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比招标网> 招标公告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对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等3户债权处置公告
更新时间 | 2022-01-10 | 招标单位 | 我要查看 |
截止时间 | 我要查看 | 招标编号 | 我要查看 |
项目名称 | 我要查看 | 代理机构 | 我要查看 |
关键信息 | 我要查看 | 招标文件 | 我要查看 |
每天更新 70000 条招标信息
涵盖超过 1000000 家招标单位
债务企业名称: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等*户债权
所在地:临沂市
债权总额:人民币**,***.**万元
债权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拟对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等*户债权进行处置,债权总额为**,***.**万元,其中:债权本金**,***.**万元,利息**,***.** 万元、垫付诉讼费用(承继自原债权行费用)***.**万元(截止****年**月**日,下同,之后产生的利息,以及与不良贷款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亦在本次处置范围内,利息计算最终以合同及法院判决为准)。债务企业位于贵州省*盘水市、陕西省榆林市及山东省潍坊市。
单位:万元
序号 | 借款人 | 担保方式 | 本金余额 | 利息 | 代垫费用 |
* | 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 | 保证 | **,***.** | **,***.** | ***.** |
* | 榆林市云化绿能有限公司 | 保证 | *.** | ***.** | * |
* | 潍坊汇能化工有限公司 | 保证 | *.** | ***.** | **.** |
|
| 合计 | **,***.** | **,***.** | ***.** |
逐户资产情况如下:
第*户: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
*、贷款情况
截止****年**月**日,我公司持有借款人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峄兴矿业”)不良贷款债权总额合计为***,***,***.**元,其中本金***,***,***.**元,利息 ***,***,***.**元。另外,昆明分行诉讼代垫费用***.**万元。该笔债权为保证类贷款,担保人为福兴集团有限公司。
*、借款人情况
借款人峄兴矿业工商登记情况如下:
登记项目 | 内 容 |
名 称 | 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 |
统*社会信用代码 | ****************** |
住 所 | 贵州省*盘水市水城县玉舍乡玉舍村 |
法定代表人 | 许朋德 |
注册资本 | *****万人民币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经营范围 |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煤矿建设投资;销售:贵金属、矿产品、矿山机械、*金交电、农产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销售;房地产开发、销售。(以上涉及行政审批或许可的经营项目,须持审批文件或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煤炭开采及销售(限取得许可证的分公司经营);矿山机械设备租赁。) |
成立时间 | ****年**月**日 |
营业期限 | 至****年**月**日 |
目前,公司维持经营,工商登记显示该企业正常年检。
*、、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福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兴集团”)组建于****年*月,是峄城区所属的地方国有独资企业,由枣庄市峄城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出资,注册及实缴资本****万元,目前约有员工****多人。其工商登记情况如下:
登记项目 | 内 容 |
名 称 | 福兴集团有限公司 |
统*社会信用代码 | ****************** |
住 所 |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解放南路中兴大道**号 |
法定代表人 | 张玉珠 |
注册资本 | ****万人民币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经营范围 | 煤炭开采、销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房地产开发;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生产、销售;农业种植;铝合金门窗生产、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时间 | ****年**月**日 |
营业期限 | -- |
目前,该企业正常经营,工商登记年检正常。
*、诉讼及执行情况
*、诉讼情况:该笔债权发放时,昆明分行分**笔发放,诉讼时昆明分行分笔在昆明市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第*笔:****年*月*日,昆明分行针对平银贵能源贷字********第***号《贷款合同》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年*月**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云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返还所欠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贷款本金****万元、利息人民币*******元(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前按年利率*.*%计算,自****年**月**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暂计至****年*月**日为*******元,之后顺延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自起诉之日即****年*月**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从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利率加**%计算)、复利(自起诉之日起即****年*月**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金额,按罚息利率计收);*、由被告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支付平安银行昆明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为实现债权的费用*万元;*、由被告福兴集团有限公司为上述*、*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福兴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由被告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福兴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后峄兴矿业、福兴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福兴集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最高法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笔:****年*月*日,昆明分行针对平银贵能源贷字********第***号《贷款合同》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年*月**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云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返还所欠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贷款本金****万元、利息人民币*******(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按年利率*.*%计算,自****年**月**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暂计至****年*月**日为*******元,之后顺延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自起诉之日起即****年*月**日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从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利率加**%计算)、复利(自起诉之日起即****年*月**日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金额,按罚息利率计收);*、由被告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为实现债权的费用*万元;*、由被告福兴集团有限公司为上述*、*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福兴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由被告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福兴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后峄兴矿业、福兴集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最高法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笔:****年*月*日,昆明分行针对平银贵能源贷字********第***号《贷款合同》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年*月**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云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返还所欠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贷款本金****万元、利息人民币*******元(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按年利率*.*%计算,自****年**月**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暂计至****年*月**日为*******元,之后顺延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自起诉之日起即****年*月**日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从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利率加**%计算)、复利(自起诉之日起即****年*月**日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金额,按罚息利率计收);*、由被告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为实现债权的费用*万元;*、由被告福兴集团有限公司为上述*、*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福兴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由被告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福兴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后峄兴矿业、福兴集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最高法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笔:****年*月**日,昆明分行针对平银贵能源贷字********第***号《贷款合同》向昆明市*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年**月**日,昆明市*华区人民法院作出(****)云****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偿还截至****年*月**日的逾期利息******.**元及复利*****元,并承担以欠付基础利息******元为基数自****年*月**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计算的复利;*、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元,由被告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日内支付给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被告福兴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兴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福兴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后福兴集团提起上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云**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笔:****年*月**日,昆明分行针对平银贵能源贷字********第***号《贷款合同》向昆明市*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年**月**日,昆明市*华区人民法院作出(****)云****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偿还截至****年*月**日的逾期利息******.**元及复利****元,并承担以欠付基础利息*****元为基数自****年*月**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计算的复利;*、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元,由被告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日内支付给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被告福兴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兴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福兴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后福兴集团提起上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云**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笔:****年*月**日,昆明分行针对平银(能矿)贷字第****************号《贷款合同》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年**月**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云**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后昆明分行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云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云**民初****号民事判决第*项,即:“*、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支付律师费*****元”;*、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云**民初****号民事判决第*项、第*项、第*项、第*项,即:“*、由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支付借款本金****万元,并支付****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的利息**.*万元;*、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支付自****年**月**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加收**%计算)和复利(以尚欠利息、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加收**%计算);*、福兴集团有限公司对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的限额为*********元;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已承担债务的范围内向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追偿;*、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由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支付借款本金****万元,并支付以****万元为基数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按年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自****年**月**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计算的罚息和复利;*、福兴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亿元;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已承担债务的范围内向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案件受理费*****元和保全费****元,按*审判决执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负担*****元,由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福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元。
第*笔:****年*月**日,昆明分行针对平银(能矿)贷字第****************号《贷款合同》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年**月**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云**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后昆明分行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云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云**民初****号民事判决第*项,即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向平安银行支付律师费*****元;*、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云**民初****号民事判决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由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支付借款本金****万元,并支付以****万元为基数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按年利率*.**%计算的利息,自****年**月**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计算的罚息和复利;*、福兴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亿元;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已承担债务的范围内向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追偿;*、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案件受理费*****元和保全费****元,按*审判决执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负担*****元,由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福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元。
第*笔:****年*月**日,昆明分行针对平银(能矿)贷字第****************号《贷款合同》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年**月**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云**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后昆明分行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云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云**民初****号民事判决第*项,即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向平安银行支付律师费*****元;*、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云**民初****号民事判决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由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支付借款本金****万元,并支付以****万元为基数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按年利率*.**%计算的利息,自****年**月**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计算的罚息和复利;*、福兴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亿元;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已承担债务的范围内向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追偿;*、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案件受理费*****元和保全费****元,按*审判决执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负担*****元,由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福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元。
第*笔:****年*月**日,昆明分行针对平银(能矿)贷字第****************号《贷款合同》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年**月**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云**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后昆明分行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云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云**民初****号民事判决第*项,即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向平安银行支付律师费*****元;*、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云**民初****号民事判决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由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支付借款本金****万元,并支付以****万元为基数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按年利率*.**%计算的利息,自****年**月**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计算的罚息和复利;*、福兴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亿元;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已承担债务的范围内向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追偿;*、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案件受理费*****元和保全费****元,按*审判决执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负担*****元,由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福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元。
第*笔:****年*月**日,昆明分行针对平银(能矿)贷字第****************号《贷款合同》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年**月**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云**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后昆明分行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云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云**民初****号民事判决第*项,即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向平安银行支付律师费*****元;*、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云**民初****号民事判决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由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支付借款本金****万元,并支付以****万元为基数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按年利率*.**%计算的利息,自****年**月**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计算的罚息和复利;*、福兴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亿元;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已承担债务的范围内向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追偿;*、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案件受理费*****元和保全费****元,按*审判决执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负担*****元,由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福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元。
*、执行情况:
第*笔:****年,昆明分行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云执**号。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云**执***号。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法院执行,经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法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案号为(****)云****执***号。****年*月**日,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笔:****年,昆明分行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云执**号。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云**执***号。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法院执行,经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法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案号为(****)云****执***号。****年*月**日,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笔:****年,昆明分行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云执**号。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云**执***号。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法院执行,经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法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案号为(****)云****执***号。****年*月**日,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执行裁定书》载明“通过冻结、扣划存款,已执行*****元案款。” 该执行款已分配,目前,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笔:****年*月**日,昆明分行向昆明市*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昆明市*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云****执****号。****年**月*日,昆明市*华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笔:****年*月**日,昆明分行向昆明市*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昆明市*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云****执****号。****年**月*日,昆明市*华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笔、第*笔、第*笔、第*笔、第*笔:****年*月*日,昆明分行向昆明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云**执****号-****号。
*、诉讼执行查封情况:在诉讼过程中,经昆明分行申请,查封保全了如下资产:
有权人 | 查封标的 | 资产情况 |
| 查封资产现状 | 备注 | ||||||
矿权有效期 | 矿权规模/面积(平方米) | 平安银行查封顺位 | 抵押权人 | 抵押金额 | 前轮查封法院 | 前轮债权查封金额 | 煤矿经营情况(是否停产) | 剩余可开采产能 | |||
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 | 兴仁县顺发煤矿*********************** | ****.**-****.** | **万吨/年 | 第*顺位 | 原贵州银行已转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 贵州银行贷款本金*.**亿元,利息****.**万元。 | *盘水中院及上海市第*中级人民法院(交通银行、贵州银行等) | ****万元 | 生产经营正常 | ****万吨 |
|
兴仁县兴利煤矿*********************** | ****.**-****.** | **万吨/年 | 第*顺位 | / | / | *盘水中院 | *亿元 | 生产经营正常 | ****万吨 | 该矿井挂靠峄兴矿业有限公司,具体情况不详。 | |
玉舍镇鲁能煤矿*********************** | ****.**-****.** | **万吨/年 | 第*顺位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 招商银行贷款本金****万元。 | *盘水中院及上海市第*中级人民法院(交银租赁、信达公司、交通银行) | *亿元 | 生产经营正常 | ****万吨 |
| |
下山镇黔山煤矿*********************** | ****.*-****.* | **万吨/年 | 第*顺位 | / | / | / | / | 停产 | ****万吨 | 该矿井挂靠峄兴矿业有限公司,具体情况不详。 | |
勺米乡顺发煤矿*********************** | ****.**-****.** | **万吨/年 | 第*顺位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水分行并*次抵押给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 交银租赁共计抵押本息*.*亿元。 | *盘水中院及上海市第*中级人民法院(交银租赁、 交通银行) | *亿元 | 暂时性停产 | ****万吨 | 需解决完保华实业地质灾害赔偿****万元后政府予以验收复工。 | |
复兴煤矿*********************** | ****.*-****.* | **万吨/年 | 第*顺位 | / | / | / | / | 矿井已关闭 | / | / | |
*盘水市稳达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股权 | / | / | 第*顺位 | 水城县信用合作联社 | *.**亿元 | *盘水中院 | *.**亿元 | 没有生产经营 |
| 未经营 | |
福兴集团有限公司 | 土地使用权峄国用(****)第**号 | / | ***** | 第*顺位 | - | - | 先后被济南铁路中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峄城区人民法院、宜良法院、*盘水中院查封 | *亿元 | - | - | 土地均为福兴煤矿采区土地,经招商银行、信达公司尽调评估后价值不大。 |
土地使用权峄国用(****)第**号 | / | ****.* | - | - | - | - | |||||
土地使用权峄国用(****)第**号 | / | **** | - | - | - | - | |||||
土地使用权峄国用(****)第**号 | / | ***** | - | - | - | - | |||||
土地使用权峄国用(****)第**号 | / | **** | - | - | - | - | |||||
土地使用权峄国用(****)第**号 | / | ***** | - | - | - | - | |||||
股权枣庄市福兴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股权 | / | / | 第*顺位 | - | - | 先后被济南铁路中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峄城区人民法院、宜良法院、*盘水中院查封 |
| - | - | ****年底总资产****万元、负责****万元 | |
股权枣庄市福兴经贸有限公司***%股权 | / | / | - | - |
| - | - | 未经营 | |||
股权枣庄市福兴港航有限公司**%股权 | / | / | - | - |
| - | - | 未经营 | |||
股权枣庄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股权 | / | / | - | - |
| - | - | - | |||
股权福兴集团云南恒新源商贸有限公司**%股权 | / | / | 第*顺位 | - | - |
|
| - | - | 未经营 | |
枣庄银行的股权 | / | / | 第*顺位 | 山东檀都商贸有限公司 | ****万元 | 先后被济南铁路中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峄城区人民法院、宜良法院、*盘水中院查封 | *亿元 | - | - |
| |
采矿权*********************** |
|
| - | - | **亿元 | 矿井已关闭 | - |
| |||
|
|
|
|
|
|
|
|
|
|
|
|
上述涉诉查封资产情况包括查封期限、顺位等信息可能存在表述不准确的情形,以司法文书载明的为准。
第*户:榆林市云化绿能有限公司
*、贷款情况
截止****年**月**日,我公司持有借款人榆林市云化绿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榆林云化”)不良贷款债权总额合计为*,***,***.**元,其中本金*万元,利息 *,***,***.**元。该笔债权为保证类贷款,担保人为张宇涵、张福厚、张小莉、榆林市云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具体贷款情况如下:
第*笔:****年*月**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榆林市云化绿能有限公司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编号:平银青经支综字********第***号),****年*月**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分别与张宇涵、张福厚、张小莉、榆林市云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平银青经支额保字********第***-*号、***-*号、***-*号、***-*号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笔:****年*月**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榆林市云化绿能有限公司签署了《汇票承兑合同》(编号为:平银青岛承字第****************号),签发的总金额为人民币****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比例**%,****年*月**日汇票到期造成垫款****万元。
第*笔:****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榆林市云化绿能有限公司签署合同编号为平银(青岛)贷字第****************号、平银(青岛)贷字第****************号、平银(青岛)贷字第****************号)的《贷款合同》,分别发放贷款***万元、***万元、***万元,贷款到期日****年*月*日、*月*日和*月*日。
清收情况:****年*月**日,上述银承垫款本金****万元及贷款本金****万元结清,欠息未结清。
该笔债权青岛分行已诉讼判决,原债权为承兑汇票垫付款****万元,青岛中院已判决青岛分行胜诉,本金全部回款,目前剩余贷款利息尚未结清。
*、借款人情况
借款人榆林市云化绿能有限公司,注册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金鸡滩镇,注册资金*****万元,法定代表人张宇涵,成立于****年*月**日,经营范围碳酸*甲酯的生产;*金交电、矿山机电、电线电缆、劳保用品、工程机械、钢材、水暖器材、化工产品的销售(危险化学品除外);进出口贸易。(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工商登记显示,该企业营业状态。
*、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榆林市云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年*月**日,注册资金****万元,法定代表人张福厚,注册地址为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榆林市榆阳区金鸡滩上河村,经营范围为*金、石灰石、建材销售,电石生产及其深加工。工商登记显示其正常年检,营业状态。该企业股东为张福厚*人持有,调查期间由于保证人不予配合,其财产情况、财务状况等均未能了解到。经查询,其目前有涉诉案件**起,包括民间借贷及其他纠纷,标的约*.**亿元。
保证人*:张宇涵、张福厚、张小莉,均为自然人保证人,为*家人,其中张福厚是父亲,其他为兄妹。外围了解,自然人主体存续,但其名下财产情况受调查权限受限,未能了解到相关信息。
*、诉讼及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年青岛分行已诉讼,青岛中院判决借款人包括保证人对债权本金及利息承担还款责任。诉讼过程中本金全部回收,剩余利息未结清。该案原债权银行未申请执行,已过执行时效。
第*户:潍坊汇能化工有限公司
*、贷款情况
截止****年**月**日,我公司持有借款人潍坊汇能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能化工”)不良贷款债权总额合计为*,***,***.**元,其中本金*万元,利息*,***,***.**元。该笔债权为保证类贷款,担保人为潍坊市博创机械有限公司、赵德海。该笔贷款为承兑汇票垫付款,原债权银行已对借款人提诉讼,在执行过程中将贷款本金全部清收,剩余利息挂账转让。
*、借款人情况
借款人成立于****年,注册资金****万元,注册地为临朐县东城街办榆前路,法定代表人赵德海,工商登记显示已吊销正办理注销手续,股东为赵德海持股***万元、马永岗**万元。商登记显示已吊销,但对吊销原因未能显示,也无法了解具体清算情况。
*、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潍坊市博创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份,注册资金***万元,位于临朐县纸坊工业园,经营范围配料机制造、销售;稳定土、沥青、干粉砂浆、混凝土拌合输送设备制造、销售;供排水设备、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建筑工程机械的研发、制造、销售。法定代表人周强,股东林海云持股***万元,剩余为周强持有。工商登记显示目前已吊销,在办理注销手续,具体吊销原因未显示。
保证人*:潍坊铁源钙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注册资金***万元,法定代表人赵光华,位于临朐县冶源镇栗沟村。工商登记显示已吊销,原因及清算情况均未显示。经营范围为碳酸钙、氧化钙生产销售。该企业为借款人的关联企业。
保证人*:赵德海,****年生,内蒙户籍。为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目前外围了解主体资格存续。
上述债权对应的借款本金、利息、抵押及保证信息应以我公司收购时的贷款资料或司法文书确认的为准,主从债权诉讼时效可能存在已过时效或未申请执行丧失权利的情形,主从债务人也可能存在营业执照被吊注销、破产等情形。上述债权也可能存在其他瑕疵,导致债权无法实现等情形。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上述债权其中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债权目前经营,有*定偿债能力。
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处置方式:上述债权整包以债务减免、协议转让、拍卖、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转让或其他处置方式进行处置。
交易条件:*次性或分期付款。
公告发布日期:****年*月**日
有效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有效。
合作意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山省分公司面对国际和国内两个投资人市场,欢迎广大有识之士参与购买债权。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债权情况最终以借据、合同、催收通知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相关部门产权登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请投资者自行调查判断并自行承担购买债权后可能存在的风险。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有效期届满日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受理公示事项
联 系 人:薛经理
联系电话: ****-********
传真: ****-********
联系地址:济南市经*路***号银河大厦
邮政编码:******
分公司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雷经理
联系电话: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山东省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