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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深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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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广东省招标
更新时间 2021-09-30 招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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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深圳市烟草制品*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告
 
为加强烟草专卖*售许可证管理,切实履行控烟履约、未成年人保护等相关规定,我局在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制定了《深圳市烟草制品*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现予发布,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年*月**日

深圳市烟草制品*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售许可证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售点,维护良好的烟草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实际管辖区内烟草制品*售点的设置。
第*条 深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全市烟草制品*售点合理布局工作。各区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辖区内烟草制品*售点合理布局的具体实施。
第*条 本市烟草制品*售点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布局原则。
第*条 为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确保计划与市场相协调,本市烟草制品*售点布局以街道为最小市场单元,对单元内的烟草制品*售点数量设置指导数,*售点数量设置应当以指导数为上限。达到上限的,不予增设*售点。
第*条 深圳市烟草专卖局按照市场饱和度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规划辖区各街道*售点指导数,定期以区域属性特征、消费水平、申请数量、*售网点存量、卷烟销量等作为参考因素对指导数进行动态调整。
第*条 各区烟草专卖局根据依法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售许可证。对符合申请烟草专卖*售许可证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因所处区域没有办证指标的,按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队轮候,按“退*进*”原则办理。
各区烟草专卖局每月在政务服务窗口公示本辖区内各街道烟草制品*售点指导数、已设置*售点数量、可增设*售点数量、排队轮候情况等信息。
第*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售许可证: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年的;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未领取烟草专卖*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年内申请烟草专卖*售许可证的;
(*)未领取烟草专卖*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售许可证的;
(*)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连锁经营企业各个分店未以自己名义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烟草专卖*售许可证申请的;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者个体工商户。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除外。
(**)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不予发证的其他情形。
第*条 以下场所不予设置烟草制品*售点:
(*)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摊点(车、棚、柜)、集装箱房、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等;
(*)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楼梯间、储藏室等;
(*)*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售许可证的;
(*)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为化工、农药、油漆、石油、天然气、医药卫生、医疗器材、*金交电、装潢装饰、家具销售、纺织服装、祭祀用品、物流快递、废品回收、美容美发、修理修配、电子通讯等有易燃易爆物品或易挥发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经营场所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为生鲜果蔬、肉品、海产品、家禽、兽医饲料、宠物及用品、餐饮店、养生馆等;
(*)经营场所位于幼儿园、中小学校园内,及经营场所位于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出入口路程距离**米范围内;
(*)医疗卫生机构、未成年人教育或者活动场所、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及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母婴店、文具店、书店、玩具店等;
(*)政府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党政机关内部等;
(*)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等实际商品展卖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保安室、照相馆、棋牌室、打印店、培训机构、党群服务社、中介机构等;
(*)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
第**条 商业楼宇、商业综合体、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集贸市场等场所设置*售点总数不得超过**个。具有商品展卖场所的经营者***户以下的,设置*售点不得超过*个;***户以上的,每增加**户可增设*个*售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受本规定第*条及第*条的限制:
(*)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申请烟草专卖*售许可证的;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周围限制区域,主动迁址经营的;
(*)全市范围达到**家以上的守法经营的品牌连锁便利店;
(*)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户,因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原持证人的直系亲属需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烟草专卖*售许可证注销后**日内重新申请办证的;
(*)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条 深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对各区烟草专卖局执行本规定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内”均包含本数。
第**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年发布的《深圳市烟草专卖*售不予许可情形》(深烟专〔****〕***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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