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比招标网> 中标候选人公示 > 行政复议决定书(武政行复字〔2024〕87号)
更新时间 | 2024-11-12 | 招标单位 | 我要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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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常德市武陵区。
被申请人: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紫菱路****号。
法定代表人:曾伟,职务: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谭薇,职务: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民警,*般代理。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年**月**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直*)公(交)行罚决字[****]****************号),于****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直*)公(交)行罚决字[****]****************号)。
申请人称:
本人于****年*月**日**时**分驾驶车牌号为湘******小轿车,途径常德市阳山大道与吉生路交叉口,被常德交警直属*大队执法人员拦下接受酒驾检查,检查数据**左右,具体数据不记得了,因本人当天确实没喝酒,连中午饭都没吃,因此对交警部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认定的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事实不与认可,为保障本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法制部门和领导提出复议申诉。申诉理由如下:
*、本人当天中午确实没有吃午饭更没有喝酒,对酒精检测结果存在异议。对于当日喝没喝酒本人愿意配合调查,如有作假愿意承担*切法律责任。
*、对酒精测试仪的结果存在异议,因为本人当天确实没喝酒,因此在得知存在异议可以申请血液检测的规定后,我就立马给办案民警打电话要求血液检测,但办案民警不与办理,紧接着我又给市长热线、交警支队值班室,*大队值班室打电话要求血液检测,最终都没人管,也没有任何回复,所有的经过都有视频音频证据。并且从告知酒驾结果到我申请血液检测在*个小时之内,符合法律规定的时效性。
*、关于我已签字确认,我本人确实不懂法,也不知道是酒驾,更不知道会处罚这么严重,还会被单位处分,再加上当时很多交警围着我,*直催促我签字,说是处理完了马上要收队了,我又很紧张,很着急没办法就签字了,但等我反应过来要求血液检测时,交警刚收队,所以就出现了我向各个部门申诉的情况。但我认为公民临时做出的决定也不能作为违法事实的认定依据,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性内是可以更改的,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本人认为有权要求血液检测,但办案民警不与采纳。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年**月**日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光盘*份。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行政主体适格,具有合法的行政职权。被申请人成立于****年,行政级别为正科级,管辖区域为柳叶大道以北(含柳叶大道)、紫缘路以西(不含紫缘路),常德大道以南(含常德大道)、朗州北路以西(含朗州北路)、龙港路以东(含龙港路),紫菱路以北(含紫菱路)、桃花源路以东(含桃花源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第*款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辖区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处罚适当。****年*月**日**时**分许,被答复人王彬酒后驾驶号牌为湘******的小型轿车,在常德市阳山大道与吉生路交叉路口,遇答复人进行酒驾查处。被答复人王彬经酒精呼吸初筛棒检测为有酒精后,我大队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百**条:“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吗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之规定,要求王彬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王彬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王彬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我大队民警告知王彬若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以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无异议就在酒精检测单上签名签无异议,王彬当场表示无异议并在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名,无/有异议栏签署意见“无”。后民警离开查处现场,王彬完全脱离民警管控,王彬又自行前往直属*大队,寻找查处民警要求抽血,办案民警拒绝其抽血检验。
王彬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表明被查处当天没有喝酒,但在查处现场及询问笔录中均承认被查处前*天晚餐时有饮酒,答复人对王彬进行酒精检测(编号*********)的检测仪经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检定合格,检测结果有效。王彬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工作多年,具有思考能力、处置能力,民警明确告知王彬有异议可以进行抽血检测,王彬在呼气式酒精测试单上自行签署意见“无”并签名,可以视为完全放弃了抽血检验。民警在查处其酒驾行为后离开查处现场,王彬已完全脱离民警的视线,王彬在被查处之后是否有大量饮水、吃解酒药等情况完全不得而知,王彬所提出的时效性、*小时内申请血液检测完全没有法律依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条第*款“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之规定,答复人拒绝被答复人事后抽血合法合规。王彬本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提出的不懂法,不知道处罚这么重更不是不守法并酒驾的理由。
****年*月**日**时**分许查获被答复人王彬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后,经大队负责人审批,我大队于同日对王彬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进行受立案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年*月**日**时许对被答复人王彬进行询问,****年**月**日*时**分许对被答复人王彬进行行政处罚告知,充分保障被答复人权利。根据答复人收集到的证据资料,答复人于****年**月**日*时**分许依法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号)并当面送达被答复人。
被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年*月**日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年*月**日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判断结果单据;
*.申请人与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的合照*张,申请人与所驾驶的湘******车辆、民警的合照*张;
*.****年*月**日查获经过;
*.****年*月**日立案决定书;
*.****年*月**日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申请人);
*.****年*月**日返还物品(机动车)凭证;代为驶离湘******车辆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
*.小型汽车湘******车辆信息、机动车行驶证;
*.驾驶人基本身份信息、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年**月**日领导审批表;
**.执法及询问人员的人民警察证;
**.****年**月**日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年**月**日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年**月**日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
**.****年*月**日执法视频、*月**日询问视频刻录光盘共*张;
**.出厂编号*********酒精检测仪的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检定合格证书(证书编号:****************)。
**.常公交办发(****)**号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调整市城区直属各大队管辖区域的通知。
申请人于****年**月**日到武陵区司法局***办公室阅卷并发表陈述意见:*.交警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后没有告知我可以抽血检测;*.交警是在我签字之后才告知我扣多少分、罚多少分,暂扣驾驶证半年,且查获的时候交警急着收队,让我赶紧签字,本人没有思考的空间;*.交警收队之后,我是紧跟其后到达的交警*大队院内,要求查获民警进行抽血检测,查获民警拒绝了我抽血检测的要求。申请人未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
****年*月**日**点**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湘******的小型轿车搭载其配偶和小孩途经常德市阳山大道与吉生路交叉路口,被正在查处酒驾的被申请人民警拦下。申请人经酒精呼吸初筛棒呼气检测为有酒精,被带至警车处接受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申请人在吹气后,测得酒精含量为****/*****,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酒精检测仪显示数字为“**”,并让申请人和酒精检测仪显示数字拍照,期间申请人强调自己是昨晚喝的酒,今天没有喝酒。随后民警让申请人出示驾驶证,申请人和其配偶去到车上寻找未找到,询问是否可以提供电子驾驶证,民警回复如果有驾驶证就直接扣驾驶证,若无驾驶证就需要扣车,申请人后续可以拿着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去交警*大队取车。后申请人询问测试结果,是不是醉驾,会有什么处罚,民警回复**,不构成醉驾是酒驾,酒驾要罚款****元,暂扣驾驶证*个月。随后民警引导申请人到警车处询问申请人身份、工作单位等情况,申请人询问被处罚对工作是否有影响,民警回复说单位有可能会有处分。之后申请人配偶询问你们是不是会*直在这查,我回家把驾驶证拿过来,民警回复说我们要收队了,你等周*拿着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去*大队取车,并告知之后重新考科目*等流程,期间申请人*直在打电话沟通咨询。随后于**时**分民警打印酒精检测仪判断结果单据,告诉申请人检测结果是****/*****,如果无异议就写无、有异议可以申请抽血,申请人填写了无并签字。之后民警录入并打印出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请申请人签名,期间民警并无催促行为。
民警在处理完现场的酒驾之后收队回交警*大队,申请人后乘坐朋友车辆到达交警*大队要求进行血液检查,被申请人民警予以拒绝。
另外,****年*月**日被申请人执法民警对申请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使用的酒精检测仪出厂编号为*********,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年*月**日出具****************号检定证书,检定有效期至****年**月**日,检定合格。
本复议机关认为: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
首先,被申请人是适格的行政处罚作出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第*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发生在其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其次,本案违法事实清楚。****年*月**日**时**分申请人驾驶小型轿车遇被申请人执法检查酒驾,经初筛吹气显示有酒精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百**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民警请其接受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呼气测试结果为***毫克/*百毫升,根据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酒精含量阈值”之规定,酒精含量大于等于**毫克/*百毫升、小于**毫克/*百毫升的属饮酒后驾车。
最后,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申请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事实成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第*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规定。结合《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的裁量基准,酒精浓度在**毫克/*百毫升以上、不满**毫克/*百毫升的为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处暂扣*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千元以上*千*百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和裁量基准幅度内对申请人实施暂扣*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本案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办案过程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
申请人于****年*月**日**时**分左右接受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民警告知检测结果为****/*****,期间告知了其构成酒驾,酒驾的处罚为****元罚款、暂扣驾驶证*个月,并且在申请人询问是否有影响时说明可能会受到单位处分,之后于**时**分打印了酒精检测仪判断结果单据,再次告诉申请人检测结果是****/*****,民警请其签字确认时向申请人说明了无异议就写无、有异议可以申请抽血,申请人填写了无并签名。在整个执法过程中,民警告知了申请人酒驾会产生的后果,签字前也告知了申请人有异议可以申请抽血,在申请人签字前并无催促行为。申请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是在充分了解酒后驾驶会带来的后果且知道其可以申请抽血之后填写了无并签名的,被申请人现场检查程序合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条第*款规定:“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对于申请人对酒精检测结果的异议问题,申请人系在被申请人民警收队之后乘坐朋友车辆到达交警*大队后要求抽血检测,此时交警的执法过程已经结束,申请人已经离开交警的控制范围,申请人的异议系事后提出,交警予以拒绝不予采纳并无不当。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被申请人采用书面的形式依法向申请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直*)公(交)行罚决字[****]****************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