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比招标网> 招标公告 > 天津市和平区河沿路金泉里10、17-1门171门公有住宅房屋使用权
更新时间 | 2024-02-02 | 招标单位 | 我要查看 |
截止时间 | 我要查看 | 招标编号 | 我要查看 |
项目名称 | 我要查看 | 代理机构 | 我要查看 |
关键信息 | 我要查看 | 招标文件 | 我要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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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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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天津市和平区河沿路金泉里**、**-*门***门公有住宅房屋使用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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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和平区 | |||||||
评估机构 | 天津博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评估值(万元) | ***.** | 账面价值(万元)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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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披露内容 | *、标的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标的房屋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对外抵押、无担保等情况。 *、标的房屋面积**.**㎡为计租面积。 *、本次评估结论为不包含增值税的价值,未考虑房地产成交所产生的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与交易有关的税费。 *、《天津市公有住宅房屋租赁合同》中委估资产的地址为和平区河沿路金泉里**、**-*门号***门,《中共天津华旭贸易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会议纪要》(津华旭班(****)**号)中记载地址为和平区河沿路金泉里**号楼*门***室,根据《情况说明》,此两个地址为同*处地址。 |
房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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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市和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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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天津市和平区*大道街大理道**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刘志明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建筑业/建筑安装业 | |||||||||
统*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热力规划、设计、开发咨询(不含中介);热力管理;房屋租赁(非住宅)、场地租赁、管道设备安装、供热设施维修、建筑设备租赁、机电设备安装;节能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建筑材料、*金交电、机械设备批发兼*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和平区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津华旭贸易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 | |||||||||
批准单位 | 天津华旭贸易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热力公司申请处置(出售)房产的批复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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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个工作日作为*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期间向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在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前将交易保证金**.**万元支付至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按照规定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支付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为合格意向受让方。 *、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造成的*切损失。 *、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支付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资产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产。 *、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前须现场看房,进行受让登记时须签署已公示的《承诺函》,并向天津产权提供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样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预约现场看房事宜,没有预约者,转让方不予接待。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即表示已经充分了解并认可该房产及土地所涉及的过户、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并已完成对该房地产现场状况进行实地勘察,且认可该房地产现状,同意以该房地产现状受让。(看房联系人:石毅峰 联系电话:***********) *、信息披露期满后,若只征集到*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选择网络竞价方式转让,保证金自动转为网络竞价保证金,网络竞价后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网络竞价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天津产权规定原额原路径无息返还。 *、最终受让方须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次性支付至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①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缴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竞买的,或参与竞买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④最终受让方未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⑤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个工作日内未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⑤最终受让方有违反承诺函中相关承诺的行为。 *、交易双方在取得天津产权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权利的转移。后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所受让标的变更及过户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 *、本次交易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服务费、增值服务费)均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本项目标的交易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未考虑转让环节所需发生的税费及手续费,转让环节中因资产转移而发生的增值税以税务部门核定为准并由最终受让方在交易价款外另行承担;其它税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依法承担,法律未明确规定承担主体的由受让方承担。 **、最终受让方应同意: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最终受让方汇入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