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比招标网> 招标公告 >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建筑物7项、构筑物(石灰窑)1项、机器设备11项(第...
更新时间 | 2023-09-28 | 招标单位 | 我要查看 |
截止时间 | 我要查看 | 招标编号 | 我要查看 |
项目名称 | 我要查看 | 代理机构 | 我要查看 |
关键信息 | 我要查看 | 招标文件 | 我要查看 |
每天更新 70000 条招标信息
涵盖超过 1000000 家招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本院在办理(****)桂****执***号执行案件中,需要对位于贺州市平桂区黄田镇公和村大山岛的平桂管理区黄田镇樟连石灰厂的合伙财产进行处置,在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户名: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苏学奉与申请执行人黎某增与案外人李某意、谢某辉共有的位于贺州市平桂区黄田镇公和村大山岛的平桂管理区黄田镇樟连石灰厂的合伙财产【房屋建筑物*项、构筑物(石灰窑)*项、机器设备**项】进行网络公开拍卖。关于本次拍卖事项,现公告如下:
*、拍卖标的物:房屋建筑物*项、构筑物(石灰窑)*项、机器设备**项。
标的物详情:房屋建筑物*项(*#办公室*间、*#办公室*间、*#办公室*间、*#石灰仓库*个、*#石灰仓库*个、*#石灰仓库*个、地磅房*个);石灰窑*座;机器设备**项(地磅*台、变压器*台、铲车*台、行吊*台、喂料筛*台、出灰机*台、鼓风机*台、输送机*套、提升机*台、格力空调*台、美的空调*台)。
*、拍卖竞价时间及保留价、起拍价。
第*次拍卖竞价时间:****年**月**日**:**分至****年**月*日**:**分止(延时的除外)。
起拍价:*******元,保证金:******元,加价幅度:****元。
当次拍卖流拍的,进行第*次拍卖,当次拍卖成交的,后续拍卖自动取消。
第*次拍卖竞价时间:****年**月**日**:**分至****年**月**日**:**分止(延时的除外)。
起拍价:*******元,保证金:******元,加价幅度:****元。
拍品看样:自行前往标的物现场了解,法院不再另行安排看样时间。
*、【延时出价功能】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
*、拍卖方式:以竞价方式进行,*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人以上(含*人)参与竞拍,价高者得。
*、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拍卖前*个工作日内到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同到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拍品展示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开始前*日止的工作日接受咨询,本院已委托广西智赛科技有限公司代为进行推介及展示(该项费用由法院在竞买成交款中支付,不另行向竞买人收取),竞买人需要咨询、实地勘查标的物的,请与广西智赛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联系,***********陈经理。该辅助机构提供的咨询、看样服务为免费服务。如该辅助机构对上述服务收取费用,竞买人可向本院投诉。
*、标的物已知瑕疵:本院对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等资料,仅供意向竞买人参考,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仅就现状进行拍卖,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物的任何瑕疵保证;本院不办理过户手续,只出具裁定书裁定所有权转移。有关产权证照的办理及过户、相关税费及手续的办理及其他限制性交易措施(如土地出让金的缴纳等)事项均由竞买人自行了解并承担相应的后果。因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切费用。
因网络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定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拍卖成交后,在办理拍卖标的产权过户手续时所产生的交易税金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契税、登记费等可能发生的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如果存在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的,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法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自愿负担。尚欠的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可能产生的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上述税款、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
*、意向竞买人如竞拍成交,请自行办理水、电、煤气等户名变更手续;附加于拍卖标的物上的户籍的迁入及迁出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本院不予负责。
*、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本院不保证拍卖标的物过户顺利。
*.上述标的物存放于贺州市平桂区黄田镇公和村大山岛的平桂管理区黄田镇樟连石灰厂厂房内。
*.买受人竞拍成功后,需在*日内缴纳尾款。在缴纳尾款后*日内将所拍得的标的物全部拆除、搬离。
*.该批标的物为现状拍卖,设备已多日未使用,无人值守,该批标的物实际是否能正常使用、运行及配件是否齐全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所拍卖的设备需要拆除时,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拆运,拆运可能涉及高危作业,买受人须自行联系具备相应作业资质的机构或人员进行操作,拆运费用由买受人自行安排解决,拆运安全责任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本院概不负责拆运、邮寄。
*.被执行人苏学奉与案外人公某村塘平等*个经联社于****年*月*日签订了《租用土地协议》,后被执行人苏学奉和申请执行人黎某增、李某意、谢某辉与案外人公某村塘平等*个经联社于****年**月**日签订《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书》,上述协议约定土地租赁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年**月**日止),从****年*月*日起每年租金****元;从第*年起增加租金****元,租金合计****元。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司法网拍辅助费,由买受人承担。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与竞买。
*.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的确认。
**、【优先购买权行使】,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承租人、共有人等)等】均可参加竞拍。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第*次拍卖开拍前*日内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拍卖竞价前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拍卖首付款)请在拍卖成交后*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桂****执***号,开户银行:广西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平桂支行,账号:******************-******】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拍卖余款既可以在线上通过网络支付工具支付,也可以在线下通过传统支付方式支付。逾期未支付完毕拍卖尾款的,按悔拍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条第*款: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按指定时间缴纳拍卖余款,法院核实到拍卖余款已转入法院账户后会制作相关文书,此过程需要*定时间,请买受人耐心等待,完成后法院会主动联系买受人交接,交接时买受人本人须到场。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公告、竞买须知。
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广西智赛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陈经理)、***-*******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
联系地址:贺州市平桂区电厂南路**号
(原平桂区民政大院内)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