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 | 2019-09-10 | 招标单位 | 我要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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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汇编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政策法规处
****年*月修订目 录
第*部分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
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改内容如下:
*、删去第**条第*款第*项。
*、删去第**条第*款。
*、将第**条第*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年至*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说明(*):删去第**条第*款第*项。即删除了《招标投标法》中,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有符合本法第***条第*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的内容。
说明(*):删去第**条第*款。即删除了“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说明*:将第**条第*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年至*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修改后的第**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以上百分之*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年至*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章 招 标
第*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有符合本法第***条第*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条第*款规定的事项。
第**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日。
第*章 投 标
第***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个联合体,以*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分之*。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 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章 法律责任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以上千分之*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以上百分之*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以上千分之*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以上百分之*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年至*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以上千分之*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以上百分之*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年至*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以上千分之*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以上千分之*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以上千分之*以下的罚款。
第**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年至*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第***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章 附 则
第***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条 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
*○**年**月**日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条 招标投标法第*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章 招 标
第*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邀请招标: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条 招标投标法第**条第*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第**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第**条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日。
第**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日或者**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条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条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条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阶段,招标人向在第*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阶段提出。
第***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就同*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章 投 标
第***条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属于同*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条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条 国家实行统*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条第*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条 招标投标法第***条第*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第***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分之*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同*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第***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章 投诉与处理
第**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条、第***条、第***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条 投诉人就同*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第***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章 法律责任
第***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条的规定处罚: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条的规定处罚。
第***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所列行为之*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年至*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以行贿谋取中标;
(*)*年内*次以上串通投标;
(*)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
(*)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年至*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年内*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
(*)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条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擅离职守;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私下接触投标人;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以下的罚款。
第***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以上**‰以下的罚款。
第***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以上**‰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条的规定处理。
第***条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
第***条 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第**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第*章 附 则
第***条 招标投标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
第***条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年*月***日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
(*)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条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条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条 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第**条 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条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个联合体,以*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单*来源采购;
(*)询价;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来源方式采购:
(*)只能从唯*供应商处采购的;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的。
第***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条 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日。
第***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的,应予废标: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家的;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分之*。
(*)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条 采取单*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分之*。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废标的原因;
(*)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
第***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条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第***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条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
第**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章 质疑与投诉
第***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条、第***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日。
第***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章 监督检查
第***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条 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第***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
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第***条 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第***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章 法律责任
第***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条 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条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条 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以上千分之*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至*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至(*)项情形之*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至*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条、第***条、第***条违法行为之*,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第***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第*章 附则
第***条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第***条 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条 本法实施的具体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条 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
****年*月**日
第*章 总 则
第*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章 质疑与投诉
第*章 监督检查
第*章 法律责任
第*章 附 则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号
****年*月**日
第*章 总 则
第*章 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章 招标和投标
第*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章 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
第*章 管理和监督
第*章 法律责任
第*章 附 则
第*部分 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
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年**月**日
(此件正文公开发布,不公开)
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日益增强,政府配置资源的范围和方式也在不断调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配置的资源主要是政府代表国家和全民所拥有的自然资源、经济资源和社会事业资源等公共资源。为解决当前政府配置资源中存在的市场价格扭曲、配置效率较低、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等突出问题,需要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创新配置方式,更多引入市场机制和市场化手段,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提出以下意见。
*、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大和**届*中、*中、*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位*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个全面”战略布局,主动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对于适宜由市场化配置的公共资源,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遵循价值规律,建立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机制,实现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对于不完全适宜由市场化配置的公共资源,要引入竞争规则,充分体现政府配置资源的引导作用,实现政府与市场作用有效结合。对于需要通过行政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要遵循规律,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实现更有效率的公平性和均等化。通过创新公共资源配置方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基本原则
——问题导向、分类施策。针对政府配置资源方式单*、行政性配置手段较多的突出问题,坚持从体制上改革突破,构建科学、合理、规范的公共资源配置长效机制。根据各类公共资源的不同情况和特点,分类分领域创新资源配置方式。
——提高效率、促进公平。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更加注重公共资源配置的公平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拓展竞争性配置的公共资源范围,以资源配置方式创新推动实现公平配置基础上的效率提升,努力实现全体人民公平分享公共资源收益。
——平台整合、信息共享。整合分散设立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完善管理规则,优化市场环境,着力构建规则统*、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信息共享。
——依法依规、创新监管。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着力健全规划、产权、监管等各方面制度,推动各类公共资源依法依规、公开透明配置。严格区分政府资源配置职能和监管职能,创新资源配置监管方式,实现对公共资源配置的动态和全程监管。
(*)改革目标。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自然资源方面要以建立产权制度为基础,实现资源有偿获得和使用;经济资源方面(主要指金融类和非金融类经营性国有资产)要突出国有资本的内在要求,明确委托代理关系的制度安排,建立健全国有资本形态转换机制;社会事业资源方面(主要指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要引入市场化手段和方法,实现更有效率的公平性和均等化,促进公共资源配置更高效、更公平、更可持续。
到****年,公共资源产权制度进*步健全,形成合理的资源收益分配机制,资源所有者权益得到进*步保障;行政性配置范围进*步厘清,结构进*步优化,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明显增强;以目录管理、统*平台、规范交易、全程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新型资源配置体系基本建立,资源配置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益和效率显著提高。
*、创新自然资源配置方式
法律明确规定由全民所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海域、无居民海岛、滩涂等自然资源,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健全管理体制,对无线电频率等非传统自然资源,推进市场化配置进程,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明确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统*进行确权登记。区分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明确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的所有者权益。除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及农牧民从事农牧业生产必需的资源外,可推动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明确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关系和权责,适度扩大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担保、入股等权能。
(*)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区分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和监管者职能,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探索建立分级代理行使所有权的体制。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按照不同资源种类和在生态、经济、国防等方面的重要程度,研究实行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代理行使所有权职责体制。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强化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监管职能,使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和监管者相互独立、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完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健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更多引入竞争机制进行配置,完善土地、水、矿产资源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探索推进国有森林、国有草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在充分考虑资源所有者权益和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基础上,完善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发挥资源产出指标、使用强度指标及安全标准等的标杆作用,促进资源公平出让、高效利用。
(*)发挥空间规划对自然资源配置的引导约束作用。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整合各部门分头编制的各类空间性规划,编制统*的空间规划,合理布局城镇空间、农业空间和生态空间,划定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科学配置和严格管控各类自然资源。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将开发强度指标分解到各县级行政区,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将用途管制扩大到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确定林地、草原、河流、湖泊、湿地、荒漠等的保护边界,严禁任意改变用途。
(*)推进无线电频率、空域等资源优化配置。对地面公众移动通信使用频率等商用无线电频率、电信网码号等资源,要逐步探索引入招投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进行配置。优化空域资源配置,提高空域资源配置使用效率,增加民航可用空域,深化低空空域管理改革。
*、创新经营性国有资产配置方式
对于金融类和非金融类经营性国有资产,要建立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有序进退和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和效益。
(*)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紧紧围绕服务国家战略,统筹规划国有资本战略布局,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点产业布局调整总体要求,优化国有资本重点投向和领域,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基础设施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产业集中,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集中。完善国有资本退出机制,研究国家持股金融机构的合理比例,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保持控制力,对其他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优化股权结构,激发社会资本活力。
(*)完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建立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开展政府直接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试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开展投资融资、产业培育、资本整合等,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通过股权运作、价值管理、有序进退,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实现保值增值。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依法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对所出资企业行使股东职责,按照责权对应原则切实承担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建立健全国有资本形态转换机制。坚持以管资本为主,以提高国有资本流动性为目标,积极推动经营性国有资产证券化。建立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加快处置低效无效资产,支持企业依法合规通过证券交易、产权交易等市场,以市场公允价格处置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本形态转换,用于国家长远战略、宏观调控以及保障基本民生的需要,更好服务于国家发展目标。
(**)规范经营性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企业重大资产转让应依托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进行。重大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要引入市场机制,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国有资本收益和国有资产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并纳入政府预算,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强化国有资本基础管理。守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底线。强化国有产权流转环节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协同推进监管工作,按照收放有度要求,实现维护出资人权益和尊重企业自主经营权的有效结合。
*、创新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配置方式
对用于实施公共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目的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坚持公平配置原则,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提高配置效率,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公平性。
(**)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区分政府作为资源配置者和行业监管者的不同职能,创新和改进政府直接配置资源的方式,强化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职能。放开相关行业市场准入,放松价格管制,促进公平竞争。区分基本与非基本公共服务,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的关系,推进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创新与事业单位运行相适应的制度体系,健全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围绕均等化、标准化、法治化,加快健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制定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动态调整服务项目和标准,促进城乡区域间服务项目和标准有机衔接,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公平共享。合理确定各级政府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基层基本公共服务资源优化整合,提高服务效率。
(**)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自主运行、公众监督的多元化公共服务供给体制。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状况,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扩大和改善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推进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强化公益属性,创新体制机制,提高供给质量和效益。制定发布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引入竞争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采取人员培训、项目指导、公益创投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升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能力。
(**)推进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在清产核资、界定产权的基础上,进*步打破部门行政化分割,构建共享平台,实现公共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资源开放共享。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避免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对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资产,要建立完善的调剂机制,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实现高效利用。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允许将部分闲置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
(**)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规范管理。依据行政事业单位职能及其工作性质,按完成职能的最低限度和最优标准配置资产。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体系,针对通用、专用资产实施不同的配置标准。严格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建设项目审批,强化预算约束和财政拨款控制,符合预算管理规定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配置涉及的管理费用支出具体安排应编入预决算,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应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的资产管理和监督体系,建立工作机制,加强资产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确保规范高效使用、公开透明处置,确保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应收尽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创新资源配置组织方式
着眼于各类资源的整合管理和高效利用,依托国家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加强清查核算和综合管理,创新服务方式,构建新型组织和服务体系。
(**)建立公共资源目录清单。结合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中的资产负债表、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全面开展公共资源清查,系统梳理现有政府配置公共资源的数量和范围、各项资源产权归属、市场化配置情况以及监管主体、监管制度等。对公共资源进行适当分类并按类逐项登记,明确资源底数。建立完善的资源申报、登记、调整、公开和报告制度,资源清单根据资源变动进行动态调整、及时更新。
(**)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整合建立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精神,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提高交易效率和透明度,节约资源和交易成本,解决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突出问题方面的优势,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服务,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职提供便利。积极稳妥推进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平台服务供给。做好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不动产统*登记平台的对接和数据共享。
(***)完善市场交易机制。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对政府配置资源中应该或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资源,按照应进必进、能进必进的原则,严格将其纳入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规范交易,采取招拍挂或其他方式进行配置。针对不同公共资源特点,明确交易基本规则,准确评估资源价值,严格规范交易程序,确保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培育资源价值评估的专业人才队*,完善相关技术标准体系。
(***)建立健全信息服务机制。推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履约及变更等信息。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逐步实现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全国范围内共享互认。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创新资源配置监管方式
全面履行政府监管职能,转变监管理念,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创新监管机制和监管方式,构建依法监管与信用激励约束、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新型监管格局。
(***)加强和完善信用监管。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制度,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将市场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强化信用约束。
(***)加强和完善协同监管。在理顺各部门监管职责、落实执法责任的基础上,以加强市场监管为重点,建立健全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国有资产监管与行政审批、司法、监察、审计监督等衔接机制,建立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推动实现各部门和地区之间监管资源共享、联动预防监控、联动检查处理,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横向协调、纵向联通的协同监管新格局。
(***)加强和完善动态在线监管。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政务服务网上平台,对公共资源配置项目规划、评估、审核、交易、收支等过程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全面记录各市场主体、服务机构、监管机构信息,形成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监督留痕、责任可究的完整信息链条,实现实时动态监管和在线即时监督监测。
(***)加强和完善全过程监管。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招标人、投标人、评价人、中介机构等相关方行为,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确保公共资源配置全过程公开透明。强化惩戒措施,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强化组织领导和实施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改革的重要性,把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和落实责任分工。强化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和解读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加强调查研究、政策指导和工作协调,及时掌握和研究解决资源配置改革中的困难和问题。强化督查考核,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公共资源配置情况定期开展绩效评估和综合性考核。
(***)鼓励开展改革探索。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改革探索,建立健全有效推进改革的问责、容错和纠偏机制。在维护全国统*大市场的前提下,支持各地区在新型城镇化、国资国企改革、区域性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房地产税、养老和医疗保障等方面探索创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将部分经营性国有资产由实物形态转变为资本形态,将部分统筹使用后仍闲置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其经营收益或出让变现所得上缴财政,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认真总结各地区在实践中的经验做法,及时加以推广。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健全政府配置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大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工作力度,着力完善资源产权制度,调整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市场准入、市场主体资格、行政许可等方面不符合市场化改革方向的规定,明确资源所有者权益,健全资源产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制度。根据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需要,加快修订完善涉及自然资源、经济资源、社会事业资源配置等方面法律法规。加快制定有关产权保护、社会信用、公平竞争等方面法律法规。
(**)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根据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情况,加快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交易规则、公平竞争、特许经营等方面的配套制度,协同推进行政审批、财税、金融、投资、价格、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各方面改革。加快制定完善自然资源、公共服务领域专项规划,科学建立公共服务和公共设施配置定额指标、资源开发强度指标、使用效率指标、效益评价指标,合理确定并公布指标标准,指导和引导地方各级政府和市场主体合理配置资源。建立健全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管理责任以及政府考核、激励、监督等方面制度。建立健全资源配置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资源配置目标、原则、程序、配置结果等信息,除涉及国家安全内容外,要*律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第*方专业机构在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国办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进*步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位*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努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作出贡献,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主要任务
本意见所称公共资源配置,主要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分配事项。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区域、行业特点,进*步明确本地区、本行业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纳入主动公开目录清单。
(*)突出公开重点。
*.住房保障领域。在项目建设方面,主要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建设计划信息(包括建设计划任务量、计划项目信息、计划户型)、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信息(包括计划任务完成进度、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在住房分配方面,主要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等信息。
*.矿业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出让公告公示、审批结果信息、项目信息等信息。
*.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
*.国有产权交易领域。除涉及商业秘密外,主要公开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交易项目信息、转让价格、交易价格、相关中介机构审计结果等信息。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都应向社会公布。
(*)明确公开主体。
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共资源配置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掌握信息的情况分别公开。此外,探索建立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制度,逐步把骗取公共资源等不良行为的信息纳入“黑名单”,相关信息由负责管理的部门分别公开。
(*)拓宽公开渠道。
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第*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类信息,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积极利用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媒体、政务客户端等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开展在线服务,提升用户体验。构建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枢纽的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平台体系,推动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各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在指定媒介发布后,要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并实时交互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汇总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信用信息要同时交互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及时予以公开。要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其他政务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共享,实现公共资源配置信息与其他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衔接。
(*)强化公开时效。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外,应依法及时予以公开。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答复。
*、保障措施
(*)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狠抓任务落实,以此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效抓手。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夯实责任,政府办公厅(室)作为组织协调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生计生、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林业、铁路、民航等部门以及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监管机构,提出明确工作目标和具体工作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政务舆情监测和回应,确保任务逐项得到落实。
(*)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要定期对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公开时效、交易平台掌握信息报送和公开情况等。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将本领域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做好考核评估。
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加大考核力度,并探索引入第*方评估机制,推动工作有效开展。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公开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号
整合建立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令
第**号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章 总 则
第*章 平台运行
第*章 平台服务
第*章 信息资源共享
第*章 监督管理
第*章 法律责任
第*章 附 则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年第**号)
第*条 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第*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简称“发布媒介”)发布。
第*条 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按规定同步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应当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汇总公开全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以及本办法第*条规定的发布媒介名称、网址、办公场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及时维护更新,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规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电子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时限的规定。
第**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鼓励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录入后交互至发布媒介核验发布,也可以直接通过发布媒介录入并核验发布。
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数据规范要求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发布媒介应当自收到起 ** 小时内发布。采用电子邮件、电子介质、传真、纸质文本等其他形式提交或者直接录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发布媒介应当自核验确认起 * 个工作日内发布。核验确认最长不得超过 * 个工作日。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发布媒介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对所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发布媒介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 ** 年内可追溯。
第**条 发布媒介应当免费提供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并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及时查阅前述招标公告和公示的完整信息。
第**条 发布媒介应当通过专门栏目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并免费提供信息归类和检索服务,对新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作醒目标识,方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查阅。
发布媒介应当设置专门栏目,方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就其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条 发布媒介应当实时统计本媒介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定期报送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部门。
第**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在发布媒介发布外,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公开,并确保内容*致。
其他媒介可以依法全文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但不得改变其内容,同时必须注明信息来源。
第**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改正、补充或调整: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条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条规定;
(*)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致;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认真核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意见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认为发布媒介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向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条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条、第***条及有关规定处罚: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发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
(*)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条 发布媒介在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的,由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收取费用;
(*)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或者拒不按规定交互信息;
(*)无正当理由延误发布时间;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生遗漏、错误;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其他媒介违规发布或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由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 万元以下罚款。
第**条 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进行澄清、修改,或者暂停、终止招标活动,采取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级或本数。
第***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条 本办法自 **** 年 * 月 * 日起施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第 * 号令)和《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 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年)》的通知
发改法规〔****〕***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经委)、通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商务厅(局)、广播影视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机构,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号)部署,大力发展电子化招标采购,促进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提高招标采购效率和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和交易大数据在行政监督和行业发展中的作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共同制定了《“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年)》,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水 利 部
商 务 部
****年*月**日
“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号)部署,大力发展电子招标投标,促进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现制定本行动方案。
*、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大和**届*中、*中、*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指导,着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招标采购交易机制、公共服务和监督方式,培育招标采购市场发展新动能,更好发挥招标投标制度在现代市场体系中的作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质量效率,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党风廉政建设,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破除影响“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机制障碍,从发展规划、技术标准、交易规则、安全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电子招标采购平台体系建设运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培育“互联网+”招标采购内生动力,推动招标采购从线下交易到线上交易的转变,实现招标投标行业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
坚持互连互通、资源共享。按照统*标准、互利互惠的要求,依托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各类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协同运行、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现招标采购全流程透明高效运行。加快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资和信用等平台的对接融合,推动市场大数据充分聚合、深入挖掘和广泛运用。
坚持创新监管、提高效能。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优势,实现平台技术创新与监管体制机制创新同步推进,推动动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完善行政监督、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督体系,进*步提高监管效能。
坚持统筹规划、协同推进。针对“互联网+”招标采购融合发展的长期性、复杂性,强化顶层设计,发挥政府、行业组织和市场主体作用,统筹安排各项政策措施,通过典型地区、行业和平台的创新示范,有计划分步骤实现全地域、全行业、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
(*)行动目标
****年,电子招标采购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各地区、各行业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基本形成,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基本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更加规范,招标采购市场竞争更加有序。
****年,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的电子招标采购广泛应用,依托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实现交易平台、监督平台以及其他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协同运行。
****年,覆盖全国、分类清晰、透明规范、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有序运行,以协同共享、动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为基础的公共服务体系和综合监督体系全面发挥作用,实现招标投标行业向信息化、智能化转型。
*、主要任务
(*)加快交易平台市场化发展
*.推进交易平台建设。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方向建设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满足不同行业电子招标采购需求,推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交易平台建设应当符合电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遵守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接口应当保持技术中立。鼓励交易平台按照专业化方向,明确专业类别、主要服务领域和服务对象,提供特色服务,并促进交易平台在市场竞争中实现集约化发展。支持和鼓励交易平台通过优质高效服务,吸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愿运用电子化招标采购。
*.发挥交易平台作用。交易平台应当以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为目标,逐步消除电子采购与纸质采购并存的“双轨制”现象。围绕提高资源配置质量和效率、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进行功能设置,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提高招标采购效率和透明度,节约资源和交易成本,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切实为交易主体服务,为行政监督部门提供监管便利。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通过规范经营、科学管理、技术创新、优质服务、合理收费,实现交易平台依法合规运营。鼓励交易平台之间、交易平台与公共服务平台之间相互合作,实现人才、信息、技术等资源的共享共用。
*.促进交易平台公平竞争。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应当打破市场壁垒,简化和规范监管流程,开放接口规范和数据接口,为交易平台实现跨地区、跨行业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市场主体建设运营交易平台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或备案;不得设置不合理、歧视性准入和退出条件,也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或实行差别待遇;不得排斥、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限制对接交易平台数量,为招标人直接指定交易平台;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采购活动。
*.有序开展检测认证。完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制度和技术标准,引导各类主体建设的交易平台根据实际分级有序开展检测认证。****年,交易平台全面开展检测认证,到年底检测认证通过比例达到**%以上。鼓励有专业能力的检测、认证机构申请开展电子招标投标检测认证业务,并依法公平竞争,不得乱收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指定检测、认证机构。充分发挥认证机构的监督和证明作用,提升社会对电子招标采购的认可度和公信度。加强对检测、认证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确保通过认证的交易平台合法规范、安全可靠,符合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要求。
(*)完善公共服务平台体系
*.加快服务平台建设。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本级政府指定的部门,要根据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原则,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通过政府投资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加快建设本地区统*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也可由符合要求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承担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功能。鼓励省级行政区域搭建全行政区域统*、终端覆盖各地市的公共服务平台。到****年底,所有省(区、市)和地市应实现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采购活动有*个可供使用的公共服务平台。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为地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供技术和信息资源支持。
*.优化公共服务。公共服务平台应当立足“交易平台枢纽,公共信息载体,身份互认桥梁,行政监管依托”的基本功能定位,依据统*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免费开放对接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市场信息,研发提供**证书互认、主体注册共享等公共技术保障服务,向行政监督部门动态推送监管数据或提供监督通道。鼓励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创新拓展公共服务领域和内容,不断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
*.推进可持续运营。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可持续运营保障机制。公共服务平台不得具有交易功能。采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持续运营所需经费。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建设的,应当免费提供依法必需的公共服务,同时可以通过提供个性化增值服务等方式,建立平台可持续运营机制。
(*)创新电子化行政监管
*.推进监督平台建设。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在****年底前抓紧搭建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满足在线监管的需要。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建立专门的行政监督平台,也可以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开辟行政监督通道。支持地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本行政区域统*的行政监督平台。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探索建立本行业统*规范的行政监督平台。
*.规范监督功能。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公布监督职责和依据、监督对象和事项清单、监督程序和时限,并具备对招标采购全过程进行实时在线监管等功能。行政监督平台不得与交易平台合并建设和运营,也不得具备任何交易功能。已经建成的行政监督平台兼具交易功能的,应当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在****年底前全部完成改造,并将监督功能和交易功能分别交由不同的主体负责,保证在线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开放数据接口,不得限制或排斥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与其对接交互信息。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托行政监督平台,探索扩大招标人自主决策权并强化相应法律责任约束,加强对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管和服务。
**.转变监管方式。加快互联网与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深度融合,实现政府部门之间数据共享,以行政监督的无纸化推动招标采购全流程的电子化。凡是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现场办理;凡是能够在线获取的市场主体信息,原则上不再要求市场主体以纸质方式重复提供;凡是能够通过行政监督平台在线下达的行政监督指令,原则上不再出具纸质文件。充分运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大平台整体功能,通过电子招标采购全流程信息的动态记录、留痕追溯、透明公开,推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从事前审批、分业监督,向事中事后、动态协同方式转变,进*步提高行政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加强系统互联共享。推动各级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以公共服务平台为枢纽,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其技术规范要求,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交易平台应当选择任*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交互信息,并可依法直接与相应的行政监督平台对接交互信息。鼓励中央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的交易平台按照规定与国家或省级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相应的行政监督平台连接并交互招标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相应的行政监督平台实现对接,并负责将交易平台依法交互的交易信息、信用信息推送至相应行政监督平台。下级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上级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交互信息,鼓励同级公共服务平台之间互联对接,逐步形成全国纵横联通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体系。
**.实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电子招标采购是公共资源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与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分开建设的,应当明确各自功能服务定位,协调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并相互对接共享信息,充分发挥各自服务功能优势。合并建设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满足公共服务基本功能要求,并按规定与上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交互信息。
**.推进与投资和信用平台协同共享。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与政府建立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接,实现投资项目全过程在线运行、闭环监管,建立健全纵横联动协同投资监管体系。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共享。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按要求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交互数据信息,并为市场主体查阅有关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实现招标采购信用信息与其他领域信用信息的互认共享。
(*)强化信息拓展应用
**.加强信息记录和公开。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当如实记录招标采购过程信息、操作时间、网络地址和相关人员等信息。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对市场主体招标投标行为和信用状况依法实行动态公开。除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公布交易和服务信息外,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营、开发和维护单位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员,检测认证报告、认证标志,专业工具软件技术规范与接口标准,平台对接、运营和数据交互动态,以及免费服务项目、增值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等主要信息,必须在平台实时公布。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及时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情况、调查处理结果等监管信息。
**.促进信息全网有序流动。研究建立电子招标投标数据信息分类、所有、使用、交互共享和保密机制,明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在推动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之间、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其他信息平台系统之间互联互通的同时,积极培育各类平台主动交互信息的内生动力。按照互利互惠原则,提供依法公开数据的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可以按照交互数据的结构类别和规模比例,分享集合数据使用权利和大数据分析成果运用的增值效益。对于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敏感数据,各类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特别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安全保障,不得用于商业用途;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此类数据的交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强化信息大数据应用。适应“互联网+”趋势,运用大数据理念、技术和资源,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特别是公共服务平台,依法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和充分运用招标采购信息数据,为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场主体提供大数据服务。通过对招标采购信息大数据统计分析,为把握市场动态、预测行业趋势和研判经济形势提供研究支撑,为制定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提供决策支持,为甄别、预警违法违规行为,实行科学、精准、高效的智能化监督提供重要依据。
**.发挥信用信息作用。鼓励各类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建立招标投标信用数据库,按照客观记录、统*标准、公开共享、用户评价的原则,利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大数据动态生成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信用基本信息,并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共享,为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提供支撑,促进招标采购市场主体信用自律,引导诚信体系建设。
(*)完善制度和技术保障
**.健全法规制度。推动修订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进*步明确电子招标投标数据电文法律效力,对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的,合理简化和缩短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为推广应用电子招标采购提供制度支持。制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明确公共服务内容、提供方式和信息集成共享要求,以及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机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制定行政监督平台管理办法,明确在线监督权限、方式、内容、程序等。编制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技术规范,明确基本功能、数据编码、系统接口、技术支撑和保障要求。研究制定电子开标、投标、评标的具体规定,以及电子招标采购档案管理规范,为推行招标采购全过程电子化提供制度保障。各地区各部门应完善本地区、本行业适应电子招标采购发展的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
**.优化制度环境。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建立有关长效机制,适时对不适应“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文件进行清理,重点针对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以及针对电子招标采购增设审批许可、指定交易平台和工具软件、排斥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实行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等内容,增强制度的统*性和适用性,为“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营造良好制度环境。
**.加强安全保障。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开发单位应根据电子招标采购业务特点,重点围绕招标投标文件的安全传输技术、防篡改技术、安全存储技术以及开标保障技术等,开发相应信息安全技术和产品。平台运营机构承担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本机构运营电子招标投标平台所有服务器均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云服务的,云服务提供商必须提供安全承诺。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身份识别和鉴定、访问控制、入侵防范、恶意代码防范、补丁升级、数据存储和传输加密、备份与恢复等工作程序,并通过有关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及时识别和评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安全风险,确保平台运营安全和数据安全。
**.培育和规范开发市场。按照规范架构、统*标准、分散开发、组件集成的原则,鼓励研发推广数据交互接口、分析处理、存储发布、安全控制等标准化基础应用软件和专业工具软件,以及技术组件库,满足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开发、维护和对接交互需求。着力消除技术壁垒,鼓励各类研发机构公平竞争,促进技术创新,不断提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研究和开发水平。开发运维机构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形式不正当竞争,不得通过滥用垄断地位、设置技术壁垒等方式等获取额外利益,不得开发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软件,不得在开发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或软件中违法设置后门程序,不得违法采集和利用相关数据。
*、组织实施
**.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等加强对行动方案实施工作的指导协调,依托招标投标部际联席会议,完善“互联网+”招标采购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在规划指导、制度建设、技术标准、信息共享体系等方面加大力度,统筹协调解决“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切实推动本行动方案的贯彻落实。各省(区、市)应当建立本地区部门协调工作机制,确定牵头落实部门和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本地区行动目标和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考核指标和相关进度要求,推进“互联网+”招标采购深入发展。各省(区、市)牵头落实部门应当于****年*月前,将本地区工作方案、责任部门和联系人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落实主体责任。招标投标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服务、智力支持和桥梁纽带作用,倡导诚信自律,促进公平竞争,组织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培训、行业自律、合作交流、经验推广等工作,及时收集反映本行动方案实施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市场主体意见建议。大型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应当发挥好带头示范作用,抓紧制定发展电子化招标采购的目标、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积极推行集团化电子招标采购,在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与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互联共享、有序通过检测认证、挖掘大数据应用等方面,为交易平台发展作出表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积极适应“互联网+”趋势,依托建设运营第*方交易平台,为委托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电子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和综合咨询服务,不断提高行业竞争力。
**.深化交流合作。发挥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示范和引领带动作用,注重总结、转化、推广试点经验和成果,从试点地区和单位及其他先进地区和单位中选取若干在创新监管体制机制、促进交易平台市场化发展、深化大数据应用、加强平台互联共享等的典型,作为创新示范向全国推广。积极开展“互联网+”招标采购领域国际合作,深入学习借鉴国际经验,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开展电子招标采购多领域、多层次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和区域标准的制定,促进我国“互联网+”招标采购制度与国际接轨,为我国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供平台、通道和服务。
**.严格督促考核。在行动方案实施期限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行动方案落实的牵头部门应当于每年**月底前,将本年度阶段性工作总结和下*年度重点工作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和指导,组织对行动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第*方评估,对推进工作不力的地方和单位予以通报督促。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财 政 部
第**号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肖亚庆
财政部部长 楼继伟
****年*月**日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的国有全资企业;
(*)本条第(*)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且其中之*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本条第(*)、(*)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的各级子企业;
(*)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但为第*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第*章 企业产权转让
第*条 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第*条 产权转让应当由转让方按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第*条 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条 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期年度审计报告。
第**条 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第**条 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个工作日。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个工作日。
第**条 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资监管机构在*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条 转让方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其中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款内容。
第**条 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披露内容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负责。
第**条 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第**条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第**条 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第**条 在正式披露信息期间,转让方不得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由于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并相应延长信息披露时间。
第***条 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工作,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意见不*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第***条 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竞价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条 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第***条 产权转让导致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第***条 企业产权转让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条 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第***条 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计价,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货币进行结算。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结算的,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第***条 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次付清。
金额较大、*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年。
第***条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结果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少于*个工作日。
第**条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条 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同*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第***条 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
(*)同*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同*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第***条 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
(*)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
(*)产权转让方案;
(*)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必要性以及受让方情况;
(*)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属于第***条(*)、(*)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产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受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章 企业增资
第***条 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条 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增资企业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第***条 企业增资应当符合国家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条 企业增资应当由增资企业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第***条 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
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
(*)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的;
(*)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
(*)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
第***条 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于**个工作日。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企业的基本情况;
(*)企业目前的股权结构;
(*)企业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近*年企业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
(*)企业拟募集资金金额和增资后的企业股权结构;
(*)募集资金用途;
(*)投资方的资格条件,以及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要求等;
(*)投资方的遴选方式;
(*)增资终止的条件;
(*)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条 企业增资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第***条 产权交易机构接受增资企业的委托提供项目推介服务,负责意向投资方的登记工作,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资格审查。
第***条 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统*接收意向投资方的投标和报价文件,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遴选有关工作。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选定投资方。
第***条 投资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经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投资方的出资金额。
第***条 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交易凭证,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个工作日。
第***条 以下情形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
(*)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第***条 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企业原股东增资。
第***条 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增资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
(*)增资的有关决议文件;
(*)增资方案;
(*)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必要性以及投资方情况;
(*)增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属于第***条(*)、(*)、(*)、(*)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增资协议;
(*)增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章 企业资产转让
第***条 企业*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第***条 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不同类型资产转让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条 转让方应当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和转让信息公告期:
(*)转让底价高于***万元、低于****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个工作日;
(*)转让底价高于****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个工作日。
企业资产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本办法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
第***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第***条 资产转让价款原则上*次性付清。
第*章 监督管理
第***条 国资监管机构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
(*)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核批准企业产权转让、增资等事项;
(*)选择从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并建立对交易机构的检查评审机制;
(*)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履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条 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在全国范围选择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并对外公布名单。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从事政府明令禁止开展的业务,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交易管理制度、业务规则、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开,交易规则符合国有资产交易制度规定;
(*)拥有组织交易活动的场所、设施、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具备实施网络竞价的条件;
(*)具有较强的市场影响力,服务能力和水平能够满足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需要;
(*)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水平满足国资监管机构对交易业务动态监测的要求;
(*)相关交易业务接受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条 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对产权交易机构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情况进行动态监督。交易机构出现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提醒、警告、通报、暂停直至停止委托从事相关业务:
(*)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较差,市场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
(*)在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评审中发现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及时或整改效果不明显;
(*)因违规操作、重大过失等导致企业国有资产在交易过程中出现损失;
(*)违反相关规定,被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而影响业务开展;
(*)拒绝接受国资监管机构对其相关业务开展监督检查;
(*)不能满足国资监管机构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条 国资监管机构发现转让方或增资企业未执行或违反相关规定、侵害国有权益的,应当责成其停止交易活动。
第***条 国资监管机构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定期对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重点检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章 法律责任
第***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当事方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重*大”决策机制。国资监管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交易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提供审计、资产评估和法律服务中存在违规执业行为的,有关国有企业应及时报告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国资监管机构可要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不得再委托其开展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国资监管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其相应处罚。
第***条 产权交易机构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章 附则
第***条 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持有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按照现行监管体制,比照本办法管理。
第***条 金融、文化类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等行为,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条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各级子企业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相应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另行授权。
第***条 境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在境内投资企业的资产交易,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条 政府设立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形成企业产(股)权对外转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号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已经****年*月**日国土资源部第*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部长 徐绍史
*○○*年*月***日
第*条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条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
第*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 **日,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
(*)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投标、竞买保证金;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天。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让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投标人少于*人的,出让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投标人不少于*人的,应当逐*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条 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主持人连续*次宣布同*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条 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挂牌主持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条 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主持人连续*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出让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 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 **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条 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条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条 本规定自 ****年 ** 月 * 日起施行。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试行)
国土资发〔****〕***号
前 言
第*部分 云南省有关政策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政发〔****〕**号
关于进*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
加强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章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程序
监督
库
云政发〔****〕**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步规范国家投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加强政府投资
项目管理工作规定
第*章 总 则
第*章 加强招标投标监管
第*章 完善招标投标工作制度
第*章 严格项目合同管理
第*章 严肃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追究
第*章 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云政发〔****〕**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步加强
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步加强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统*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通知
云政办发〔****〕***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已建成并正式启用。现将交易信息发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是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媒介,暂由省招标采购局负责管理及维护。
*、自****年**月*日起,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矿业权交易、国有产权转让、土地交易、药品集中采购、罚没财物处置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必须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发布,实现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统*发布、信息共享、信息综合统计和信息管理。
*、除指定媒介外,信息发布单位或机构可在其他专业媒介上发布交易信息,同*项目在不同媒介发布的信息内容必须完全*致。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监督检查指定媒介的交易信息发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年*月**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号
云政办发〔****〕**号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编号
类 别
范 围
***
房屋建筑工程
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工程内容包括*般公共建筑、高耸构筑工程、住宅工程的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结构工程,屋面工程,内、外部的装修装饰工程,上下水、供暖、电器、卫生洁具、通风、照明、消防、防雷等安装工程,以及建筑幕墙、钢结构、电梯安装、建筑防水、爆破与拆除、建筑智能化等专业工程
***
市政公用工程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公共广场、照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
公路工程
公路(含厂矿和林业专用公路)及其桥梁、隧道和沿线设施工程(含通信、监控、收费等机电工程,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环保工程和沿线附属设施等)
***
铁路工程
新建、扩建、改建铁路工程,地方或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工程等。工程内容包括路基土石方、爆破、桥梁、隧道、大型枢纽、编组站及生产配套设施等单项工程施工
***
水利水电工程
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包括挡水工程、泄水工程、引水工程、灌溉工程、防洪工程、发电工程、泵站、水闸、河道、堤防、水文、水资源、水保等
***
电力工程
火电站、核电站、风力电站、太阳能电站工程,送变电工程
***
通信工程
各类通信信息网络工程(含有线、无线传输通信工程,卫星、综合布线;邮政、电信、广播枢纽及交换工程;发射台工程等)。工程内容包括长途线路、本地网电缆线路、本地网光缆线路、信管道工程;电话交换工程;卫星地球站工程;移动通信基站工程;微波通信工程;传输设备的安装、调测工程;数据通信及计算机网络工程
***
冶炼工程
钢铁冶炼、连铸工程、轧钢工程、冶炼辅助工程、有色冶炼工程、建材工程。工程内容包括上述冶金、有色、建材工业的冶炼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生产辅助附属工程
***
矿山工程
煤矿工程、冶金矿山工程、化工矿山工程、铀矿工程、建材类非金属矿工程。工程内容包括井巷工程、露天矿工程、选矿工程、尾矿工程、生产辅助附属工程及配套工程
***
化工石油工程
油田工程、油气储运工程、炼油化工工程、基本原材料工程、化肥工程、酸碱工程、轮胎工程、核化工及加工工程、医药及其它化工工程。工程内容包括上述化工、石油和石油化工的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生产辅助附属工程
***
农林工程
林业基本建设工程、林产工业工程、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种植业工程、兽医/畜牧工程、渔业工程、设施农业工程、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废处理处置工程
***
港口与航道工程
港口工程、通航建筑与整治工程、航道工程、修造船水工工程、防波堤导流堤等水工工程、沿海水运工程、内河水运工程。工程内容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堆场道路和*域构筑物、筒仓、船坞、船台、滑道、船闸、升船机、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栈桥、人工岛及平台、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建筑设备安装、河海航道整治与渠化工程、疏浚与吹填造地、水下开挖与清障、水下炸礁等
***
航天航空工程
民用机场工程等
***
机电安装工程
*般工业机电安装工程(*般工业、公用工程及公共建筑的机电安装工程)指未列入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通信工程的机械、电子、轻工、纺织及其他工业机电安装工程,包括机械工程、电子工程、轻纺工程、兵器工程等
***
其他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包含应急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土地整理项目等
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服务(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编号
类 别
范 围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各种形态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
***
特种行业经营权交易
海域使用权、低空开放空域使用时间、污染物排放权、出租车和旅游汽车经营权、公交路线经营权等
***
其他
政府投资公共场所及设施广告设置权出让;政府特许经营;其他可收益公共资源开发权经营权交易
编号
类 别
范 围
***
各级法院依法查处的违法违章行为所涉及的没收、处罚以及抵缴变卖的财产和物品,以及依法追回的赃物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号)第*条,对生效刑事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中所涉及的被执行人的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对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中所涉及的被执行人财产,不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省法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办理
***
公安部门及其直属办案单位在公安行政执法中依法收缴、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和物品,及刑事案件中不宜随案移送、法定可先行处理的涉案财产和物品
*.公安行政执法中依法收缴、追缴、没收的涉案财物,及刑事案件中不宜随案移送、法定可先行处理的涉案财物;*.对应当将涉案财物发还合法所有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违法行为人长期未抓获而导致案件无法终结,涉案财物长期滞留的,经过原决定机关责任人批准,采取公告等方式通知合法所有人后*个月(特殊情况可延期*个月)内仍无人认领或者无法处理的涉案财物;*.依法被扣留的机动车,相关人员**日内未提供被扣留机动车合法证明,未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原扣留部门通知并公告*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并依法可进行拍卖的机动车;*.已经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涉案财物,合法所有人或者其委托人前来认领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原决定机关提回,予以发还;原物已经拍卖的,应当退还价款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专管、专营等财物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云政办发〔****〕***号
云南省整合建立统*的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号)精神,整合完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构筑规则统*、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全过程电子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制定本方案。
*、优化完善全省各级平台功能和平台体系建设
(*)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建设,加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职能建设,优化完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能,提升服务功能。(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省编办配合。****年*月底前完成)
(*)按照便民高效和统筹建设综合性服务平台的原则,合理布局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省编办配合。****年*月底前完成)
(*)加强对列入《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进必进”监督检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审计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负责。长期)
(*)完善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司法或行政机关罚没物资拍卖等项目的进场交易流程和标准。(省卫生计生委、司法厅、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配合。****年底前完成)
(*)推动农村集体统*经营管理的农村产权、自然资源产权及其他涉及公有、公共、公益的公共资源项目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引导和鼓励其他农村产权依法依规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农村产权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应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意见》(云政办发〔****〕**号)有关规定。(省委农办,省环境保护厅、林业厅、农业厅等部门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配合。)
*、有序整合信息、场所和专家资源
(*)依托“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按照国家统*标准建立全省统*、终端覆盖州、市、县、区的“云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年*月底前完成)
(*)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别建立和完善本级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州、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县市区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分支系统建设。(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年*月底前完成)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实现与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年*月底前完成)
(*)整合、完善交易场所建设,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整合过程中要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假借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年*月底前完成)
(*)按照全国统*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全省综合评标、政府采购评审、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评审、司法或行政机关罚没物资拍卖等专家资源,推动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省范围内互联共享;推进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司法厅、公安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年底前完成)
*、统*规则体系
(**)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对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省法制办、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国资委、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司法厅、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配合。****年*月底前完成)
(**)按照全国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全国分类统*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以及我省交易程序要求,制定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年*月底前完成)
*、完善运行机制
(**)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司法厅、公安厅等部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年*月底前完成)
(**)依托“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按照国家统*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通过数据交换方式,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实现互联互通。(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工商局负责;省直有关部门配合。****年底前完成)
(**)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年*月底前完成)
(**)纠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违法违规行为。(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省直有关部门配合。****年*月底前完成)
(**)清理公布各项收费标准,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取缔无合法依据的收费项目。(省财政厅、物价局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配合。****年底前完成)
*、创新监管体制
(**)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结合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有关规定,制定奖惩办法。(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国资委、卫生计生委、司法厅、工商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年*月底前完成)
(**)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司法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年*月底前完成)
(**)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平台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年*月底前完成)
*、强化实施保障
(***)建立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组成部门及其办公室负责。****年底前完成)
(***)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建设的财政资金保障,积极推动项目立项审批,统筹安排信息系统建设、场所建设、专家库建设等项目资金,确保整合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各州、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负责。****年*月底前完成)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号)精神,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切实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主要职能
(*)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中的重要工作。
(*)督促协调各地各部门做好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工作。
(*)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及时报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组成部门和人员
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司法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水利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审计厅、国资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和省政府督查室等**个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
*、工作机构和职责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各*名分管领导兼任。各成员单位确定*名联络员,由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司法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水利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主要职责: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行业监管,加强合同履行、质量、安全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制定有关奖惩办法;完善专家库建设,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
省审计厅主要职责: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审计时,按照审计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要求,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情况进行查处。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主要职责:履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职责,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活动的综合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建立全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专家整合工作;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
省政府督查室主要职责: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
*、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由成员单位提议,经总召集人同意,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主要任务:决定重要工作计划、任务指标;针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政策措施;通报工作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建议。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报省人民政府。
*、工作要求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和确定的工作任务,及时、主动研究和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问题。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有序的长效工作机制。
云监〔****〕*号
云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章 总 则
第*章 监管职责
第*章 监督方式
第*章 责任追究
第*章 附 则
云发改法规〔****〕***号
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
专家管理办法
云建建〔****〕***号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工程建设项目交易规则(试行)
第*章 总 则
第*章 进场交易范围
第*章 进场交易程序
第*章 附 则
云财采〔****〕**号
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
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
(试行)
第*章 总 则
第*章 进场范围
第*章 进场程序
第*章 法律责任
第*章 附 则
云公管发〔****〕*号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
(****年修订)
第*章 总 则
第*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章 交易范围和方式
第*章 交易程序
第*章 争议处理及法律责任
第*章 附 则
云国资产权〔****〕***号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试行)
第*章 总 则
第*章 转让申请受理
第*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章 受让申请登记
第*章 最终受让方确定
第*章 出具交易凭证和进场交易证明
第*章 附 则
云国土资〔****〕***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
为深化落实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土地的相关制度和要求,切实推进和规范土地电子化交易,并加强监督管理,现将《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电子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年**月**日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电子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第*章 总 则
云公管发〔****〕***号
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相关交易方: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药品及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电子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推进云南省药品及高值医用耗材集中的电子化交易,规范电子交易行为,增强药品及高值医用耗材采购活动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整合建立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部委**号令)、《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的规定》 (云政发〔****〕**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条 本细则所称药品及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电子交易,是指医疗卫生机构、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集中采购工作机构、评审专家等各方交易主体参与的,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展的,依托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在线完成全过程交易的活动。
第*条 进入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药品及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电子交易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条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药品及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交易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条 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对电子交易活动实施行政监督;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负责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等工作;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等工作,为电子交易活动提供服务。
第*条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采用国家授时中心的标准时间。本细则中所涉及的时间,均以标准时间为准。
第*章 数字证书
第*条 在集中采购(招标)环节,各方交易主体在参与电子交易活动前应办理数字证书(**),并使用数字证书(**)登录参与采购活动。
采购公告、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公示等均必须通过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确保交易过程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及保密性。
在药品交易环节,医疗卫生机构等药品使用单位、药品配送企业仍以用户名、密码的方式登录系统进行操作。
第*条 电子交易活动中的各项文书采用数字证书(**)签名加密的数据电文方式记录,任何数字证书(**)持有人在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中所做的操作具有法律效力,并对所做的操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条 各方交易主体持所需材料在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注册登记单位或个人基本信息,并对其提供的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时办理数字证书(**)。
第*章 电子交易程序
第*条 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按要求填写药品及高值医用耗材集中进场交易申请有关信息,进场交易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药品及高值医用耗材采购的相关文件;
(*)开展电子化交易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条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项目进场交易申请。
第**条 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在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编制并上传采购文件。
第**条 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提交药品及高值医用耗材集中电子交易活动开标、评标场地预约申请。
第**条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场地预约申请,并分配开标、评标场地。
第**条 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按照场地安排情况完成采购文件、采购公告编制,并使用数字证书(**)签名后提交发布。采购公告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媒介同步发布。
第**条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排项目见证服务人员,见证服务人员对电子化开、评标活动进行见证和服务。
第**条 生产企业(代理企业)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获取采购文件。
第**条 生产企业(代理企业)对采购文件有质疑的,应在规定的质疑期限内登录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提交质疑文件,质疑文件应包含质疑的内容及有关依据。
第**条 云南省政府和出让中心在质疑答复期内通过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对生产企业(代理企业)进行答复,如质疑处理涉及采购文件修改的,应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媒介同步发布补遗公告。涉及到开评标时间修改的,由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定新的开标、评标场地后,再发布补遗公告。
第**条 生产企业(代理企业)应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按采购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进行加密、签名后提交。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不接收潜在投标人未按采购文件要求进行加密、签名的投标文件。
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销。
第***条 生产企业(代理企业)应在投标(申报)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在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成功递交投标文件的,视为未递交投标文件。
第***条 开标时,生产企业(代理企业)按采购文件规定方式在规定时间进行信息提交或信息解密。信息提交或信息解密全部完成后,公布投标人名称、产品信息、投标报价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导入失败的,视为其撤销投标文件,相应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第***条 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抽取评标专家。
第***条 电子评标应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进行。
第***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使用个人数字证书(**)进行签到,并签订评标工作电子承诺书。
第***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使用个人数字证书(**)登录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独立评审。
第***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对评标报告进行数字证书(**)签名。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在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打印评标报告。
第***条 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在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发布中标公示,并同步推送到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中标公示应包含以下信息:
(*)中标人名称;
(*)中标人地址;
(*)中标产品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公开的信息。
第***条 中标通知公示后,生产企业(代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第**条 合同签订结束后,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提交办理进场交易证明申请。云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完成后,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可自行打印。进场交易证明应当载明电子交易活动的主要情况并进行防伪标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应提供开放的进场交易证明防伪查询功能。
第*章 监督管理
第***条 行政监督平台是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线对电子交易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的电子化平台。
相关单位可在线实施交易过程管理、交易异常处理、开评标实时监控、交易过程回放、信用管理、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和处理结果通知通报等工作。
第***条 在电子交易过程中,因网络入侵、网络堵塞、系统受到攻击、停电、病毒感染及系统故障等,造成网上交易无法实现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核实后根据情况暂停交易,并及时将情况报告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待问题解决以后,在确认没有其他安全问题的情况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可确认恢复交易。
第***条 生产企业(代理企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采购过程或中标结果有质疑(申诉)的,应在采购文件规定期限内登录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向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提出质疑(申诉)。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答复。生产企业(代理企业)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回复不满意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第***条 在电子交易活动过程中,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软件开发商、数字证书(**)服务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
第***条 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应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防范未授权操作,保证交易电子化平台的安全、稳定、可靠。
第*章 附 则
第***条 本细则由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等*个文件的通知
云公管发〔****〕**号
各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曲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局机关各处、室,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现将《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实施细则(试行)》《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矿业权挂牌电子交易实施细则(试行)》《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国有产权及罚没财物电子交易实施细则(试行)》*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年*月**日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
电子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试行)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推进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的电子化交易,规范电子交易行为,加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整合建立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号)、《电子招标投标办法》(*部委**号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部委**号令)、《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的规定》(云政发〔****〕**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条 本细则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各方交易主体参与的,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展的,依托云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专业系统在线完成全过程交易的活动。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通过检测认证后方可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
第*条 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条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平台的日常建设、维护、运行等工作,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第*条 电子交易平台采用国家授时中心的标准时间。本细则中所涉及的时间,均以电子交易平台提供的时间为准。
第*章 数字证书
第*条 各方交易主体在参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前应办理数字证书(**),并使用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评标报告、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等均必须通过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确保交易过程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及保密性。
第*条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项文书采用数字证书(**)签名加密的数据电文方式记录,任何数字证书(**)持有人在系统中所做的操作具有法律效力,并对所做的操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条 各方交易主体持所需材料在电子交易平台注册登记单位或个人基本信息,并对其提供的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时办理数字证书(**)。
第*章 电子交易程序
第*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按电子交易平台要求填写工程建设项目进场交易申请有关信息,进场交易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
(*)招标人基本信息;
(*)项目基本信息;
(*)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
(*)项目备案表;
(*)电子交易平台所需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受理项目进场交易申请。
第**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使用平台提供的编制工具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并使用数字证书(**)签名后提交到电子交易平台。
第**条 招标文件需审核的,电子交易平台将招标文件推送到行政监督平台,行业主管部门登录行政监督平台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并使用数字证书(**)签名。审核通过后,行政监督平台将审核结果和审核后的招标文件推送回电子交易平台。
行业主管部门自主建立的监督管理平台与行政监督平台实现有效对接后,行业主管部门可登录自主建立的行政监督平台进行招标文件审核。
招标文件不需要审核的,直接进入下*流程。
第**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提交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开标、评标场地预约申请。
第**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受理场地预约申请,并分配开标、评标场地。
第**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按照招标文件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排场地情况编制提交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及国家指定的有关媒介发布。
第**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安排项目见证服务人员,见证服务人员对电子化开、评标活动进行见证和服务。
第**条 潜在投标人使用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含澄清、修改等文件)。
第**条 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规定的异议期限内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交异议文件。异议文件应包含异议的内容及有关依据。
第**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异议答复期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答复,如异议处理涉及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应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及国家指定的有关媒介发布招标文件澄清公告。涉及开评标时间修改的,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定新的开标、评标场地后,再发布招标文件澄清公告。
第***条 潜在投标人应使用电子交易平台提供的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编制投标文件,并使用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签名。电子交易平台不接收潜在投标人未按规定使用数字证书(**)加密、签名的投标文件。
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销。
第***条 潜在投标人应制作*张电子投标文件备用光盘。电子投标文件备用光盘内容应与电子交易平台上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保持*致,因内容不*致导致的任何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第***条 潜在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潜在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后,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使用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对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及所相应的标段进行确认。由于潜在投标人未在开标前进行保证金确认所造成的投标文件无效等后果,由潜在投标人自行承担。
第***条 潜在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电子交易平台,并进行数字证书(**)签名确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在电子交易平台上成功递交投标文件的,视为未递交投标文件。
潜在投标人可自行下载投标文件并查看所上传文件的完整性,并确保递交的投标文件正确无误。
潜在投标人应在电子交易平台自行打印递交投标文件的回执。
第***条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应签订联合体协议,电子投标活动以联合体牵头单位的名义进行,即以联合体牵头单位的数字证书(**)编制投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递交投标文件等。
第***条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携带数字证书(**)和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参加开标会议。
第***条 开标时,电子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方式按时进行现场解密。解密全部完成后,电子交易平台自动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投标保证金确定情况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并生成开标记录表。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导入失败的,视为其撤销投标文件,相应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第***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提交评标专家抽取申请,监督管理部门登录行政监督平台对评标专家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原则上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综合评标专家库终端抽取评标专家。确需抽取省外专家的,经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提前抽取。
第***条 电子评标应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进行。原则上,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外,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评标室。
第**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使用个人数字证书(**)进行签到,并签订评标工作电子承诺书。
第***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使用个人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独立评审。
第***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对评标报告进行数字证书(**)签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电子交易平台上自行打印评标报告。
第***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按照评标报告内容填写提交中标候选人公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后发布。
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包含以下信息:
(*)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和综合评分;
(*)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姓名、个人业绩和相关证书编号;
(*)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业绩;
(*)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条 公示期满、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公布中标人名称、中标金额等信息,生成中标通知书并发送中标人,同时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
第***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交易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订立书面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书面合同上传到电子交易平台进行合同归档,交易双方当事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条 合同归档办理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提交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条 合同归档办理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交办理进场交易证明申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完成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自行打印。进场交易证明应当载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情况并进行防伪标注,电子交易平台应提供开放的进场交易证明防伪查询功能。
第***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登录电子交易平台下载交易过程相关资料,并按要求报送有关部门归档。
第*章 监督管理
第***条 行政监督平台是各级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综合监督部门在线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的电子化平台。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可通过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登录行政监督平台,在线实施进场交易项目审核、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审核、评标专家抽取审核、交易过程管理、交易异常处理、开评标实时监控、交易过程回放、信用管理、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和处理结果通知通报等工作。
第**条 在电子招标投标过程中,因网络入侵、网络堵塞、系统受到攻击、停电、病毒感染及系统故障等,造成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无法继续进行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核实后根据情况暂停交易,并及时将情况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待问题解决以后,在确认没有其他安全问题的情况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可确认恢复交易。需另行组织交易的应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再重新组织开展交易活动。
因电子交易平台网络中断和故障等客观原因无法正常开标的,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后,可采取光盘现场导入投标文件的方式进行投标文件递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现场见证。
第***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开标情况或评标结果等有异议的,应在异议期限内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答复。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回复不满意的,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依法依规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第***条 异议成立并需要进行评标复议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提出评标(评审)复议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同意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排评标复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按相关规定组织评标委员会对异议问题进行复核,对存在的错误予以纠正,并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及国家指定的有关媒介公示复议结果。
第***条 在电子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评标专家、电子交易平台软件开发商、数字证书(**)服务商、通讯运营商、银行及其它参与方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
第***条 电子交易平台应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防范未授权操作,保证电子交易平台的安全、稳定、可靠。
第*章 附 则
第***条 各州、市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另有分工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条 本细则由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条 本细则自****年*月**日起试行。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项目
电子交易实施细则
(试行)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推进云南省政府采购项目的电子化交易,规范电子交易行为,增强政府采购项目交易活动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整合建立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部委**号令)、《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的规定》(云政发〔****〕**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评审专家等各方交易主体参与的,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展的,依托云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政府集中采购业务系统在线完成全过程交易的活动。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通过检测认证后方可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
第*条 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条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政府采购项目交易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条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电子交易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电子交易活动实施综合监督;各级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负责政府集中采购业务系统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平台的日常建设、维护、运行等工作,为电子交易活动提供服务。
第*条 电子交易平台采用国家授时中心的标准时间。本细则中所涉及的时间,均以电子交易平台提供的时间为准。
第*章 数字证书
第*条 各方交易主体在参与电子交易活动前应办理数字证书(**),并使用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政府采购活动。
电子交易活动中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评标报告、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等均必须通过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确保交易过程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及保密性。
第*条 电子交易活动中的各项文书采用数字证书(**)签名加密的数据电文方式记录,任何数字证书(**)持有人在电子交易平台中所做的操作具有法律效力,并对所做的操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条 各方交易主体持所需材料在电子交易平台注册登记单位或个人基本信息,并对其提供的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时办理数字证书(**)。
第*章 电子交易程序
第*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按电子交易平台要求填写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申请有关信息,进场交易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
(*)采购人基本信息;
(*)项目基本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基本信息;
(*)政府采购计划表;
(*)电子交易平台所需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受理项目进场交易申请。
第**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使用平台提供的编制工具进行招标文件的编制。
第**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提交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开标、评标场地预约申请。
第**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受理场地预约申请,并分配开标、评标场地。
第**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按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排场地情况完成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编制,使用数字证书(**)签名后提交发布。采购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等媒介发布。
第**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安排项目见证服务人员,见证服务人员对电子化开、评标活动进行见证和服务。
第**条 潜在投标人使用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含补遗、答疑等文件)。
第**条 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质疑的,应在规定的质疑期限内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质疑文件。质疑文件应包含质疑的内容及有关依据。
第**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期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答复,如质疑处理涉及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修改的,应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等媒介发布补遗公告。涉及到开评标时间修改的,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定新的开标、评标场地后,再发布招标文件补遗公告。
第**条 潜在投标人应使用电子交易平台提供的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编制投标文件。并使用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签名。电子交易平台不接收潜在投标人未按规定使用数字证书(**)加密、签名的投标文件。
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销。
第***条 潜在投标人应制作*张电子投标文件备用光盘。电子投标文件备用光盘内容应与电子交易平台上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保持*致,因内容不*致导致的任何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第***条 潜在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
潜在投标人缴纳保证金后,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使用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对所提交的保证金及所相应的标段(包件)进行确认。由于潜在投标人未在开标前进行保证金确认所造成的投标文件无效等后果,由潜在投标人自行承担。
第***条 潜在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电子交易平台,并进行数字证书(**)签名确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在电子交易平台上成功递交投标文件的,视为未递交投标文件。
潜在投标人可自行下载投标文件并查看所上传文件的完整性,并确保递交的投标文件正确无误。
潜在投标人应在电子交易平台自行打印递交投标文件的回执。
第***条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应签订联合体协议。电子交易活动以联合体牵头单位的名义进行,即以联合体牵头单位的数字证书(**)编制投标文件、提交交易保证金、递交投标文件等。
第***条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携带数字证书(**)和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参加开标会议。
第***条 开标时,电子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方式按时进行现场解密。解密全部完成后,电子交易平台自动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交货期、保证金确定情况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并生成开标记录表。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导入失败的,视为其撤销投标文件,相应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第***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抽取评标专家。
第***条 电子评标应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进行。原则上,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外,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评标室。
第***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使用个人数字证书(**)进行签到,并签订评标工作电子承诺书。
第**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使用个人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独立评审。
第***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对评标报告进行数字证书(**)签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电子交易平台上自行打印评标报告。
第***条 采购人确定中标人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中标通知书发送中标人,并按照评标报告内容,填写提交中标公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后发布。同时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未中标人保证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要求退还未中标人保证金。
中标公示应包含以下信息:
(*)中标、成交投标人名称;
(*)中标、成交投标人地址;
(*)中标、成交价;
(*)采购预算;
(*)中标、成交标的情况;
(*)评审专家名单;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公开的信息。
第***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等媒介发布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条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提交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条 合同公告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办理进场交易证明申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自行打印。进场交易证明应当载明电子交易活动的主要情况并进行防伪标注,电子交易平台应提供开放的进场交易证明防伪查询功能。
第***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登录电子交易平台下载交易过程相关资料,并按要求报送有关部门归档。
第*章 监督管理
第***条 行政监督平台是各级监察部门、财政部门、综合监督部门在线对电子交易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的电子化平台。
财政部门可通过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登录行政监督平台,在线实施交易过程管理、交易异常处理、开评标实时监控、交易过程回放、信用管理、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和处理结果通知通报等工作。
第***条 在电子交易过程中,因网络入侵、网络堵塞、系统受到攻击、停电、病毒感染及系统故障等,造成网上交易无法实现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核实后根据情况暂停交易,并及时将情况通报财政部门。待问题解决以后,在确认没有其他安全问题的情况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可确认恢复交易。需另行组织交易的应经财政部门同意,再重新组织开展交易活动。
因电子交易平台网络中断和故障等客观原因无法正常开标的,由投标人提供上传递交投标文件的回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可采取光盘现场导入投标文件的方式进行投标文件递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现场见证。
第***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采购过程或中标结果有质疑的,应在质疑期限内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答复。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回复不满意的,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财政部门进行投诉。
第**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组织重新评审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提出重新评审申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排重新评审场地后组织实施。重新评审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并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云南省政府采购网重新公示评标结果。
第***条 在电子交易活动过程中,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电子交易平台软件开发商、数字证书(**)服务商、相关银行及其它参与方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
第***条 电子交易平台应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防范未授权操作,保证交易平台的安全、稳定、可靠。
第*章 附 则
第***条 本细则由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条 本细则自****年*月**日起试行。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矿业权挂牌
电子交易实施细则
(试行)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推进云南省矿业权电子化交易,规范电子交易行为,加强交易过程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整合建立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部委**号令)、《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的规定》(云政发〔****〕**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号)、《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云国土资〔****〕***号)、《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云政发〔****〕**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条 本细则所称矿业权挂牌电子交易,是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管理的矿业权交易机构、竞买人等各方主体参与的,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云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专业系统,在线完成全过程交易的活动。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通过检测认证后方可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
第*条 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矿业权挂牌电子交易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条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矿业权挂牌交易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矿业权挂牌电子交易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矿业权挂牌电子交易活动实施综合监督;各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矿业权挂牌电子交易活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平台的日常建设、维护、运行等工作,为矿业权挂牌电子交易活动提供服务。
第*条 电子交易平台采用国家授时中心的标准时间。本细则中所涉及的时间,均以电子交易平台提供的时间为准。
第*章 数字证书
第*条 各方交易主体在参与矿业权挂牌电子交易活动前应办理数字证书(**),并使用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其中,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可采用临时租用数字证书(**)的形式参与矿业权挂牌电子交易活动。
矿业权挂牌电子交易活动中的交易文件、出让(转让)公告、挂牌公告、成交确认书等均必须通过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确保交易过程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及保密性。
第*条 矿业权挂牌电子交易活动中的各项文书采用数字证书(**)签名加密的数据电文方式记录,任何数字证书(**)持有人在电子交易平台中所做的操作具有法律效力,并对所做的操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条 各方交易主体持所需材料在电子交易平台注册登记单位或个人基本信息,并对其提供的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时办理数字证书(**)。
第*章 电子交易程序
第*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行政监督平台推送项目情况说明到矿业权交易机构,矿业权交易机构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按项目情况说明和电子交易平台要求填写矿业权挂牌电子交易活动进场交易申请,进场交易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
(*)出让人(转让人)基本信息;
(*)拟出让(转让)勘察查区区块地理位置、坐标、面积、勘查矿种;
(*)拟出让(转让)勘查区块原地质工作勘查程度及地质工作成果;
(*)拟出让(转让)勘查区块应完成的相关工作;
(*)拟出让矿业权挂牌的期限;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函件及项目书;
(*)电子交易平台所需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受理项目进场交易申请。
第**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提交矿业权挂牌电子交易活动场地预约申请。
第**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受理场地预约申请,并分配场地。
第**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使用平台提供的模板完成交易文件的编制。
交易文件应包含出让(转让)公告、标的简介、竞买人资格条件、报名须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场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成交确认书(样式)、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合同(样式)等内容。
第**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按照交易文件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排场地情况编制发布出让(转让)公告。出让(转让)公告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及国家指定的有关媒介发布。
第**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安排项目见证服务人员,见证服务人员对电子化挂牌活动进行见证和服务。
第**条 竞买人使用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获取交易文件。
第**条 竞买人使用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按交易文件要求上传资格审查材料。
第**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按照交易文件中要求的资格条件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核,并将资格审核结果推送到行政监督平台。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录行政监督平台对资格初审结果进行确认,并将经确认的资质审核结果推送矿业权交易机构,矿业权交易机构将经确认的审查结果通知竞买人。
第**条 资格审查合格的竞买人按照交易文件要求向矿业权交易机构指定的账户提交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足额到账后,竞买人必须在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确认,取得竞买资格。由于竞买人未在报名截止时间前进行保证金确认造成不能参加报价等*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条 报名时间截止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行政监督平台推送项目挂牌起始价、加价幅度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公告到矿业权交易机构,矿业权交易机构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发布挂牌公告,接受获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报价。挂牌时间不得少于**个工作日。
第***条 竞买人使用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挂牌期限截止前进行网上报价。
第***条 网上挂牌期限内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报价低于底价的,网上挂牌不成交;网上挂牌期限内只有*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网上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在挂牌期限截止前*分钟仍有竞买人要求报价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以当时最高挂牌价为起始价进行限时竞价,限时竞价期间出价最高且高于底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
第***条 挂牌报价规则为:
(*)以增价方式报价;
(*)同*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
(*)初次报价后的每次报价应比当前最高有效报价递增*个加价幅度或其整数倍;
(*)符合相关条件的报价,电子交易平台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经提交并经电子交易平台记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
第***条 网上挂牌期限截止前*分钟,竞买人应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对是否参加限时竞价进行确认。有竞买人确认参加限时竞价的,电子交易平台在挂牌期限截止后自动进入限时竞价环节。
确认不参加限时竞价或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选择操作的竞买人,视为放弃参加下*阶段的限时竞价。
第***条 限时竞价活动开始,竞买人以每*分钟为周期进行倒计时报价,在倒计时周期内的任*时间点有新报价的,电子交易平台即从此时间点起开始*个新的倒计时周期,由竞买人进行新*轮限时竞价,并按此方式不断进行,直至倒计时周期内无新的报价,网络竞价结束。
第***条 网络竞价结束后,竞得人应登录电子交易平台确认成交价,并与矿业权交易机构签订成交确认书。矿业权交易机构同时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未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
第***条 矿业权交易合同签订后,竞得人将书面合同上传到电子交易平台归档。
第***条 矿业权交易合同归档后,矿业权交易机构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填写结果公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后发布。结果公示应包含以下信息:
(*)竞得人的名称、场所;
(*)成交时间、地点;
(*)竞得的勘察区块、面积、开采范围的简要情况;
(*)探矿权采矿权成交价及缴纳时间、方式;
(*)申请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的时限;
(*)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条 矿业权交易合同归档后,矿业权交易机构登录电子交易平台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退还交易保证金。
第***条 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交办理进场交易证明申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完成后,矿业权交易机构可自行打印。进场交易证明应当载明矿业权挂牌电子交易活动的主要情况并进行防伪标注,电子交易平台应提供开放的进场交易证明防伪查询功能。
第***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可登录电子交易平台下载交易过程有关资料,并按要求报送有关部门归档。
第*章 监督管理
第***条 行政监督平台是各级监察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综合监督部门在线对矿业权挂牌电子交易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的电子化平台。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录行政监督平台,在线实施竞买人资格审核确认、电子交易全过程实施监督等工作。
第***条 在公告期和挂牌竞价期间,有下列情形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核实后,可登录行政监督平台中止或终止交易活动,电子交易平台发布中止或终止公告并通知交易活动各参与方。
(*)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影响交易公正性的。
(*)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中止或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条 因网络入侵、网络堵塞、系统受到攻击、停电、病毒感染及系统故障等,造成网上交易无法实现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核实后暂停交易,待问题解决以后,在确认没有其他安全问题的情况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可确认恢复交易。需另行组织交易的应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再重新组织开展交易活动。
第***条 在矿业权挂牌电子交易活动过程中,若由于竞买人自身原因导致数字证书遗失、泄密等,造成竞买人无法登录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报价或限时竞价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条 在矿业权挂牌电子交易过程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矿业权交易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软件开发商、数字证书(**)服务商、通讯运营商、银行及其它参与方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
第***条 电子交易平台应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防范未授权操作,保证交易平台的安全、稳定、可靠。
第*章 附 则
第***条 本细则由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条 本细则自****年*月**日起试行。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国有产权和罚没财物电子交易实施细则
(试行)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推进云南省国有产权和罚没财物的电子化交易,规范电子交易行为,加强交易过程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整合建立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部委**号令)、《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的规定》(云政发〔****〕**号)、《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云政办发〔****〕**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条 本细则所称的国有产权和罚没财物电子交易,是指转让方或处置方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云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国有产权及罚没物资交易专业系统,在线组织国有产权、罚没财物全过程交易的活动。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活动按有关规定执行,选择能满足国务院国资委信息监测要求的交易系统开展交易活动。加快推进省产权交易管理系统与电子交易平台对接,统*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
第*条 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国有产权和罚没财物电子交易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条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国有产权和罚没财物交易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国有产权、罚没财物电子交易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国有产权、罚没财物电子交易活动实施综合监督;转让方或处置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国有产权、罚没财物电子交易活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平台的日常建设、维护、运行等工作,为国有产权、罚没财物电子交易活动提供服务。
第*条 电子交易平台采用国家授时中心的标准时间。本细则中所涉及的时间,均以电子交易平台提供的时间为准。
第*章 数字证书
第*条 各方交易主体在参与国有产权或罚没财物电子交易活动前应办理数字证书(**),并使用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其中,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可采用临时租用数字证书(**)的形式参与国有产权或罚没财物电子交易活动。
国有产权或罚没财物电子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或处置公告、竞价方案、成交确认书等均必须通过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确保交易过程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及保密性。
第*条 国有产权或罚没财物电子交易活动中的各项文书采用数字证书(**)签名加密的数据电文方式记录,任何数字证书(**)持有人在电子交易平台中所做的操作具有法律效力,并对所做的操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条 各方交易主体持所需材料在电子交易平台注册登记单位或个人基本信息,并对其提供的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时办理数字证书(**)。
第*章 电子交易程序
第*条 转让方或处置方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按电子交易平台要求填写国有产权、罚没财物进场交易申请,进场交易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
(*)转让方或处置方信息;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
(*)受让方报名条件;
(*)产权转让请示;
(*)转让项目审议决定或相关批复文件;
(*)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权属证明材料;
(*)电子交易平台所需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受理项目进场交易申请。
第**条 转让方或处置方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提交国有产权、罚没财物电子交易活动场地预约申请。
第**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受理场地预约申请,并分配场地。
第**条 转让方或处置方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按照有关规定提交转让或处置公告。转让或处置公告应包含竞价须知、转让标的基本情况、成交条件、确定受让方的方法和标准及相关法律责任。转让或处置公告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及国家指定的有关媒介发布。
第**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安排项目见证服务人员,见证服务人员对电子交易活动进行见证和服务。
第**条 意向受让方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按转让或处置公告要求上传资格审查材料。
第**条 转让方或处置方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按照转让或处置公告规定的条件对意向受让方资格进行审查确认,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将资格审查结果通知意向受让方。
第**条 意向受让方按照转让或处置公告的规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足额到账后,意向受让方必须在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确认。由于意向受让方未进行保证金确认造成不能参加竞价等*切后果,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第**条 网络竞价期限内无人报价或者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低于底价的,网络竞价不成交;网络竞价期限内只有*个意向受让方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的,网络竞价成交;网络竞价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意向受让方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受让人。
第**条 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网络竞价活动,电子交易平台在每*个网络竞价周期将提示股东是否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若行使,股东按照当前价成为出价最高者,电子交易平台即从此时间点起开始*个新的倒计时周期,由意向受让方进行新*轮竞价。
第***条 网络竞价活动采用动态报价方式和连续报价方式进行。动态报价方式包含自由竞价和限时竞价,连续报价方式直接进行限时竞价。
第***条 在动态报价方式的自由竞价期内,意向受让方可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交易平台进行自由报价。第*次报价应等于或高于公布的起始价;下*次报价应当高于上*次报价。
自由竞价期截止时的最高报价为限时竞价阶段的起始价,如自由竞价期内无人报价,则以公布的起始价为限时竞价阶段的起始价。限时竞价阶段意向受让方以每**秒为周期进行倒计时报价,在倒计时周期内的任*时间点有新报价,电子交易平台即从此时间点起开始*个新的倒计时周期,由意向受让方进行新*轮竞价,并按此方式不断进行,直至倒计时周期内无新的报价,网络竞价结束。
第***条 采用连续报价方式进行的交易,竞价开始时转让方或处置方设置起始价,意向受让方以每**秒为周期进行倒计时报价,在倒计时周期内的任*时间点有新报价,电子交易平台即从此时间点起开始*个新的倒计时周期,由意向受让方进行新*轮竞价,并按此方式不断进行,直至倒计时周期内无新的报价,网络竞价结束。
第***条 网络竞价报价规则为:
(*)以增价方式报价;
(*)同*意向受让方可多次报价;
(*)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
(*)初次报价后的每次报价应比当前最高有效报价递增*个加价幅度或其整数倍;
(*)符合相关条件的报价,电子交易平台予以接受,并即时显示;
(*)受让方应当谨慎报价,报价*经提交并经电子交易平台记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条 网络竞价结束后,满足转让或处置公告成交条件的意向受让人登录电子交易平台确认成交价,并与转让方或处置方签订成交确认书。转让方或处置方同时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非受让人的交易保证金。
第***条 交易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告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转让方或处置方将产权交易合同上传到电子交易平台进行归档。
第***条 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让方或处置方应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提交结果公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后发布。结果公示内容应包含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价、转让底价、成交价格等信息。
第***条 交易合同生效后,转让方或处置方应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提交退还受让人交易保证金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要求退还交易保证金。
第***条 结果公示结束后,转让方或处置方提交办理进场交易证明申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完成后,转让方或处置方可自行打印。进场交易证明应当载明国有产权、罚没财物电子交易的主要情况并进行防伪标注,电子交易平台应提供开放的进场交易证明防伪查询功能。
第**条 转让方或处置方可登录电子交易平台下载交易过程有关资料,并按要求报送有关部门归档。
第*章 监督管理
第***条 行政监督平台是各级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综合监督部门在线对国有产权和罚没财物电子交易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的电子化平台。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可通过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登录行政监督平台,在线实施意向受让人资格查询、交易过程管理、交易异常处理、网络竞价实时监控、网络竞价过程回放、信用管理、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和处理结果通知通报等工作。
第***条 在公告期和网络竞价期间,有下列情形之*的,行业主管部门经核实后,可登录行政监督平台中止或终止交易活动,电子交易平台发布中止或终止公告并通知交易活动各参与方。
(*)受让方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影响交易公正性的。
(*)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中止或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条 因网络入侵、网络堵塞、系统受到攻击、停电、病毒感染及系统故障等,造成网上交易无法实现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核实后暂停交易,并将情况及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待问题解决后,在确认没有其他安全问题的情况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可确认恢复交易。需另行组织交易的应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再重新组织开展交易活动。
第***条 在国有产权、罚没财物电子交易过程中,若由于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数字证书遗失、泄密等,造成意向受让方无法登录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网络竞价的,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条 在国有产权、罚没财物电子交易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转让方或处置方、电子交易平台软件开发商、数字证书(**)服务商、通讯运营商、银行及其它参与方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
第***条 电子交易平台应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防范未授权操作,保证交易平台的安全、稳定、可靠。
第*章 附 则
第***条 本细则由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条 本细则自****年*月**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