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比招标网> 招标公告 > 东方电气(酒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
更新时间 | 2022-07-06 | 招标单位 | 我要查看 |
截止时间 | 我要查看 | 招标编号 | 我要查看 |
项目名称 | 我要查看 | 代理机构 | 我要查看 |
关键信息 | 我要查看 | 招标文件 | 我要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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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名称 | 东方电气(酒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注册地(住所) |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阳关路**号(金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楼)) | 法定代表人 | 王超 |
成立日期 |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经营范围 | 太阳能发电工程建设、运营管理;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备品备件的生产、销售。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是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东方电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 ****.** |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年**月**日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 ***.** |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其他披露内容 | *、标的企业东洞滩****光伏项目资产已设立抵押、收费权已设立质押,抵质押权人为东方电气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被评估单位东洞滩*****光伏项目收费权已设立质押,质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转让方名称 | 东方电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成都高新区肖家河街***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胡卫东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东方电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决议文件名称 | 东方电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东投司总经纪【****】*号)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东方电气(酒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股权 |
转让底价 |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截至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可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与标的企业共同承担标的企业应付转让方及转让方关联方(东方电气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借款及利息,具体金额以基准日审计报告中的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金额为基础进行确认。*、受让方须在标的企业完成工商变更前(含当日)清偿标的企业应付转让方及转让方关联方(东方电气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全部借款及利息。*、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本方承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本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信息以及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尽职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独立判断自愿接受全部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本标的;(*)本方已充分了解标的现状,提交受让申请时已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已详细阅读标的企业公司章程,对本次产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理解并愿意承担,不因产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本方同意标的企业工商变更后,继续履行前期签署的协议、合同等文件;(*)若出现“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条所述的任何*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本方同意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两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本方承诺标的企业完成工商变更前(含当日)清偿标的企业应付转让方及转让方关联方(东方电气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全部借款及利息;(*)本方承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本方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按照国资委及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标的公司名称不再使用“东方电气”字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再继续以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并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个月内完成标的公司名称变更。*、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限,意向受让方在本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含股权及债权,下同)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状况。*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本项目公告及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全部备查文件等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标的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所带来的*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或不了解标的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交易所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或者要求退还、减少交易价款或者交易服务费等),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者交易所承担任何责任。*、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个工作日为*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