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比招标网> 中标候选人公示 > 行政复议决定书(武政行复字〔2024〕88号)
更新时间 | 2024-11-13 | 招标单位 | 我要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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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沈红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申请人:常德市武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门口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波,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邓婷婷,常德市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般授权。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违法建筑物强制拆除决定书》不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后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违法建筑物强制拆除决定书》(常武城强拆字[****]第******号)。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不具有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资格,其对成立以前的历史遗留事宜无权做出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条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武陵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号)及武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陵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武政[****]**号)等文件表明,其对成立以前的相关涉行事宜、历史遗留问题没有处罚权,故不是适格的“决定”主体。
*.《违法建筑物强制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案涉强拆决定书)的行政相对人错误,案涉商铺行政相对人不应当是申请人。案涉强拆决定书在认定事实上错误,该决定书认定“沈红平涉嫌违法修建建筑物”、“沈红平所建建筑物”,而客观事实是:案涉商铺系申请人善意通过购买的方式合法取得,而非建设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条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条,均约束的是“建设”行为而不是“购买”行为。其行政处罚的主体应该是“建设”者而不是“购买”者。因此,即使案涉商铺是违章建筑,申请人也不应该成为行政处罚的对象。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的相关文书中均认为“其作为案涉违法建筑现占有使用收益人,有责任消除违法状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没有任何*部现行法律规定,违法建筑的买受人有消除违法状态的责任。
案涉强拆决定书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没有事实依据。申请人在买受案涉商铺后,没有进行过任何的“擅自新(改、扩)建”行为。
*.案涉商铺所在建设项目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并经竣工验收;且常德市民政局、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以不同行为认可了案涉商铺的合法性。故申请人基于对前述各政府部门的行为的信赖买受案涉商铺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案涉商铺不应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被申请人认定案涉商铺属于违法建筑,损害了申请人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案涉商铺所在建设项目符合规划条件的信赖利益,损害了政府行为的公信力,其作出的限期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武陵区人民政府维持前述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错误,均应予以撤销。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年)第***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条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本案中,案涉商铺所在的建设项目已经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即证实:该建设项目已经由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包括案涉商铺在内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条件。申请人系基于对规划主管部门有关案涉建设项目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实结果的信赖买受案涉商铺。案涉商铺有常德市民政局统*编制发放的门牌号,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亦接受市场主体以该案涉商铺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均系以不同行为认可了案涉商铺的合法性。故被申请人在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包括案涉商铺在内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条件**年后,也系在申请人买受案涉商铺**年后,以案涉商铺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为由认定案涉商铺为违章建筑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应予以撤销。
*.该决定拟强拆的标的物不影响消防通道,不具有重大风险隐患。目前标的物所处小区有完善的消防通道(案涉商铺***米处即有消防通道),该标的物没有影响消防的安全,因此案涉商铺不需要拆除。
*.案涉商铺即使属于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款有关“违法行为在*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本案中亦应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根据前述决定书关于“查明当事人位于鸿升花园的*间商铺,于****年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修建”的概述,说明案涉商铺的建设时间为****年,故即使案涉商铺属于违法建筑,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款有关“违法行为在*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本案中亦应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认定案涉商铺“违法情况有持续状态,且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直存在,故现在对案涉建筑物的处理是合法的”与事实不符,也于法无据。本案中,案涉商铺在长达**年的使用过程中,案涉商铺已多次办理过营业执照、并有行政部门统*编制发放的门牌号,说明相关政府部门在履行自身职务时认定案涉商铺已经竣工验收,且不存在影响城市规划的事实,故被申请人的前述认定没有事实依据。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身份证复印件;
*.《违法建筑物强制拆除决定书》(常武城强拆字[****]第******号)。
被申请人称: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年*月**日,被申请人接到武陵区控违拆违事务中心《关于对芷兰街道鸿升花园沈红平涉嫌违法修建建筑物违法建设依法处置的函》,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申请人拥有的位于鸿升花园的*间商铺,于****年﹣****年间未经规划部门审批擅自修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本案中,常德市武陵区自然资源局于****年*月**日出具了《关于对芷兰街道鸿升花园沈红平所建建筑物的规划专业咨询意见的复函》,对案涉房屋的合法性进行了论证,论证案涉房屋系违法建筑,属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第***条第*款第(*)项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本案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依法启动了立案程序,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了相关人员并做了询问笔录,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违法建设案件听证告知书》,应申请人申请组织了听证,听证会上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房屋的合法性,故被申请人依据现有证据作出了《违法建筑物限期拆除决定书》和案涉强拆决定书。
*.本案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根据被申请人职能职责,被申请人按权限负责行使辖区内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根据常德市武陵区自然资源局专业意见《关于对芷兰街道鸿升花园沈红平所建建筑物的规划专业咨询意见的复函》,案涉房屋是在****年﹣****年间修建,*直未取得合法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条第*款之规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条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被申请人完全认可常德市武陵区自然资源局的意见。故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条之规定,于****年*月*日作出并向申请人送达了《违法建筑物限期拆除决定书》(常武城限拆字[****]第******号)。申请人不服,于****年*月**日向武陵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年*月**日复议机关下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武政行复字〔****〕***号),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违法建筑物限期拆除决定书》。申请人不服继续提起诉讼,经鼎城区人民法院*审、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决,驳回了申请人的起诉。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并向申请人送达了案涉强拆决定书。
*.本案中被申请人有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职权职能。《行政处罚法》第**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武陵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号)载明:“*、同意你市在武陵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武陵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为武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体行使下列职权:*.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权集中后,常德市、武陵区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由武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律无效。”因此答辩人有权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在作出《违法建筑物限期拆除决定书》后,申请人未履行拆除决定。故被申请人又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及《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公告》,限期申请人自收到上述文书起*日内拆除案涉违法建筑,并告知逾期未拆除,被申请人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申请人仍未履行拆除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常德市武陵区控违拆违事务中心《关于对芷兰街道鸿升花园沈红平涉嫌违法修建建筑物违法建设依法处置的函》;
*.常德市武陵区自然资源局《关于芷兰街道鸿升花园沈红平所建建筑物的规划专业咨询意见的复函》;
*.常德市武陵区自然资源局《&**;关于芷兰街道鸿升花园涉案建筑规划专业咨询意见的函&**;的复函》;
*.行政执法立案呈批表;
*.现场检查记录、对沈红平的调查询问笔录、对证人吴新华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提取清单、现场照片、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鸿升花园门面买卖协议及收据;
*.质证笔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呈批表;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武城行罚告字[****]第******号)、《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告知书》(常武城听告字[****]第******号)、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常武城行听通字[****]第*号)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常武城行听通字[****]第*号)及送达回证;
**.听证会签到表、听证笔录、听证报告;
**.行政执法案件调查终结审查意见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违法建筑物限期拆除决定书》(常武城限拆字[****]第******号)及送达回证;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常武城强催字[****]第******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公告》(常武城强公字[****]第******号)、送达回证;
**.《违法建筑物强制拆除决定书》(常武城强拆字[****]第******号)及送达回证。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年**月从鸿升花园项目部购入*间商铺,面积***.*平方米,位于芷兰街道鸿升花园,根据航拍影像图显示,该商铺修建于****年-****年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收到常德市武陵区控违拆违事务中心作出的《关于对芷兰街道鸿升花园沈红平涉嫌违法修建建筑物违法建设依法处置的函》后于****年**月**日立案调查,****年**月*日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武城行罚告字[****]第******号)和《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告知书》(常武城听告字[****]第******号),****年*月*日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常武城行听通字[****]第*号),因听证会时间更改,于****年*月**日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常武城行听通字[****]第*号)。后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依法组织了听证,****年*月*日作出《违法建筑物限期拆除决定书》(常武城限拆字[****]第******号),并于当日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于****年*月**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复议机关经审查后依法追加湖南鸿升置业有限公司为第*人,后第*人明确表示既不提交证据也不参与复议程序。因案情复杂,复议机关于****年*月**日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日,****年*月**日作出复议决定,认为被申请人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申请人收到复议决定后,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审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及复议决定。鼎城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经审理后于****年**月**日作出《行政判决书》((****)湘****行初***号),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维持决定正确,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申请人上诉至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审判决,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开庭审理,****年*月**日作出《行政判决书》((****)湘**行终**号),认为《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并无不当,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申请人依据上述复议决定、*审、*审行政判决的结果,于****年*月**日作出案涉强拆决定书,并于同日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年*月**日,被申请人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常武城强催字[****]第******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公告》(常武城强公字[****]第******号),于当日送达给申请人。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该条规定表明,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须经以下步骤: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公告、催告;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依法强制拆除。因此,《限期拆除决定书》是强制拆除的执行依据,强制拆除是否正当建立在《限期拆除决定书》合法性的基础上。本案中,与案涉强拆决定书关联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已经复议决定、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合法,被申请人据此作出案涉强拆决定书,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条第*款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及第***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年*月**日向申请人发出催告书限其自收到次日起*日内自觉履行《限期拆除决定书》并直接送达。因申请人在《限期拆除决定书》载明的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并经后续人民法院*审、*审判决,被申请人未径直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而是等待判决生效后再行作出并送达,已给予申请人充分的履行期限,并无不可。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对此鼎城区人民法院*审《行政判决书》((****)湘****行初***号)和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行政判决书》((****)湘**行终**号)已有充分阐释,申请人亦已收到相关判决文书,复议机关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违法建筑物强制拆除决定书》(常武城强拆字[****]第******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