,中国船舶重工国际贸易 (香港)有限公司的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事宜系由中国船舶重工国际贸易 (香港)有限公司单方面提出,委托人及债权人****************并不认可上述诉求。当前双方尚未就此分歧展开进*步洽谈,也没有做出确定性安排。 、根据保证人中国船舶重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受益人中国船舶重工国际贸易 (香港)有限公司、反担保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重庆船舶工业有限公司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担保合同》,以及****年*月**日下发的《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划转共管账户*.**亿元资金的通知》,债权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重庆船舶工业有限公司根据相关的反担保条款,通过向相关方支付*.**亿人民币的方式,取得了在基准日债务人账面记录的对中船重工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的负债所有权,该些债权在评估基准日也属于*般债权受偿金额。根据经济行为文件《******************** 年第 * 次办公会抄告单》(办公会〔****〕* 号,****年**月**日),该部分债权纳入本次转让范围,故本次评估将该部分债权纳入了评估范围,并按照*般债权的性质确定其评估值,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评估基准日期后,债权人根据相关协议约定,对仍存续的债务计提了****年*月至*月期间的利息,共计***.**万元,根据经济行为文件《******************** 年第 * 次办公会抄告单》(办公会〔****〕* 号,****年**月**日)及委托人提供的其他资料,该部分债权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并按照*般债权的性质确定其评估值,同时,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债权人账面记录的债权金额后续可能发生的其他变动及影响。 、如后期有资料能证明其财务状况较投资日期存在较大的变化,则评估结果不成立,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杨柳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 **************** | |||
行为批准机构 |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 |||
评估备案机构 |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对应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本公告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意向受让方须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或进行现场尽调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抵押、保证担保、未决事项、法律纠纷、重大期后事项等情况、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文本及司法文书、债权的回收风险:(*)本项目目前尚未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债务人及其保证人偿债能力不确定。(*)债务人、担保人存在其他未知债务纠纷或诉讼等,若决定受让,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转让标的债权均以意向受让方尽调现状和交验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债权情况进行全面了解,转让方不承担本标的债权的瑕疵担保责任,*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债权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债权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债权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债权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次性交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转让。 *、本次债权交易及交割所涉及的*切税、费(含转、受让双方应当向重庆联交所支付的费用等)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重庆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 *、债权金额以交割时具体金额为准,债权交割等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协助。 *、项目的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个工作日为*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集团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刘老师 | 联系电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