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期 竞价方式 标的企业名称 |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注册地(住所) | 山西省大同市(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号桐城中央**层) | 法定代表人 | 董祥 |
成立日期 |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资本市场服务 |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经营范围 |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和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融资融券;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证券保荐(以上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大同银星金店有限公司 | **.******* |
大同铁路万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 |
山西省华峰投资管理咨询中心 | *.******* |
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 *.******* |
大同市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 |
山西大同云水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 |
晋城市金诺贸易有限公司 | *.******* |
太原大风新技术有限公司 | *.******* |
晋城市长江实业有限公司 | *.******* |
苍南县辉煌烫金材料有限公司 |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审计机构 |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年**月**日 财务报表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其他披露内容 | *、本项目转让底价为***.**万元,其中转让方持有的标的企业*.****%股权对应的转让底价为***.******万元,剩余***.******万元为转让方应收现金股利,该股利暂未支付。若产生竞价,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为股权价格的溢价。*、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并对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号)、《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年第**号)等法规规定的证券公司出资人资格条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申请受让本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意向受让方应了解并认可接受本项目披露的全部内容。北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其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并且即使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亦不必然能获得监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并作为标的企业的持股股东。*、其他披露内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北交所备查文件。 |
转让方名称 |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钢铁路**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法定代表人 | 刘国跃 | 成立日期 |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系方式] |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系方式] | 批准日期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国电电力再次降价挂牌转让所持大同证券股权的批复》(国家能源财资函[****]**号)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
转让底价 | ***.**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次性支付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仅产生*家意向受让方,则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部分;(*)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产生*家及*家以上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网络竞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部分,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条款的其余意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后来函申请无息返还。*、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种情况,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要求情形的。*、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以标的资产存在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作为补偿,并可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挂牌转让,若重新挂牌成交价格低于本次挂牌成交价格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补足差额,并保留进*步追究责任的权利。*、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本方已自行对照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号)、《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年第**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已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以判断本方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知晓北交所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本方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若因本方原因未能获得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通过,本方承担相应全部违约责任。(*)本方同意自交易双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配合标的企业履行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批或备案程序。(*)本方同意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服务费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本方递交受让申请、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及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置于北交所备查的文件全部内容,充分了解并认可标的企业现状,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及标的企业现状,愿意承担全部风险。本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现状或瑕疵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本方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本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风险。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万元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个工作日为*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