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比招标网> 中标公告 > 关于征求《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的通...
更新时间 | 2024-04-28 | 招标单位 | 我要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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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工作要求,现将《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详见)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天(****年*月**日至****年*月*日),敬请广大市民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有意见和建议请在期限内通过邮寄、电子邮箱等方式发至以下指定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需加盖公章并提供联系电话,以个人名义需署实名并提供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资阳市雁江区农业农村局
联系地址:资阳市雁江区政府东路**号政府办公楼*楼***办公室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资阳市雁江区农业农村局
****年*月**日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为进*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建设有序推进,切实推进管理重心下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 号)、《*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号)、《*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川省人民政府令第***号)、《*川省农业农村厅 *川省自然资源厅 *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号)、《*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全面启用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业务系统的通知》(〔****〕-***)、《*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启用*川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的通知》(〔****〕-****)以及《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雁江区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责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资雁府办发〔****〕**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现就进*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进*步明确工作责任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面广量大,情况复杂,事关广大农民居住权益和切身利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步明确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核审批及管理工作,依据委托权限开展建房(规划许可)的审核批准及规划管理工作,加强对农民用地建房统筹管理和全过程监管,妥善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及时发现、处置(含违建拆除)各类违法行为,并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和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组级组织)按照民主管理程序做好本集体组织村民用地建房申请资格和条件的讨论公示、审查报送以及配合监督审批后使用、建设等有关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及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等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区国土空间规划指导编制管理工作,对镇规划区内(开发边界内)、镇集中发展规划区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指导镇人民政府依据委托权限办理镇规划区外(开发边界外)、镇集中发展规划区外的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审核审批及镇域范围内建房过程规划管理等工作。符合林地使用政策的,依法依规作出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
区国土分局负责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各镇提交勘测定界图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开展地类、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查和农用地转用系统报批等工作,提请区政府农用地转用审批。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
涉及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积极做好配合指导工作。
*、严格落实法律政策相关规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政策,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动态巡查,强化全程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力求工作实效,做到预防为主、惩防结合,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违法建设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
(*)严格落实“*户*宅”规定。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川省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用地建房必须按照规范程序审批后方可建设,并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禁止未批先建、批甲占乙、私搭乱建、少批多建、不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经批准迁建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旧宅基地拆除复耕交还村集体,注销旧证后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级保护区以及农用地重度污染区内新增建设占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严格按照年度计划指标实施,超出年度计划用地指标则不予审批。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各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制度,督促耕地占用人做好原宅基地的复耕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涉及建新拆旧的,须在旧宅基地拆除复耕并交还本集体经济组织后,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积极引导村民在新村聚居点建房,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等建房。
(*)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规范实施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盘活闲置宅基地和住宅。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年。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积极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严把农村用地建房申请关口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申请人必须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户主提出申请,其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川省规定标准”等原则,把好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准入关。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新建住宅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组级组织核实确属无房户的村民。
*.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的,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已达婚龄的村民,且原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分户需求。
*.异地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其原籍原宅基地房屋须拆除复耕退还集体经济组织,并将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交不动产登记中心注销后,凭注销证明方可申请宅基地。
*.涉及公路、水利、电力等控制区建房的需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核实。
*.城市及镇规划区、镇集中发展规划区内的村民建房需按照禁建区、限建区相关规定办理。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农村村民申请原址改、扩建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在不影响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和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根据有关规定,原住宅面积能满足户籍人口居住的可申请原址改建;原住宅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面积的可申请原址改扩建。
*.在公路、水利、电力等控制红线范围内原已合法修建的房屋,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得申请原址扩建和进行危害公路路基基础等安全的改建。
*.凡改建住宅后应退出的旧宅基地,农户应书面承诺,自行拆除并交还集体经济组织,由镇、村、组监督按期落实。
(*)农村村民申请异址新建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原宅基地属危岩、滑坡等自然灾害的;
*.受交通、电力、水利等部门控制红线约束无法原址翻建改建的;
*.因国家征地拆迁属自拆自建的;
*.原宅居住于大杂院中*周无法改扩建的;
*.原宅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申请适度聚集的;
*.因规划进入新村聚居点的;
*.凡异址新建后应拆旧退出旧宅基地的,农户应书面承诺,自行拆除复耕并交还集体经济组织,由镇、村、组监督按期落实。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建房
*.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镇旧村改造的除外);
*.将原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生产经营性用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原有农宅因国家征地拆迁已获得安置房或补偿安置的;
*.新迁入户原户籍所在地宅基地的上房屋未拆除复耕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未将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交不动产登记中心注销的;
*.依法已继承、受赠或以其它方式获得集体经济组织内住房,且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
*.离异后户籍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活不满*年且有条件居住的,时间从户籍迁回时间之日起计算;离异后无法迁回原集体经济组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活不满*年且有条件居住的。
*.其它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有下列情况之*的,应注销其宅基地使用权并由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特殊情况除外);
*.已批准实施的聚居点改造,统*建造新房后,已迁入新村居住村民的原宅基地;
*.以欺骗方式骗取批准或转让宅基地的;
*.其它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和建筑面积审批
*.严格执行《*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第*条、第*条规定。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丘陵地区每人不超过**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平方米。*人以下的户按*人计算,*人的户按*人计算,*人以上的户按*人计算。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平方米。
*.规范附属用房建设标准。附属用房楼层不超过*层。
*.严格控制村民住宅建筑层数。建设*层及以上的农村非低层住房,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定后,建房村民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施工。
*.建房人口数计算以村民户口簿上的家庭成员数为准。对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义务兵)、在校大学生及服刑人员户籍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计入申请建房人口数。
(*)农户分户申请宅基地的有关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条“*户*宅”的规定以及《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发〔****〕***号)规定精神,按照“*家*户”政策办理同址分户的村民分户,应先向户籍所在地的镇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以下简称镇经发办)提出申请,镇经发办对申请分户的村民是否符合获批宅基地条件和相关资料进行初核,符合条件的,由镇经发办登记报镇人民政府签章后交派出所办理分户登记。
*.已婚户申请宅基地,若夫妻双方户籍未登记在*起的作为*户计算,只能在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任选*处申请宅基地。若任何*方享受了国家拆迁安置房的,另*方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涉及控制红线的有关规定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含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分别为:国道不少于**米;省道不少于**米;县道不少于**米;乡道不少于*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铁路安全保护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外侧起向外的距离标准分别为: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米,其他铁路为*米;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米,其他铁路为**米;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米,其他铁路为**米;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米,其他铁路为**米。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交流*-**千伏保护区范围*米;交流**-***千米保护区范围**米;交流***-***千伏保护区范围**米;交流***千伏保护区范围**米;直流***千伏、交流****千伏、直流****千伏保护区范围**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铁路安全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农房及修建其它建筑。引导和鼓励在此范围内的现有农房逐步向村民聚居点聚集。
*、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并依据委托权限开展。各镇人民政府要切实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建立“*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全面落实“*到场”制度,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
(*)规范申请审查程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组级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并提交身份证明、农房设计图等相关申请要件。因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原因,对相邻权利人造成影响的,应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组级组织收到申请后,应提交组级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将《村民用地建房申请公示》(*)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组级组织将农户申请、组级组织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政府。
(*)完善审核批准机制。镇人民政府要将宅基地申请事项纳入镇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统*受理村级组织审核通过的申请等资料,并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方便群众办事。
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同意受理后,即日转交镇经发办。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镇经发办、村镇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等部门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联合开展工作。镇经发办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以及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送村镇建设综合服务中心进行审查和签署意见。村镇建设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审核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农户申请在镇规划区、镇集中发展规划区内建房的审批及核发证,由镇政府签署审核意见后,符合要求的上报,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审批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本区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涉及交通、公安、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在**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户住宅用地建房申请进行审核审批,符合要求的,将审批结果以《村民用地建房审批公告》(*)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并及时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区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到场”要求。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镇政府要及时组织镇经发办、村镇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等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经发办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政府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要及时向镇政府申请进行验收,镇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年内完成建房,若*年内仍是在建状态,应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备案;住宅建成后应拆旧的,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原则上在镇政府验收后**天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无偿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通过验收的农户,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再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规范宅基地和建房档案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实行“*户*档”制度,切实规范农村住宅用地建房档案管理,确保归档资料齐全完整。整理归档资料应包括: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组级组织会议记录、村民用地建房申请公示;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土地及房屋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复印件;农户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或施工图;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村民用地建房审批公告;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耕地占用税征免凭证、耕地占补平衡及验收表(涉及占用耕地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工作要求
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国土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有序开展工作,全面加强对农房用地选址、规划设计、施工质量安全、依法建设等工作监管,确保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健全区主导、镇乡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要主动作为,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统筹组织镇级相关部门和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村级组织要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建立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充分发挥村级宅基地协管员作用,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严格规范工作流程。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及时制定雁江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管理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及相关要求开展工作。要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全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数字化管理,确保宅基地申请、审批、利用、查处信息上下联通,实现动态管理、公开查询。
(*)切实加强法制保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加强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制度落实,切实做到对涉及宅基地使用、建房规划、建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要深入贯彻落实并广泛宣传农村宅基地审批及管理在规划、用地、质量安全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积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切实推动实现全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
(*)严肃执行工作纪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纳入区政府重点工作督查考核事项,确保宅基地申请审查、审核批准、执法监督等各环节履职到位、管理到位。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资雁府办发〔****〕**号关于印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废止。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村民用地建房申请公示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镇规划
区外、镇集中发展规划区外)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镇规划区
内、镇集中发展规划区内)
*.村民用地建房审批公告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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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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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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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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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宅基地及住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 | 建筑面积 | ㎡ | 权属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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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宅基地处置情况 | *.保留( ㎡); *.退给村组集体; *.其他: | |||||||||||||||||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占地面积 | ㎡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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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 东至: 南至: | 建房类型: *.原址改建 *.改扩建 *.异址新建 *.分户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住房占地面积 | ㎡ | 住房建筑面积 | ㎡ | 附属用房占地面积 | ㎡ | 庭院占地面积 | ㎡ | |||||||||||
住房建筑层数 | 层 | 附属用房建筑层数 | *层 | |||||||||||||||
对相邻权利人造成影响的,应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是 *.否 | ||||||||||||||||||
邻里关系意见 |
东(签字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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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签字按手印) | ||||||||||||||||
西(签字按手印)
| 北(签字按手印) | |||||||||||||||||
是否有住房建设设计图:*.是 *.否 | 是否采用住建部门提供的图集:*.是 *.否 | |||||||||||||||||
申请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组级组织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村级组织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说明:住房外观风貌等设计图作为附图,与申请表*并报送。
*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分户新建住房 *.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原址改建、改扩建住房 *.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镇(街道) 村 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如下:
*.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户*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 面积和建房标准动工建设,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
*.新住房建设完成后应拆旧的,按照规定在**日内拆除旧房,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
村民用地建房申请公示
镇(乡) 村 组村民 申请建房,现将该户申请建房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情况若有不实或有其他意见,请在公示之日起*工作日内向组级组织和村级组织反映。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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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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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 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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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宅基地 及农房情 况 | 宅基地面积 | ㎡ | 建筑面积 | ㎡ | 权属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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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宅基地处置情况 | *.保留(㎡);*.退给村组集体;*.其他: | |||||||||||||||||||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占地面积 | ㎡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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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 东至:南至: |
| 建房类型: *.原址改建 *.改扩建 *.异址新建 *.分户新建 | |||||||||||||||||
西至: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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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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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占地面积 | ㎡ | 住房建筑面积 | ㎡ | 附属用房占地面积 | ㎡ |
庭院占地面积 | ㎡ | |||||||||||||
住房建筑层数 | 层 | 附属用房建筑层数 | *层 | |||||||||||||||||
(公示结束后再填写)公示情况及结果: 组级组织签章: 村级组织签章: 年月日 |
联系电话:公示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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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镇规划区外、镇集中发展规划区外)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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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 | 建筑面积 | ㎡ | 权属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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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宅基地处置情况 | *.保留(㎡);*.退给村组集体;*.其他: | |||||||||||||||||
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占地面积 | ㎡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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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 东至: 南至: | 性质: *.原址改建 *.改扩建 *.异址新建 *.分户新建 | ||||||||||||||||
西至:北至: | ||||||||||||||||||
地类 | *.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农用地㎡(其中: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住房占地面积 | ㎡ | 住房建筑面积 | ㎡ | 附属用房占地面积 | ㎡ | 庭院占地面积 | ㎡ | 外观风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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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筑层数 | 层 | 附属用房建筑层数 | *层 | |||||||||||||||
镇经济发展和 乡村振兴办公 室初审意见 | *.经实地审查意见: *.对不符合条件说明: (盖章) 经办人:负责人: 年月日 | |||||||||||||||||
镇村镇建设综合服务中心意见 |
(盖章) 经办人:负责人: 年月日 | |||||||||||||||||
国土部门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其他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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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审批建议 |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乡镇政府审核批准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月 日 |
宅 基地 坐 落平 面 位 置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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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人员:年月日 | ||
制图人:年月日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镇规划区外、镇集中发展规划区外的由乡镇政府审批。 *.审批表须双面打印有效。 |
*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镇规划区内、镇集中发展规划区内)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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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宅基 地及农 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 | 建筑面积 | ㎡ | 权属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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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宅基地处置情况 |
*.保留(㎡);*.退给村组集体;*.其他: | ||||||||||||||
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占地面积 | ㎡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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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 东至: 南至: | 性质: *.原址改建 *.改扩建 *.异址新建 *.分户新建 | |||||||||||||
西至:北至: | |||||||||||||||
地类 |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农用地㎡(其中: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住房占地面积 | ㎡ | 住房建筑面积
| ㎡ | 附属用房占地面积 | ㎡ | 庭院占地面积 | ㎡ | 外观风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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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筑层数 | 层 | 附属用房建筑层数 | *层 | ||||||||||||
镇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初审意见 |
*.经实地审查意见: *.对不符合条件说明: (盖章) 经办人: 年月 日 | ||||||||||||||
镇村镇建设综合服务中心意见 |
(盖章) 经办人: 年月 日 |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踏勘)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年月 日 | ||||||||||||||
国土部门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其他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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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审批建议 |
(盖章) 经办人: 年月 日 |
乡镇政府审核审批意见 | *.对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审批意见: *.对建房(规划许可)审核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 |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批准意见 |
建房(规划许可)审批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月 日 | ||
宅 基地 坐 落平 面 位 置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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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人员: 年月日 | |||
制图人:年月日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镇规划区内、镇集中发展规划区内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 *.审批表须双面打印有效。 |
*
村民用地建房审批公告
镇(乡) 村 组 村民 申请用地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及省市区相关文件等相关规定,经审查,该户符合建房条件,现将该户申请建房审批有关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情况若有不实或有其他意见,请在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镇人民政府反映。
申请户主 | 姓名 | 性别 | 家庭人口(人) | 申请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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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宅基 地及建房 情况 | 宅基地占地面积 | ㎡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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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 东至: 南至: |
性质: *.原址改建 *.改扩建 *.异址新建 *.分户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 ||||||||||||||
*.农用地㎡(其中: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住房占地面积 | ㎡ | 住房建筑面积 | ㎡ | 附属用房占地面积 | ㎡ | 庭院占地面积 | ㎡ | 外观风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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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筑层数 | 层 | 附属用房建筑层数 | *层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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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雁江区镇人民政府(盖章)
举报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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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农宅字 号
填写说明:
*.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 ** 位,前 * 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 ***.***.***.**)执行;*-* 位数字表示街道办事处、镇乡(数目),按 **/****** 的规定执行;**-** 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 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省(区、市)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开工建设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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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农宅字 号
填写说明:
*.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 ** 位,前 * 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 ***.***.***.**)执行;*-* 位数字表示街道办事处、镇乡(数目),按 **/****** 的规定执行;**-** 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 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省(区、市)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开工建设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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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