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比招标网> 中标公告 > 重庆轨道交通1号线、环线无人值守便民服务设施(共享充电宝设备)场地招租
更新时间 | 2024-10-10 | 招标单位 | 我要查看 |
截止时间 | 我要查看 | 招标编号 | 我要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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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轨道交通*号线、环线无人值守便民服务设施(共享充电宝设备)场地招租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
标的名称 | 重庆轨道交通*号线、环线无人值守便民服务设施(共享充电宝设备)场地招租 | ||
项目编号 | ************ | 租赁底价 | *.***万元/月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标的所在地区 | 重庆市&**;市辖区&**;渝中区 | 资产类别 | 房产租赁 |
*、招租方承诺
本出租方(或委托会员)现提出申请,将本项目通过贵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资产租赁信息并招租。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本次资产租赁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租赁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租赁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租赁,符合我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我方租赁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我方所提交的本信息发布申请书及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标的简况
标的名称 | 重庆轨道交通*号线、环线无人值守便民服务设施(共享充电宝设备)场地招租 | ||||
坐落 | 重庆轨道交通*号线、环线(详见附表) | 楼盘名称 | |||
租赁底价 | *.***万元/月 | 租赁期限(年) | * | ||
租金支付方式 | 半年支付 | 免租期 | *个月(若承租方为原承租方,则无免租期) | ||
租金递增方式 | 租赁期内,每年租金在上*年租金基础上递增*% | 招租用途 | 共享充电宝 | ||
产权证号 | - | ||||
楼层 | - | 结构 | - | ||
房屋证载用途 | - | 房屋建筑面积 | - | ||
优先权人是否行权 | 是 | 移交时限 | 招租方承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个月内移交租赁标的至承租方(若因轨道建设导致延期交付的情形除外)。若涉及标的分批移交,合同期以第*批场地移交之日起算*年,不因标的移交时间不同而顺延。 | ||
是否存在租赁 | 是 | 原租赁期至 | 不定期租赁 | ||
评估/咨询/估价报告文号 | 重庆汇丰【****】字第*****号 | ||||
评估/咨询/估价基准日 | ****-**-**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刘选姣 | 联系电话 | *********** |
*、招租方简况
招租方名称 | ***************** | |||
行为批准机构 | 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
评估备案机构 | - |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以下交易条件为招租的基本条件,是租赁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承租人在提出承租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招租文件和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租赁相关其他条件 | *、意向承租方须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后*个工作日内**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若挂牌期满只产生*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含优先权人)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招租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含优先权人),则采用互联网竞价方式(多次报价)确定承租方。优先权人要行权的,须在挂牌期内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意向承租登记及按要求交纳保证金。若在挂牌期内未办理意向承租登记或未按要求交纳保证金的,均视为其放弃优先承租权。 *、为保护招租方和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招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承租方*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招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招租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承租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或未按租赁合同及公告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各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行为的;(*)本公告或公告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在租赁合同生效且结清本次交易涉及的款项(含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租金、履约保证金等)后,可凭租赁合同、资金结算凭据等资料到重庆联交所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事宜,自资料提交齐备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其交易保证金由重庆联交所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余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意向承租方在提交承租申请时,须认真阅读并完全认可租赁合同及本项目公告全部内容,并书面承诺:(*)成为承租方后,同意按照本项目公告及公示的租赁合同版本在约定时限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提供共享充电设备应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无假冒伪劣、无过期/变质产品;(*)能够提供共享充电设备售后服务承诺书;(*)能够提供保险公司对产品的保单;(*)承诺所投线路内所有车站共享充电设备正常使用率在**%以上;(*)承诺共享充电宝无物权、债务纠纷,未设立任何权利负担,且对其享有***%的所有权。 承租方成功承租后,若不符合以上承诺内容,招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次交易,并扣除交易保证金。 *、意向承租方需详细了解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涉及的点位若无可利用的电源插座,承租方需按照招租方安全规范自行搭接电源,并承担搭接电源的费用等;(*)标的周边配套设施、环境、工程配置条件等)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承租方须自行了解并办理经营所需相关手续、资质、证照等)后决定是否承租,并按照国家规定和租赁合同及公告的相关约定使用。公告期间意向承租方若需实地踏勘,可联系招租方衔接相关事宜。意向承租方*旦提交《承租申请书》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风险),成功承租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放弃承租、拒签租赁合同或拒付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等。 *、意向承租方应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次性付清交易服务费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在租赁合同签订次日内,将首期租金(*个月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个月租金或同等金额见索即付保函)支付至招租方指定账户,剩余租金由招租方与承租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执行。因承租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招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出租。合同期满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能遵守合同约定并经招租方验收场地无损坏、完结退租手续的,招租方在**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承租方违约或造成招租方损失,招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标的移交前的相关费用由招租方负责,标的移交后产生的*切费用(含施工、水、电、气、通信等)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需招租方名义缴纳的以招租方名义缴纳)。 *、除第*条所述费用外,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由招租方、承租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本次交易重庆联交所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收费标准详见*****://***.*****.***/********/*******?**=*****。 *、招租方承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个月内移交租赁标的至承租方(若因轨道建设导致延期交付的情形除外)。若涉及标的分批移交,合同期以第*批场地移交之日起算*年,不因标的移交时间不同而顺延。 **、标的占用面积不超过*㎡,不因面积不符而影响成交结果。周边环境以现状为准,不因周边环境因素而影响成交结果。 **、备查资料:租赁合同及、咨询报告、招租明细表。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须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披露期满后第*个工作日**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个工作日为*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盼盼 | 联系电话 | ***-******** |
标的名称 | 重庆轨道交通*号线、环线无人值守便民服务设施(共享充电宝设备)场地招租 | ||
项目编号 | ************ | 租赁底价 | *.***万元/月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标的所在地区 | 重庆市&**;市辖区&**;渝中区 | 资产类别 | 房产租赁 |
*、招租方承诺
本出租方(或委托会员)现提出申请,将本项目通过贵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资产租赁信息并招租。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本次资产租赁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租赁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租赁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租赁,符合我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我方租赁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我方所提交的本信息发布申请书及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标的简况
标的名称 | 重庆轨道交通*号线、环线无人值守便民服务设施(共享充电宝设备)场地招租 | ||||
坐落 | 重庆轨道交通*号线、环线(详见附表) | 楼盘名称 | |||
租赁底价 | *.***万元/月 | 租赁期限(年) | * | ||
租金支付方式 | 半年支付 | 免租期 | *个月(若承租方为原承租方,则无免租期) | ||
租金递增方式 | 租赁期内,每年租金在上*年租金基础上递增*% | 招租用途 | 共享充电宝 | ||
产权证号 | - | ||||
楼层 | - | 结构 | - | ||
房屋证载用途 | - | 房屋建筑面积 | - | ||
优先权人是否行权 | 是 | 移交时限 | 招租方承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个月内移交租赁标的至承租方(若因轨道建设导致延期交付的情形除外)。若涉及标的分批移交,合同期以第*批场地移交之日起算*年,不因标的移交时间不同而顺延。 | ||
是否存在租赁 | 是 | 原租赁期至 | 不定期租赁 | ||
评估/咨询/估价报告文号 | 重庆汇丰【****】字第*****号 | ||||
评估/咨询/估价基准日 | ****-**-**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刘选姣 | 联系电话 | *********** |
*、招租方简况
招租方名称 | ***************** | |||
行为批准机构 | 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
评估备案机构 | - |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以下交易条件为招租的基本条件,是租赁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承租人在提出承租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招租文件和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租赁相关其他条件 | *、意向承租方须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后*个工作日内**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若挂牌期满只产生*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含优先权人)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招租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含优先权人),则采用互联网竞价方式(多次报价)确定承租方。优先权人要行权的,须在挂牌期内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意向承租登记及按要求交纳保证金。若在挂牌期内未办理意向承租登记或未按要求交纳保证金的,均视为其放弃优先承租权。 *、为保护招租方和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招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承租方*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招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招租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承租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或未按租赁合同及公告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各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行为的;(*)本公告或公告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在租赁合同生效且结清本次交易涉及的款项(含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租金、履约保证金等)后,可凭租赁合同、资金结算凭据等资料到重庆联交所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事宜,自资料提交齐备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其交易保证金由重庆联交所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余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意向承租方在提交承租申请时,须认真阅读并完全认可租赁合同及本项目公告全部内容,并书面承诺:(*)成为承租方后,同意按照本项目公告及公示的租赁合同版本在约定时限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提供共享充电设备应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无假冒伪劣、无过期/变质产品;(*)能够提供共享充电设备售后服务承诺书;(*)能够提供保险公司对产品的保单;(*)承诺所投线路内所有车站共享充电设备正常使用率在**%以上;(*)承诺共享充电宝无物权、债务纠纷,未设立任何权利负担,且对其享有***%的所有权。 承租方成功承租后,若不符合以上承诺内容,招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次交易,并扣除交易保证金。 *、意向承租方需详细了解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涉及的点位若无可利用的电源插座,承租方需按照招租方安全规范自行搭接电源,并承担搭接电源的费用等;(*)标的周边配套设施、环境、工程配置条件等)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承租方须自行了解并办理经营所需相关手续、资质、证照等)后决定是否承租,并按照国家规定和租赁合同及公告的相关约定使用。公告期间意向承租方若需实地踏勘,可联系招租方衔接相关事宜。意向承租方*旦提交《承租申请书》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风险),成功承租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放弃承租、拒签租赁合同或拒付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等。 *、意向承租方应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次性付清交易服务费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在租赁合同签订次日内,将首期租金(*个月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个月租金或同等金额见索即付保函)支付至招租方指定账户,剩余租金由招租方与承租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执行。因承租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招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出租。合同期满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能遵守合同约定并经招租方验收场地无损坏、完结退租手续的,招租方在**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承租方违约或造成招租方损失,招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标的移交前的相关费用由招租方负责,标的移交后产生的*切费用(含施工、水、电、气、通信等)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需招租方名义缴纳的以招租方名义缴纳)。 *、除第*条所述费用外,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由招租方、承租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本次交易重庆联交所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收费标准详见*****://***.*****.***/********/*******?**=*****。 *、招租方承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个月内移交租赁标的至承租方(若因轨道建设导致延期交付的情形除外)。若涉及标的分批移交,合同期以第*批场地移交之日起算*年,不因标的移交时间不同而顺延。 **、标的占用面积不超过*㎡,不因面积不符而影响成交结果。周边环境以现状为准,不因周边环境因素而影响成交结果。 **、备查资料:租赁合同及、咨询报告、招租明细表。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须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披露期满后第*个工作日**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个工作日为*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盼盼 | 联系电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