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比招标网> 招标公告 > WXCQG24004
更新时间 | 2024-02-08 | 招标单位 | 我要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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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晶名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股权
信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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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保证金:元
报名开始时间:****-**-**
报名截止时间:****-**-**
项目名称 | 无锡晶名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股权 | |||
项目编号 | ********** | |||
挂牌日期 | 挂牌起始日期:****年**月**日 | 挂牌终止日期:****年**月**日 | ||
转让方名称 | 无锡新区领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无锡高新区(无锡市新吴区)国资办于****年**月**日批准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无锡晶名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
经济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统*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
法定代表人 | 陈元瑞 | |||
住所 | 无锡市新吴区长江南路**-***号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光电子器件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合成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安防设备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 |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 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上海瑞博智成信息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持有**.**% 股权 |
*、标的企业****年主要财务指标摘自标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标的企业注册资本为***万元,实收资本为***万元,转让方认缴出资已到位。
*、(产)股权转让总价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次性付清。
*、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间内按要求递交举牌资料,并于挂牌期满日**时前向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递交意向受让保证金***万元(以到账时间为准),若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部分;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且无违规、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确定后的*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先用于支付无锡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划付至转让方。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支付相关费用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能在*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③挂牌期满后,产生*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④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⑤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规则规定的其他违规违约情形。
*、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并承诺受让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行为批准文件:锡新国资办发【****】**号。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锡新国资评备【****】*号。
*、无锡华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华信评报字[****]第**号《评估报告》。
*、无锡众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锡众会专审(****)****号《审计报告》。
*、管理层应当与其他受让方平等竞争。现予公告管理层拟受让情况:标的公司总经理陈元瑞拟参与本次受让。陈元瑞原持股比例为*%,拟受让*%。
*、在挂牌期间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不变更挂牌条件,延长*个工作日。
*、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采取电子竞价方式决定最终受让方。
*、本公告仅为本次股权转让的简要说明。意向受让方在做出申请受让本(产)股权的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在提供身份证明、必要的资信证明并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可以在公告期间内至产交所查询《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江苏省发改委文件执行。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属于中小微企业的,交易服务费可减按**%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