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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对贺兰县保元农牧综合养殖场等17户债权资产包的处置竞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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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 中国农业银行 收购
更新时间 2021-02-03 招标单位
截止时间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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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宁夏业务部拟对债务人贺兰县保元农牧综合养殖场等**户债权资产包进行处置,涉及债权详见下表(债权截止日****年**月**日,截止日之后产生的利息,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亦在本次处置范围内):

*、**户项目整体情况介绍

本次处置的**户资产均来自我业务部****年*月**日从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宁夏分行)收购的***户金融债权资产包。本次处置的**户资产中本金合计****.**万元,截止****年**月**日,利息合计*****.**万元,其他债权合计**.**万元,债权共计*****.**万元。具体情况见下表:

序号

债务人名称

本金

利息

其他债权

合计

担保情况

诉讼情况

*级分类

*

贺兰县保元农牧综合养殖场

***,***.**

*,***,***.**

*.**

*,***,***.**

抵押

未诉

损失

*

永宁县本草苁蓉种植基地

*,***,***.**

**,***,***.**

***,***.**

**,***,***.**

抵押+保证

已诉

损失

*

宁夏长城龙海石油有限公司

*,***,***.**

**,***,***.**

**,***.**

**,***,***.**

抵押+保证

已诉

损失

*

宁夏维邦科贸有限公司

*,***,***.**

*,***,***.**

**,***.**

*,***,***.**

抵押

已诉

损失

*

永宁县西宇种禽养殖有限公司

***,***.**

***,***.**

**,***.**

***,***.**

抵押

已诉

损失

*

宁夏坤宇林草开发实业有限公司

*,***,***.**

*,***,***.**

**,***.**

**,***,***.**

保证

已诉

损失

*

宁夏星火科技集团名特优新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

**,***,***.**

*.**

**,***,***.**

抵押

未诉

损失

*

宁夏万汇镁业有限公司

*,***,***.**

*,***,***.**

**,***.**

*,***,***.**

保证

已诉

损失

*

宁夏丹福商贸有限公司

***,***.**

***,***.**

*.**

***,***.**

保证

已诉

损失

**

宁夏欣泽商贸有限公司

***,***.**

*,***,***.**

*.**

*,***,***.**

保证

未诉

损失

**

银川仕族商贸有限公司

*,***.**

**,***.**

*.**

**,***.**

保证

未诉

损失

**

宁夏虹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

***,***.**

保证

已诉

损失

**

贺兰县银兴机械厂

***,***.**

***,***.**

*.**

***,***.**

保证

未诉

损失

**

宁夏亚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

*.**

*,***,***.**

保证

未诉

损失

**

宁夏鸿汇达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

*,***,***.**

*,***.**

*,***,***.**

抵押

已诉

损失

**

宁夏民族经贸有限公司

***,***.**

***,***.**

*,***.**

***,***.**

保证

已诉

损失

**

宁夏金顺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

**,***,***.**

抵押

未诉

损失

合计

**,***,***.**

***,***,***.**

***,***.**

***,***,***.**

 *、**户资产分户介绍

(*)贺兰县保元农牧综合养殖场

*、债务人基本情况

    贺兰县保元农牧综合养殖场,筹建于****年*月**日,登记机关为贺兰县工商局,注册号*************,经济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马保元,注册资金**万元,经营范围为奶牛、渔业养殖,经营地址为贺兰县南梁台子农牧场。****年**月**日被贺兰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自****年以来,公司法人马保元*直*处躲避,项目组*直未能找到,公司承包的土地*部分在****年修建艾因河时被征用,剩余部分在****年出售给宁夏海辰机械有限公司从事渔业养殖。

*、不良债权基本情况

****年*月**日,该公司在农行贷款**万元,到期日****年*月**日。抵押物为该公司租赁土地***.*亩(贺国用**字第**号、贺国用**字第**号),抵押时作价***万元,由贺兰县土地局出据抵押登记,抵押许可证号“贺土地**押许字第**号”。截止到****年**月**日贷款余额为**万元,表外挂帐利息*,***,***.**元。

*、抵(质)押物情况

该公司在农行的贷款抵押物为该公司承包的农业用地***.*亩(土地使用证年限为*年,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使用年限为**年),****年在修建艾因河时,该公司土地被征用了*半(土地补偿款被马保元领走),剩余部分****年马保元私下出售给了宁夏海辰机械有限公司从事渔业养殖。现无法与宁夏海辰取得联系。

(*)永宁县本草苁蓉种植基地

*、债务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债务人永宁县本草苁蓉种植基地属私营独资企业,成立于****年,注册资金人民币**万元,法定代表人刘同宁,主营范围肉苁蓉种植、销售等,注册经营场所永宁县玉泉营东大滩,最新工商年检年度为****年,企业状态“存续”。该企业原名“宁夏永宁甘草开发公司”,****年*月份更名为“永宁县甘草种植场”,****年*月更名为“永宁县本草苁蓉种植基地”。

保证人永宁县望远橡塑厂****年被被永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销,尽职调查时未发现公司有效资产。

保证人永宁县种子公司成立于****年*月,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法定代表人任全刚,经营地址永宁县杨和镇,主要从事种子的生产、销售,企业类型为全民所有制,隶属于永宁县农牧局。该公司也在农行***户资产包中作为债务主体存在,债权本金***.*万元,我业务部于****年*月完成该笔债权处置,回现***.*万元。

保证人宁夏为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年*月被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尽职调查时未发现公司有效资产。

*、不良债权基本情况。

****年**月**日,宁夏永宁甘草开发公司由永宁县望远橡塑厂保证担保,在农行取得人民币粮棉大县专项贷款**万元,用途为建设种子基地,期限*年,****年**月**日贷款到期。

****年*月**日,宁夏永宁甘草开发公司由永宁县望远橡塑厂保证担保,在农行取得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万元,用途为购买化肥,期限半年,****年*月**日贷款到期。

****年*月*日,宁夏永宁甘草开发公司由永宁县种子公司保证担保,在农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万元,现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为**万元,用途为付货款,期限*个月,****年*月**日贷款到期。

****年**月*日,宁夏永宁甘草开发公司由永宁县种子公司保证担保,在农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万元,用途为付货款,期限*年,****年*月**日贷款到期。

****年*月**日,宁夏永宁甘草开发公司由永宁县本草苁蓉种植基地保证担保,在农行取得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万元,用途为土地开发,期限*年,****年*月**日贷款到期。

****年**月**日,宁夏永宁甘草开发公司由宁夏吉利达建筑机电工程工贸有限公司保证担保,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宁县支行取得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万元,用途为土地开发,期限*年,****年**月**日贷款到期后企业无力偿还,向支行申请了贷款展期,展期到期日为****年*月**日,贷款展期由宁夏为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年**月**日,宁夏永宁甘草开发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宁县支行取得人民币贷款**万元,该笔贷款借款申请书、抵押担保合同中载明以该公司价值***万元的喷灌机做抵押,有相关证明文件,也对抵押物进行登记。贷款用途为购买节水灌溉设备,期限*年,****年**月**日贷款到期。

****年*月**日,宁夏永宁甘草开发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宁县支行取得人民币贷款***万元,该笔贷款借款申请书、抵押担保合同中载明以该公司价值***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做抵押,但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也未对抵押物进行登记。贷款用途为开发荒地,期限*年,****年*月**日贷款到期。

****年*月*日,宁夏永宁甘草开发公司由宁夏为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保证担保,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宁县支行取得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万元,用途为建设种子基地,期限*年,****年*月*日贷款到期。

截止****年**月**日,本草苁蓉债权合计**,***,***.**元,其中本金*******元,利息********.**元,其他债权******元。

*、抵(质)押物及保证担保情况

该企业贷款由宁夏为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保证担保***万元、永宁县本草苁蓉种植基地保证担保***万元、永宁县望远橡塑厂保证担保***万元均在贷款剥离前丧失了担保诉讼时效;有**万元以**台绞盘式喷灌机设置抵押担保,**台绞盘式喷灌机已被该企业出售;有***万元贷款以该企业土地使用权设置抵押,但信贷档案中未见相关权证及抵押登记手续。****年*月,因永宁县本草苁蓉种植基地累计拖欠国营玉泉营农场***万元费用,国营玉泉营农场向该企业送达了解除土地租赁的通知。

由于该企业自有资金不足,开发种植全靠银行贷款,自身技术力量薄弱,管理水平低下,多年无收入,企业还款意愿较差,故不能按期偿还农行贷款,我业务部收购债权时贷款形态为可疑。担保诉讼时效均已丧失,抵押物变现能力极弱。****年*月,支行对该企业贷款提起了诉讼,法院出具了(****)银民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该企业未履行还款义务,农行永宁县支行于****年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出具了(****)银执字第*-*号执行裁定书,以该企业抵押财产属承包用地暂不能处置为由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宁夏长城龙海石油有限公司

 *、债务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宁夏长城龙海石油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法定代表人杨建国, 注册资本***万元,法定地所永宁县望远镇望远街,经营范围润滑油、润滑脂、化工产品等,该公司现已关停,营业执照吊销。

保证人宁夏旌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法定代表人包光红,注册资本***万元,法定住所银川市清河北街景墨家园,营业执照现已吊销。

保证人杨建国,宁夏长城龙海石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家住银川市兴庆区。****年**月**日被银川市公安局拘捕,****年*月**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予以释放;****年*月**日与妻子离婚,现为自由职业者。

*、不良债权基本情况。

****年**月**日宁夏长城龙海石油有限公司在农行永宁支行取得人民币贷款***万元,该笔贷款以杨建国名下****平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平米房产设置抵押,并分别在房管部门、土地部门办理了登记。该笔贷款于****年**月**日到期,现贷款余额***万元。

****年*月**日宁夏长城龙海石油有限公司在农行永宁支行取得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万元,该笔以杨建国名下****平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平米房产设置抵押,并在土地部门办理了登记。该笔贷款到期日为****年*月**日,现贷款余额***,***.**元。

****年**月**日至****年*月*日,宁夏长城龙海石油有限公司在农行永宁支行办理*笔贷款,金额共计***万元。****年**月**日,该公司在偿还了**万元,在不欠息的基础上由宁夏旌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办理了借新还旧贷款***万元,贷款到期日****年**月**日。****年*月*日扣收贷款本金*****.**元。

我业务部收购农行资产包后,龙海石油项目于****年*月回款******.**元。现剩余债权合计********.**元,其中本金*******.**元,利息********.*元,其他债权*****元。

*、抵(质)押物及保证担保情况

该公司***.*万元贷款由宁夏旌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虽然法院判决保证人对担保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至今未查到保证人可供执行财产。该公司***.**万元贷款以杨建国名下房地产设置抵押,贷款时抵押物有产权证,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在执行阶段经法院执行人员到银川市房管部门、土地部门查询,均未查到抵押物的相关档案信息;政府工作人员称,原郊区房管部门、土地部门未向他们移交相关档案。

****年*月份农行对该企业贷款采取了诉讼清收措施,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出具了(****)银民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偿还贷款本金***.**万元及利息,其中***.**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对杨建国名下抵押物具有优先受偿权;***.*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由宁夏旌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年**月,农行永宁支行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正在执行中。在资产包收购后后,时任项目经理到杨建国抵押的房地产处进行了实地走访,该宗土地上建有*幢*层楼和*排平房;平房的门窗已被拆除,*层楼*、*层闲置,*层租给他人做生意。保证人宁夏旌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无法联系。

(*)宁夏维邦科贸有限公司

*、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维邦科贸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注册资金人民币**.*万元,法定代表人武显明,主营范围电子计算机及配件、金属材料、*金、家电化工产品及农林牧开发等,住所凤凰南街*#*层**房,于****年被永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不良债权基本情况。

    ****年*月**日,支行向宁夏维邦科贸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万元,该笔贷款以该公司***亩土地承包权设置抵押,用途为葡萄种植,期限*年,****年*月**日贷款到期。

****年*月**日,支行向宁夏维邦科贸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万元,该笔贷款以该公司****亩承包土地设置抵押,用途为葡萄基地建设,期限*年,****年*月**日贷款到期。

截止****年**月**日,该户债权合计*,***,***.**元,其中本金*******元,利息*******.**元,其他债权*****元。

    该公司的葡萄基地因土地贫瘠,投入大、产出有限,致使企业严重亏损,*直维持经营。****年*月支行对该公司贷款采取了诉讼清收措施,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永民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年支行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年*月,法院出具了(****)银执字第*-*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抵(质)押物及保证担保情况。

贷款抵押物为该公司名下位于玉泉营农场的****亩国有土地承包权,该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经实地调查,抵押的****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亩已被玉泉营农场收回,尚余****亩由公司负责人康颖慨种植。该宗土地属承包地,地上附着物(主要为各类苗木)价值远高于贷款本息,但变现能力较弱。

    ****年*月农行永宁支行对该公司贷款采取了诉讼清收措施,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永民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年支行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年*月,法院出具了(****)银执字第*-*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永宁县西宇种禽养殖有限公司

   *、债务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债务人永宁县西宇种禽养殖有限公司属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年*月**日,注册资金人民币**万元,法定代表人李伟,主营范围种禽养殖、饲料加工,注册经营场所永宁县杨和乡红星村,于****年*月**日被永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保证人李伟,男,现年**岁,家住永宁县红星村,永宁县西宇种禽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不良贷款基本情况。

****年*月*日,永宁县西宇种禽养殖有限公司在农行永宁支行取得人民币贷款**万元(经分行批复同意),该笔贷款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房产名下房地产设置抵押,抵押物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期限*年,****年*月*日贷款到期。永宁县西宇种禽养殖有限公司经营规模小,无完善的财务制度,属家庭经营性企业,****年以来受禽流感的影响,经营亏损较大,致使企业无力偿还到期贷款。农行永宁支行于****年对该企业贷款采取了诉讼清收措施,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出具了(****)银民商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年支行申请了强制执行,在准备评估拍卖抵押物期间,杨和镇人民政府下达了拆迁通知,故法院出具了(****)永执字第**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但是抵押物至今未进行拆迁。

截止****年**月**日,该户债权合计*,***,***.**元,其中本金******元,利息******.**元,其他债权*****元。

    *、抵(质)押物及保证担保情况。该公司贷款以李伟名下的房地产设置抵押,其中房产****.**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均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物现处于闲置状态,由李伟居住;该抵押物地理位置较好,变现能力较强。

*、已采取的清收处置措施及效果。

农行于****年对该企业贷款采取了诉讼清收措施,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出具了(****)银民商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年支行申请了强制执行,在准备评估拍卖抵押物期间,杨和镇人民政府下达了拆迁通知,故法院出具了(****)永执字第**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在我业务部收购债权后,项目经理到抵押物所在地进行了查看,约谈了企业负责人李伟,李伟称企业已关停多年,无经营收入,企业无还款能力;杨和镇政府于****年*月**日下发了拆迁抵押物的通知后至今既未签订拆迁协议,也未拆迁抵押物,李伟本人不同意处置抵押物偿还贷款。

(*)宁夏金顺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债务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债务人宁夏金顺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年经宁夏经贸委批准(宁经贸业发[****]***号)成立,于****年**月**日在银川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李进成,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其中:中外合资宁夏金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占**.**%,宁夏灵武清真罐头厂占**.*%,外商独资企业贺兰福有限公司占*.*%。自然人投资占*.*%。主要经营机电产品及金属材料批发,注册经营场所: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写字楼。经查现经营场所已不存在,法定代表人李进成因涉嫌经济诈骗至今下落不明,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于****年**月**日,被银川开发区工商局(银工商检处字[****]第***号处罚文件)吊销。

抵押担保人宁夏绿苑农业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年**月,注册资本金***万元,法定代表人吴忠民。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营范围:土地开发,农、林、牧综合发展。注册经营场所:银川市新市区朔方路东**号。经银川市经贸委证明该企业现已关停,无其他资产。

*、债权基本情况

****年*月**日至**日,农行宁夏分行营业部分两次为宁夏金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总额****万元,其中****万元全额质押,另两笔***万元用第*人宁夏绿苑综合发展有限公司国有划拨农业开发使用土地使****.*亩使用权抵押,****年*月**日承兑汇票到期,承兑****万元,剩余***万元造成垫付,****年**月**日,经农行分行批准认定为损失类贷款。现委托资产余额***万元,利息****.**万元。

*、抵(质)押物及保证担保情况

抵押物为惠国用(****)第****号、****号、****号,面积分别为******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国有划拨农业开发用地,使用现限**年,现剩余年限*年。抵押手续合法有效,无法律瑕疵,但经过项目组前往惠农登记机关查询,抵押物均未办理抵押登记。

*、已采取的清收处置措施及效果

****年农行宁夏分行营业部将宁夏金顺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不良贷款***万元诉至银川市中级法院,经中级法院民事判决([****]银经初字第**号),判决宁夏金顺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偿还责任,到期不履行,依法处置宁夏绿苑公司抵押物,我行多次申请强执执行,由于借款人宁夏金顺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停,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资产可供执行。抵押人宁夏绿苑农业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由于*至不清,土地局的相关档案资料缺失,难以处置变现,至今分文收回,目前仍在执行阶段。

(*)宁夏丹福商贸有限公司

宁夏丹福商贸有限公司****年*月**日由银川市捷安特商贸有限公司担保,从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营业部贷款**万元,期限*年,到期日****年*月*日,截止****年*月**日,贷款本金余额**万元,利息*.**万元。借款人于****年*月**日被银川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担保人在区、市工商局均查不到工商信息,法定代表人查无下落,公司查无资产,债权未经诉讼确认。

****年*月我业务部与中国农业银行股有限公司宁夏分行签署《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债权)》,受让了宁夏丹福商贸有限公司债权。截止****年**月**日,本金******元、利息******.**元,总计金额为******.**元。

(*)贺兰县银星兴机械厂

贺兰县银星兴机械厂于****年*月**日在贺兰县农发行贷款**万元,到期日****年*月**日。贷款于****年*月**日划转至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农业机械供应公司提供保证担保。该担保公司于****年底由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注销,改制后企业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行与借款人签订《抵押资产补充协议》,以借款人所有机器设备**台/套重新设置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已出租给他人使用。借款人于****年**月**日被贺兰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债权未经诉讼确认。   

****年*月我业务部与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签署《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债权)》,受让了贺兰县银星兴机械厂债权本金******.**元、利息******.**元,总计金额为******.**元。

(*)银川仕族商贸有限公司

**** 年*月**日银川仕族商贸有限公司由宁夏瑞祥实业发展公司担保,在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区分行营业部取得流动资金贷款** 万元(后收回 *.* 万元),贷款期限至****年*月**日。借款人营业执照已于****年**月**日被吊销,保证人营业执照于****年*月**日被吊销,保证人资产已被其他个人通过法院司法拍卖竞得,债权未经诉讼确认。

****年*月我业务部与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签署《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债权)》,受让了银川仕族商贸有限公司债权,截止****年**月**日本金****元、利息*****.**元,总计金额为*****.**元。

(*)宁夏欣泽商贸有限公司

****年*月**日、****年*月**日宁夏欣泽商贸有限公司由宁夏裕兴商贸有限公司担保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取得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万元,**万元,期限均为*年。债务人法人资格已于****年*月*日注销,保证人营业执照于****年*月**日吊销,名下无相关资产信息,债权未经诉讼确认。

****年*月我业务部与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签署《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债权)》,受让了宁夏欣泽商贸有限公司债权,截止****年**月**日,本金******元、利息*******.**元,总计金额为*******.**元。

(**)宁夏鸿汇达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年*月**日,宁夏鸿汇达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承包的国营连湖农场玉泉营分场荒地****亩经营权设定抵押,在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营业部贷款**万元,用途为农业专项开发,期限*年。

****年*月**日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营业部把宁夏鸿汇达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至兴庆区法院,****年**月**日兴庆区法院作出(****)兴民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宁夏鸿汇达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偿还责任,如被告不能按期偿还,则以抵押的承包国营连湖农场玉泉营分场****亩土地使用权(实际为土地经营权)依法处置,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优先受偿。原告已于****年*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抵押物已被政府征用,抵押权消灭无法执行。

****年*月我业务部与中国农业银行签署《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债权)》,受让了宁夏鸿汇达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债权,截止****年**月**日,本金******元、利息*******.**元,其他债权****.**元,总计金额为*******.**元。

(**)宁夏坤宇林草开发实业有限公司

****年*月**日,宁夏坤宇林草开发实业有限公司由宁夏宏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从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营业部贷款***万元,用途为植树贷款,期限*年,****年*月**日贷款到期。后多次办理转贷,最后*次办理借新还旧贷款时间为****年**月**日,转贷***万元(****年**月**日还款**万元),期限*年,****年**月**日到期;****年*月**日,由宁夏宏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在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营业部取得人民币专项流动资金贷款***万元,期限*年,后多次办理转贷。最后*次办理借新还旧时间为****年**月**日,转贷贷款**万元(****年**月**日还款**万元),期限*年,****年**月**日到期。上述借新还旧贷款两笔金额本金***万元。

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营业部于****年*月**日把宁夏坤宇林草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宁夏宏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银民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判决宁夏坤宇林草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万元及利息******.**元(截止****年**月**日),判决宁夏宏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名下锅炉房为公用设施,无法处置,兴庆区嘉安里小区*号楼(*套)住宅,经查不存在。借款人营业执照已于****年*月**日吊销,保证人营业执照于****年*月**日吊销。当前借款人、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查无下落、营业地址不存在,无可供执行财产。****年*月**日银川中院作出(****)银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年*月我业务部与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签署《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债权)》,受让了宁夏鸿汇达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债权。截止****年**月**日,本金*******元、利息*******.**元,其他债权*****元,总计金额为********.**元。

(**)宁夏民族经贸有限公司

****年**月**日,宁夏民族经贸有限公司由宁夏华成物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在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营业部取得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万元,用途为资金周转,期限*年,****年**月**日到期。****年**月**日办理贷款展期**万元,期限*年,****年*月**日到期。****年*月**日办理借新还旧贷款**万元( ****年*月**还款 **万元),期限*年,****年*月**日到期。****年**月**日办理借新还旧贷款**万元(****年**月**还款*万元),期限*年,****年**月**日到期,贷款到期后未按时偿还,形成逾期。经过还款,目前尚欠借款本金**.**万元。

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营业部于****年*月*日将宁夏民族经贸有限公司诉至兴庆区法院,未对保证人宁夏华成物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诉讼。兴庆区法院支持了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营业部的诉讼请求,并依据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营业部的强制执行申请采取了强制执行等措施。借款人营业执照于****年*月**日吊销,保证人营业执照于****年*月**日吊销,借款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年*月我业务部与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签署《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债权)》,受让了宁夏民族经贸有限公司债权,截止****年**月**日,本金******.**元、利息******.**元,其他债权****.**元,总计金额为******.**元。

(**)宁夏虹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情况

****年*月**日,宁夏虹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由宁夏星火科技银川饲料有限公司担保在中国农业银行银川市广场支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万元,用途经营周转,期限*年,****年*月*日到期后未能偿还,形成逾期。

中国农业银行银川市广场支行于****年*月*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诉至法院,诉讼标的*****元(其中贷款本金*****元,利息****元)。****年*月**日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城民商初字第****号调解书:被告虹远公司拖欠中国农业银行银川市广场支行贷款*万元,于****年*月**日前偿还*万元,于****年*月**日前偿还*万元,并支付自****年*月**日至付款时止每日万分之*点*的利息;款项逾期未付,由第*被告保证人宁夏星火科技银川饲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被告未能履行法院调解书内容的情况下,中国农业银行银川市广场支行于****年*月**日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由于借款人营业执照于****年*月**日被吊销,保证人营业执照于****年*月**日吊销,借款人关闭停业,无可供执行财产;保证人生产设备、生产车间和办公楼全部闲置,企业处于关门停业状态,资产被法院查封,导致无可供执行财产。

****年*月我业务部与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签署《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债权)》,受让了宁夏虹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截止****年**月**日,本金*****元、利息*****.**元,其他债权****.**元,总计金额为******.**元。

(**)宁夏万汇镁业有限公司

****年*月**日至****年*月**日,分别由宁夏中常乐镁业精炼厂和宁夏耐特镁业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向中国农业银行银川市东城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万元。债务人逾期后无法偿还贷款,欠还贷款余额***万元,利息***万元。

****年*月,中国农业银行银川市东城支行对宁夏中卫常乐镁业精炼厂担保的*笔***万元贷款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未对保证人宁夏耐特镁业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年**月**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银民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中国农业银行银川市东城支行的诉讼请求,并于****年**月*日申请强制执行,因借款人营业执照已于****年*月*日吊销,宁夏中常乐镁业精炼厂营业执照也被吊销,两个保证人早已关停多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作出裁定,终结了本案的执行程序。

****年*月我业务部与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签署《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债权)》,受让了宁夏万汇镁业有限公司债权本金*******元、利息*******.**元,其他债权*****.**元,总计金额为*******.**元。

(**)宁夏星火科技集团名特优新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宁夏星火科技集团名特优新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年*月**日从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营业部贷款***万元,****年*月**日到期,用途:农业综合开发,****年**月**日收回再贷,****年**月**日到期,用途:水产养殖;****年*月*日贷款***万元,****年*月*日到期,用途:水产养殖,****年*月**日收回再贷,****年*月*日到期。至目前,委托资产余额***万元,欠息***.**万元。上述两笔贷款抵押物为该公司承包的宁夏区农业厅水产局转包的平罗县鱼种场,位于明水湖渔场养殖用地****亩,未进行抵押登记。

****年*月**日银川中院开庭对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与宁夏星火科技集团名特优新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纠纷*案进行了审理,法院于****年**月*日作出(****)银民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宁夏星火科技集团名特优新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万元及利息***.*万元,由于抵押物未抵押登记,对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营业部享有的抵押优先权未予判决。银川中院于****年*月*日依原告申请作出了(****)银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年*月抵押物被处置,现本案执行状况不明,借款人营业执照已于****年**月**日吊销。

****年*月我业务部与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签署《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债权)》,受让了宁夏星火科技集团名特优新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债权本金*******元、利息********.**元总计金额为********.**元。项目组预计可回收价值约为****元。

   (**)宁夏亚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情况

****年*月**日宁夏亚湾物资有限公司从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银川市开发区支行贷款***万元,****年*月**日到期,用途流动资金,由银川亚湾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年**月*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宁夏亚湾物资有限公司偿还中国农业银行金凤支行欠款本息,保证人银川亚湾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于****年**月**日作出(****)银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总计执行收回本金***.*万元,利息**.*万元。现借款人公司关停,无生产活动,无资金可供追偿,担保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年*月我业务部与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签署《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债权)》,受让了宁夏亚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债权,我业务部收购债权后,项目关联人宁夏亚湾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年至****年共计还款**.**万元。截止****年**月**日,剩余债权本金******.**元、利息*******.**元,总计金额为*******.**元。

处置方式:淘宝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公开竞价方式转让。

交易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发布公告日期及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交易条件:*次性付款

挂牌价格:挂牌的起拍价格为***万元,竞价保证金:**万元,如竞价成功,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款。加价幅度:*万元或整数倍数。本次竞价设有保留底价,不到保留价格不成交。

上述债权信息经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本公告有效期内,我公司受理对上述资产处置的书面征询及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书面举报。与本次竞价有关的所有沟通函件,均须以书面形式直接交付我公司。

竞买时间及网址:****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委托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网址:****://**-******.******.***;户名: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进行公开竞价转让。

受理公告事项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银川市兴庆区修业路***号长城资产大厦**层

监察审计处联系人:刘女士   联系电话:****-*******

主管部门联系人:  刘先生   联系电话:****-*******

特别提醒

*、竞价标的以现状为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宁夏业务部不承担竞价标的的瑕疵担保责任。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竞价标的的现状和*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参与竞买人必须开设淘宝账户。竞买人在竞价前自行做好尽职调查,竞买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受让竞价标的资格。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竞价标的转移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切税费以及线上交易服务费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竞价标的的优先购买权人未参加竞价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但本款规定不应视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宁夏业务部对竞买人(买受人)与相关优先购买权人之间任何争议造成的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或其他任何法律责任。

*、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竞买须知》及《竞买标的瑕疵说明》。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宁夏业务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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