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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对宁夏国际饭店有限公司等9户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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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
更新时间 2021-12-28 招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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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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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企业名称:宁夏国际饭店有限公司等*户 

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卫市、石嘴山市

债权总额:*****.**万元

*、债权情况

(*)宁夏国际饭店有限公司

*、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行收购的宁夏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两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万元。其中:本金****.**万元,利息****.**万元,罚息、复利、违约金***.**万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暂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笔***.**万元债权担保方式为信用担保。第*笔****万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抵押人宁夏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号国际饭店(扩建部分)、兴庆区北京东路***号国际饭店(**-**层)房产作为抵押。

*、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国际饭店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上海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强,公司经营范围住宿、饮食服务、日用百货、烟酒副食*售,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打字复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工商注册号***************。债务人注册资本为****万元,其中阿拉善左旗*和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万元,占比**%,宁夏国际饭店出资****万元,占比**%。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吊销。

*、***.**万元为信用担保,****万元为抵押担保。

*、***.*万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调解作出(****)银民商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果:债务人于****年**月**日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元、利息*******.**元(利息暂计至****年**月**日)共计********.**元。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万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宁民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万元、利息*******.**元(截止****年**月*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本息合计********.**元;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宁夏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行收购的宁夏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两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万元。其中:本金****万元,利息****.**万元,罚息、复利、违约金***.**万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暂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笔****万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宁夏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永胜东路**号*处厂房和*处办公楼作为抵押;第*笔****万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宁夏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永胜东路**号工业用地以及银川德胜工业园区内*层工业用房作为抵押。保证人为续嘉、续铀。

*、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为银川德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续嘉,经营范围为隔热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金属面矿棉夹芯板、钢丝网架水泥聚乙烯夹芯板的生产、销售;非标准金属件的设计,制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统*信用代码为******************。债务人企业的注册资本为****万元。股东有续嘉,占股**.**%,续铀,占股**.**%。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续嘉,男,住银川市金凤区;

(*)保证人续铀,男,住银川市金凤区。

*、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宁民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元、利息*******.**元(利息暂计算至****年*月*日),本息合计********.**元,并清偿自****年*月*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计付);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石嘴山市文杰芳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行收购的石嘴山市文杰芳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万元。其中:本金**.**万元,利息 **.**万元,罚息、复利、违约金**.**万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暂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该笔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张文杰以其所有的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工业集聚区西河桥地区石大路西、南环路南的工业用地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张芳、张文杰。

*、债务人基本情况

石嘴山市文杰芳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注册地址为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工业园区西河桥,法定代表人为张芳。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混凝土垫块、水泥制品生产、销售;建筑材料、钢材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信用代码:******************,公司注册资本***万元,股东有张芳,占股**%,张文杰,占股**%。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张芳,女,住蒙古乌海市;

(*)保证人张文杰,男,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元、利息(包括罚息)*****.**元(计算至****年*月**日),合计*******.**元,****年*月**日以后孳生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计算方式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抵押期限已过、抵押权登记已灭失,对于建行石嘴山惠农支行就上述抵押物主张的优先受偿权,惠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对此未予支持。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宁夏正通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行收购的宁夏正通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万元。其中:本金****万元,利息***.**万元,罚息、复利、违约金***.**万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暂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该笔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宁夏正通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星光大道石嘴山市怡和星海汽车城*幢*号房屋作为抵押,保证人为郑永利、董禹、郑永胜、王彩霞、殷海涛、黄彩红。

*、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正通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法定代表人郑永岗,注册地址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隆湖星光大道以南、规划*号路以西,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经营范围:上海大众品牌汽车、汽车配件、建筑机械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器设备、仪器仪表、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的销售;汽车装饰;*类机动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汽车咨询服务(依法需取得许可和备案的项目除外,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非法集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信用代码:******************,债务人注册资本为****万元,股东有郑永岗,占股**%,殷海涛,占股**%。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郑永利,男,住宁夏贺兰县;

(*)保证人董禹,女,住甘肃省兰州市;

(*)保证人郑永胜,男,住宁夏贺兰县;

(*)保证人王彩霞,女,住宁夏贺兰县;

(*)保证人殷海涛,男,住宁夏贺兰县;

(*)保证人黄彩红,女,住宁夏贺兰县。

*、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宁**民初***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果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万元,支付利息******.**元,利息截止至****年*月**日,自****年*月**日起以本金****万元为基数,按照双方约定的年利率*.***%支付至给付之日;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宁夏晋安光能有限公司

*、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行收购的宁夏晋安光能有限公司*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万元。其中:本金****.**万元,利息****.**万元,罚息、复利、违约金****.**万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暂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笔****万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宁夏晋安光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世纪大道***号、大武口区世纪大道以西的房产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山西远高矿业有限公司(现称:山西革林矿业有限公司)、温润安、张海涛、山西明兴精煤有限公司。第*笔****万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宁夏晋安光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世纪大道以西宁夏晋安硅业有限公司*幢*幢*幢、大武口区世纪大道以西宁夏晋安硅业有限公司*幢的房屋及位于石嘴山经济开发区的*处土地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山西远高矿业有限公司(现称:山西革林矿业有限公司)、温润安、张海涛、山西明兴精煤有限公司。第*笔****.**万元债权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山西明兴精煤有限公司、山西原坤铜业有限公司、温润安、温福顺、魏圣东、梁学忠。

*、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晋安光能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温润安,注册地址位于石嘴山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旁自强路口南***米,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经营范围: 单晶硅的生产、销售;单晶硅、多晶硅片的制造、销售;太阳能光伏组件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信用代码:******************,债务人注册资本为****万元,股东有温润安,占股**%, 张海涛,占股**%。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山西革林矿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年,位于太原市迎泽区新建路**号乡海大厦****室,经营范围:生铁、铜粉、铁粉、金刚砂、矿产品(专控品除外)、煤制品、钢材、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普通机械设备的销售;自备列的出租;室内装修;进出口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万。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保证人山西明兴精煤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年,位于古交市镇城底镇阴家沟,经营范围:精煤加工、销售;中煤、煤泥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需经前置审批的未经审批前不得经营, 涉及许可项目的,在许可有效期限内经营)***,注册资金****万。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保证人山西原坤铜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年,位于太原市迎泽区新建路**号乡海大厦**幢**层**号,经营范围:生铁、铜粉、铁粉、金刚砂、煤制品(不含洗选煤)、钢材、建筑材料(不含木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普通机械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万。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保证人温润安,男,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保证人张海涛,男,住山西省交城县;

(*)保证人温福顺,男,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保证人魏圣东,男,住上海市闸北区;

(*)保证人梁学忠,男,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万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万元,利(罚)息*******.*元(暂计算至****年*月**日),并清偿自****年*月**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欠付本金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万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万元,利(罚)息*******.**元(暂计算至****年*月**日),并清偿自****年*月**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欠付本金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万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元,利(罚)息*******.**元(暂计算至****年*月**日),并清偿自****年*月**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欠付本金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行收购的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万元。其中:本金*****.**万元,利息****.**万元,罚息、复利、违约金****.**万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暂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笔****万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保证,质押人李正以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万股权提供*****万元质押担保,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以其名下***项机械设备提供最高限额为*****.**万元抵押担保,保证人为宁夏协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股东李正。第*笔****.**万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保证,质押人李正以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万股权提供*****万元质押担保,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以其名下***项机械设备提供最高限额为*****.**万元抵押担保。保证人为宁夏协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股东李正。第*笔****.**万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保证,质押人李正以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万股权提供*****万元质押担保,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以其名下***项机械设备提供最高限额为*****.**万元抵押担保。保证人为宁夏协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股东李正。第*笔****.**万元债权担保方式为质押+保证,质押人李正以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万股权提供*****万元质押担保,保证人为宁夏协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李正、王信光、宋飞。

*、债务人基本情况

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为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迎闫公路**号金阳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学云,公司经营范围为太阳能光伏产品(拉棒、切片、电池组件)生产;太阳能光伏产品(拉棒、切片、电池组件)的研发、销售;太阳能光伏产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及国内销售(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太阳能光伏电站的设计(以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统*信用代码******************。债务人注册资本为******万元,股东有李正,占股**%,尤胜美,占股*%。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保证人基本情况

(*)宁夏协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年,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沙漠光伏产业园区,经营范围: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太阳能组件)的制造、研发、销售;太阳能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服务;电力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万。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保证人李正,男,住江苏省无锡市;

(*)保证人王信光,男,住福建省长乐市;

(*)保证人宋飞,男,住江苏省无锡市。

*、****万元、****.**万元、****.**万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元,返还垫款********.**元,承担利息*******.**元(计算至****年*月**日),之后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为止;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原债权人对质押人提供的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万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元、利息******.**元(自****年*月**日计算至****年*月**日),之后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为止;原债权人对质押人提供的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宁夏高院作出(****)宁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中卫市银房金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行收购的中卫市银房金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万元。其中:本金***.**万元,利息***.**万元,罚息、复利、违约金***.**万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暂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该笔债权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王银寿、王长寿、中卫市宇丰砼业有限公司、赵淑珍、岳瑞兰、苪进祥、高小婷。

*、债务人基本情况

中卫市银房金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年*月**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为物业服务、管道和设备安装服务(以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为准);房屋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王银寿,公司经营范围为物业服务、管道和设备安装服务(以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为准);房屋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统*信用代码******************。注册资本为***万元。股东有王银寿,占股**.****%,赵淑珍,占股**.****%,赵玉忠,占股*.****%。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中卫市宇丰砼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年,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新星村,经营范围:专业承包:预拌商品混凝土*级(以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为准);水泥制品销售,混凝土外加剂的制造、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万元。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保证人王银寿,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

(*)保证人王长寿,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长城东街;

(*)保证人赵淑珍,女,住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

(*)保证人岳瑞兰,女,住中卫市沙坡头区长城东街;

(*)保证人苪进祥,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高小婷,女,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元、利息******.**元(****年*月**日至****年*月**日),****年*月**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借款本金返还完毕之日止;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中卫市银房贸易有限公司

*、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行收购的中卫市银房贸易有限公司两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万元。其中:本金***.**万元,利息***.**万元,罚息、复利、违约金***.**万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暂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笔***.**万元债权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宁夏翔聚新型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王荣寿、王永寿、王鑫、王长寿。第*笔***.**万元债权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宁夏翔聚新型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杨冰、朱云花、王长寿、王荣寿、王永寿、王鑫、张凯丽、王秀娟。

*、债务人基本情况

中卫市银房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为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山街房产公司*楼,法定代表人王银寿,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物业服务、管道和设备安装服务(以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为准);房屋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统*信用代码******************。债务人注册资本为***万元,股东有王荣寿,占股**.****%,王鑫,占股**.****%,王永寿,占股*.****%。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宁夏翔聚新型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年,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谢滩村,经营范围:煤矸石烧结多孔砖、炉渣砖、地面砖、轻型混凝土砌块、外墙保温墙体新型环保保温材料的制造、销售;水泥制品、砼结构构件的制造、销售;建材销售;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凭许可证经营);罐式容器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万元。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保证人王荣寿,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

(*)保证人王永寿,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

(*)保证人王鑫,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

(*)保证人王长寿,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长城东街;

(*)保证人杨冰,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

(*)保证人朱云花,女,住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

(*)保证人张凯丽,女,住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

(*)保证人王秀娟,女,住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

*、***.**万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元及利息******.**元(截止****年*月**日),共计*******.**元,****年*月**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万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元及利息******.**元(****年*月**日至****年*月**日),****年*月**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宁夏锦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行收购的宁夏锦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万元。其中:本金****.**万元,利息***.**万元,罚息、复利、违约金*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年*月**日,产生的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该笔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宁夏锦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化工新材料园区的*块土地,及其所有的位于宁夏能源化工基地化工新材料园区*号路西侧的在建工程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为刘彦昌、李夏富、宋柏松、卓忠棋。

*、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锦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化工新材料园区,法定代表人牛有存,公司经营范围为*类基础油、*类基础油、*类加氢基础油、润滑油基础油、加氢轻油、加氢燃料油、裂解燃料油、白油、润滑油的生产与销售;来料加工;新技术推广应用;收集、贮存、利用、****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内燃机、汽车、轮船等集中拆解过程产生的废矿物油;***-***-**珩磨、研磨、打磨过程产生的废矿物油;***-***-**;***-***-**;***-***-**;***-***-**;***-***-**;***-***-**油/水分离设施产生的废油;***-***-**;***-***-**;***-***-**废矿物油再生净化过程中产生的废过滤吸附介质;***-***-**;***-***-**;***-***-**;***-***-**;***-***-**;***-***-**;***-***-**)、****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其他废物(***-***-**含有或沾染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清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统*信用代码******************。债务人的注册资本为****万元,股东有刘彦昌,占股**.**%,李夏富,占股**.**%,宋柏松,占股**.**%,卓忠棋,占股**.**%。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刘彦昌,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保证人李夏富,男,住银川市宁东镇;

(*)保证人宋柏松,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保证人卓忠棋,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元、利息******.**元(暂计算至****年*月**日)及****年*月**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保证人对上述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宁夏锦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宣告破产重整,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担任宁夏锦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原债权人已对债权进行申报。

*、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交易条件:*次性付款或其他付款方式。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马女士、蔡先生

联系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修业路***号长城资产大厦**层

邮政编码:******

纪检审计处联系人:宋女士  联系电话:****-*******

主管部门联系人:付先生   联系电话:****-*******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〇**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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