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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等17户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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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
更新时间 2020-09-25 招标单位
截止时间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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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拟对所拥有的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等**户债权资产采取单户或多户组包转让或其他处置方式处置,主债权已部分诉讼的,最终债权金额以法院判决为准(利息计算截止日为****年*月**日)。具体债权情况如下:

*、债权资产情况

拟转让债权明细表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序号

债务人

本息合计

本金

利息

担保人

备注

*

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

**,***.**

**,***.**

*,***.**

张桂英、王勇、王媛媛、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宁夏中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国裕物资有限公司、张宁、张佰岺、海宪甫、常海莉、卢国明、马秀英

收购自建行

*

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

**,***.**

*,***.**

*,***.**

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宁夏中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国裕物资有限公司、张宁、张佰岺、海宪甫、常海莉、卢国明、马秀英

*

银川国裕物资有限公司

**,***.**

*,***.**

*,***.**

叶焕英、王会民、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宁夏中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张宁、张佰岺、海宪甫、常海莉、卢国明、马秀英

*

宁夏中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

*,***.**

*,***.**

叶焕英、王会民、张宁、张佰岺、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银川国裕物资有限公司

*

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

*,***.**

*,***.**

*,***.**

海宪甫、张宁、卢国明

收购自宁夏银行

*

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

*,***.**

*,***.**

***.**

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宁夏中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海宪甫、张宁、张佰岺

*

银川国裕物资有限公司

*,***.**

***.**

***.**

银川国裕物资有限公司、卢国明、海宪甫、宁夏燕宝钢材有限公司、张宁、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

*

宁夏中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

*,***.**

***.**

宁夏中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卢国明、海宪甫、宁夏燕宝钢材有限公司、张宁、马秀英、常海莉、张佰岺

*

银川鑫融通贸易有限公司

***.**

***.**

***.**

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银川双利源工贸有限公司、宁夏泽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银川嘉惠商贸有限公司、银川鑫融通贸易有限公司、郭成祥、徐丽亚、罗琰锋、高宁宝、朱兴、朱闻、傅永智、姚重梅、邵军

**

银川双利源工贸有限公司

***.**

***.**

***.**

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银川双利源工贸有限公司、宁夏泽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银川嘉惠商贸有限公司、银川鑫融通贸易有限公司、郭成祥、徐丽亚、罗琰锋、高宁宝、朱兴、朱闻、傅永智、姚重梅、邵军

**

银川嘉惠商贸有限公司

***.**

***.**

**.**

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银川双利源工贸有限公司、宁夏泽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银川嘉惠商贸有限公司、银川鑫融通贸易有限公司、郭成祥、徐丽亚、罗琰锋、高宁宝、朱兴、朱闻、傅永智、姚重梅

**

宁夏奥园文体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

*,***.**

***.**

席娟、李伟生,席华、*莉萍、银川市通城置业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

**

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

**,***.**

*,***.**

王宏伟、周凤珍、李刚、马冬林、马少花、马克梅、顾廷太、杨秀梅、徐彦文、李振虎、王彦芳

**

宁夏为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

*,***.**

马卫民、李波、马刚、杨桂燕

**

宁夏都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陈卫斌、郭素燕

**

宁夏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金宝奇、张庆倩

**

宁夏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宁夏新银河仪表有限公司、张学文、赵丽平,蔺自连、张伟、陈莉娜

*、分户情况:

*、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

(*)、企业情况

该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宁;注册资本:*亿元; 成立日期:****年**月**日;登记机关: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住所:银川西夏区黄河西路**号; 经营范围:钢材、木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不含贵金属)的加工、批发销售、仓储;普通货物的运输(铁路运输)、中转、装卸;物流配送;场地房屋租赁**

(*)、债权情况

该债权已分*笔诉讼:

第*笔本金****万元:****年*月**日,银川中院做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万元,利息***.*万元;*、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宁夏中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国裕物资有限公司、张宁、张佰岺、卢国明、马秀英、海宪甫、常海莉承担连带责任;*、若燕宝公司未按期履行,建行有权以其抵押的建筑物、机器设备(贷款时铁路专用线做价****万元、机器设备做价****万元)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若燕宝公司未按期履行,建行有权以被告张桂英、王勇设定抵押的张桂英名下兴庆区嘉园小区**号楼小*楼*号(房权证兴庆区第**********号,面积***.**㎡、银国用(****)第*****号,面积**.**㎡)、贺兰县桃林北街贺兰酒店*-*号楼*号(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号,面积***.**㎡、贺国用****第****号,面积***.**㎡)、贺兰县桃林北街贺兰酒店*-*号楼**号(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号,面积***.**㎡、贺国用****第****号,面积***.**㎡)房屋土地变现在***.**万元内优先受偿;以被告王媛媛名下位于西夏区西夏建材城**号商业楼**号(房权证西夏区字第**********号,面积***.**㎡、银国用****第*****号,土地**.**㎡)营业房及土地变现在***.**万元内优先偿。

第*笔本金****万元:****年*月,建行将贷款余额****万元*笔诉至银川中院,请求判令:*、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万元,利息**.**万元;*、张宁、张佰岺、卢国明、马秀英、海宪甫、常海莉承担连带责任;*、对燕宝公司抵押的位于西夏区西夏建材城**号商业楼*层营业*段西、*段西、*段、*段东、*段东【证号银房权证西夏区字第**********号(商业用房****.**㎡)、银房权证西夏区字第**********号(商业用房****.**㎡)、银房权证西夏区字第**********号(商业用房****.**㎡)、银房权证西夏区字第**********号(商业用房****.**㎡)、银房权证西夏区字第**********号(商业用房***.**㎡)】及土地使用权【证号:银国用(****)第*****(商业用地***.**㎡)、*****(商业用地***.**㎡)、*****(商业用地***.**㎡)、*****(商业用地***.**㎡)、*****号(商业用地***.**㎡)】享有优先受偿权;*、张桂英、王勇设定抵押的张桂英名下兴庆区嘉园小区**号楼小*楼*号(房权证兴庆区第**********号,面积***.**㎡、银国用(****)第*****号,面积**.**㎡)、贺兰县桃林北街贺兰酒店*-*号楼*号(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号,面积***.**㎡、贺国用****第****号,面积***.**㎡)、贺兰县桃林北街贺兰酒店*-*号楼**号(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号,面积***.**㎡、贺国用****第****号,面积***.**㎡)房屋土地变现在***.**万元内优先受偿;*、王媛媛名下位于西夏区西夏建材城**号商业楼**号(房权证西夏区字第**********号,面积***.**㎡、银国用****第*****号,土地**.**㎡)营业房及土地变与在***.**万元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已取得胜诉判决(****年**月**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全部诉求)。

第*笔本金****万元:****年*月,建行将贷款余额**,***,***.**元*笔诉至银川中院,请求判令:*、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元,利息***.**万元;*、张宁、张佰岺、卢国明、马秀英、海宪甫、常海莉承担连带责任;*、对燕宝公司抵押的位于西夏区西夏建材城房屋【西夏区西夏建材城**号商业楼*层营业*段西,证号银房权证西夏区字第**********号(商业用房****.**㎡);西夏区西夏建材城**号商业楼*层营业*段西,银房权证西夏区字第**********号(商业用房***.**㎡);西夏区西夏建材城**号商业楼*层营业*段西,银房权证西夏区字第**********号(商业用房****.**㎡)】及土地使用权【证号:银国用(****)第*****(商业出让用地*****.*㎡)、*****(商业出让用地****.**㎡)号、银国用(****)*****(商业用地***.**㎡)、*****(商业用地***.**㎡)、*****(商业用地***.**㎡)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张桂英、王勇设定抵押的张桂英名下兴庆区嘉园小区**号楼小*楼*号(房权证兴庆区第**********号,面积***.**㎡、银国用(****)第*****号,面积**.**㎡)、贺兰县桃林北街贺兰酒店*-*号楼*号(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号,面积***.**㎡、贺国用****第****号,面积***.**㎡)、贺兰县桃林北街贺兰酒店*-*号楼**号(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号,面积***.**㎡、贺国用****第****号,面积***.**㎡)房屋土地变现在***.**万元内优先受偿;*、王媛媛名下位于西夏区西夏建材城**号商业楼**号(房权证西夏区字第**********号,面积***.**㎡、银国用****第*****号,土地**.**㎡)营业房及土地变与在***.**万元内优先偿。*、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已取得胜诉判决(****年**月**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全部诉求)。

截止****年*月**日贷款本金余额**,***.**万元,欠息*,***.**万元,本息合计**,***.**万元。

*、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

(*)、企业情况

该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张宁;注册资本: **** 万; 成立日期:****年**月**日;登记机关: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住所:银川市西夏区黄河东路***号;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建筑机械及配件、*金工具、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水暖配件、工矿机械及配件、轴承、农机及配件、农副产品、汽车(不含小轿车)的销售。

该公司为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股东。

(*)、债权情况

该公司分*个案件诉讼:

第*笔本金***万元:****年*月,建行将贷款余额*,***,***.**元*案诉至银川中院,请求判令:*、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元,利息**.**万元;*、银川国裕物资有限公司、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宁夏中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张宁、张佰岺、卢国明、马秀英、海宪甫、常海莉承担连带责任;*、燕宝钢材公司抵押有位于西夏区建材城*号商业*、*、*、*、*、*号营业用房(证号分别为:银房权证西夏区字第**********(商业用房***.**㎡)、**********(商业用房***.**㎡)、**********(商业用房***.**㎡)、**********(应为**********号,商业用房***.**㎡)、*********(应为**********号,商业用房***.**㎡)、**********(商业用房***.**㎡)号)及位于丽子园路以西、黄河西路以南的地号为**-**-**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银国用(****)第*****号(仓储、其他商业用地******.**㎡)】在最高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对张宁、张佰岺①银川兴庆区前进街长青巷*号楼*单元***房屋住宅**.**㎡(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银国用(****)*****号】、②西夏区西夏建材城**号商业楼**号、***号、***号、***号营业房(银房权证西夏区字第**********号(**.**㎡)、**********号(**.**㎡)、**********号(**.**㎡)、**********号(**.**㎡))及土地使用权【银国用(****)第*****号(**.**㎡)、*****号(**.**㎡)、*****号(**.**㎡)、*****号(**.**㎡)】在最高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卢国明、马秀英抵押的西夏区西夏建材城**号商业楼***号营业用房(银房权证西夏区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银国用(****)第*****号】在最高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年**月*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垫付款项*******.**元、利息******.**元及自****年*月**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银行承兑协议》的约定计算)

*、被告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银川国裕物资有限公司、宁夏中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张宁、张佰岺、卢国明、马秀英、海宪甫、常海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银川国裕物资有限公司、宁夏中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张宁、张佰岑、卢国明、马秀英、海宪甫、常海莉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若被告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本判决第*项内容,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有权对被告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西夏区西夏建材城*号商业楼*号至*号营业房(房屋产权证号为:银房权证西夏区字第**********号、**********号、*********号、**********号、**********号、**********号)的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在***万元的最高限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对被告张宁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前进街长青巷*号楼*单元***号房屋(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银国用(****)第*****号)的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在**万元的最高限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对被告张佰苓名下位于银川市西夏区西夏建材城**号商业楼*号营业房及土地使用权(银房权证西夏区字第**********号,银国用(****)第*****号)、***号营业房及土地使用权(银房权证西夏区字第**********号、银国用(****)第*****号)、***号营业房及土地使用权(银房权证西夏区字第**********号,银国用(****)第*****号),***号营业房及土地使用权(银房权证西夏区字第**********号、银国用(****)第*****号)的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在***万元的最高限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对被告马秀英名下位于银川市西夏区西夏建村城**号商业楼***号营业房及土地使用权(银房权证西夏区字第**********号、银国用(****)第*****号)在**万元的最高限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银川国裕物资有限公司、宁夏中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张宁,张佰岑、卢国明、马秀英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若被告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本判决第*项内容,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有权对被告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西夏区丽子园路以西、黄河西路以南的地号为**-**-**的土地使用权(银用国(****)第*****号)的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银川国裕物资有限公司、宁夏中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张宁,张佰岑、卢国明、马秀英、海宪甫、常海莉负担。

第*笔本金****万元:****年*月,建行将贷款余额****万元*案诉至银川中院,****年*月**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反诉原告)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日内偿还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借款本金****万元、利息******.**元(利息暂计至****年*月**日)及****年*月**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银川国裕物资有限公司、宁夏中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燕宝钢村市场有限公司、张宁、张佰苓、卢国明、马秀英海宪甫、常海莉对上述第*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被告(反诉原告)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第*项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可以对被告张佰苓名下位于银川市西夏区西夏建材城**号商业楼**、**、**、**号营业房(产权证号为:银房权证西夏区字第*********号、银房权证西夏区字第**********号、银房权证西夏区字第**********银房权证西夏区字第**********号)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银国用(****)第*****号、银国用(****)第*****号、银国用(****)第 *****号、银国用(***)第*****号】及被告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西夏区丽子园路以西、黄河西路以南的土地使用权【证号:银国用(****)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并可以:*、对被告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西夏区建材城*号商业楼*号、*号、*号、*号、*号、*号营业房(产权证号为:房权证西夏区字第**********号、房权证西夏区字第*********号、房权证西夏区字第**********号、房权证西夏区字第**********号、房权证西夏区字第**********号、房权证西夏区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为***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对被告张宁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前进街长青巷*号楼*单元***号房屋(产权证号为: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银国用(****)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为**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对被告张佰岑名下位于银川市西夏区西夏建材城**号商业楼**号、***号、***号、***号营业房(产权证号为:银房权证西夏区字第**********号、银房权证西夏区字第**********号、银房权证西夏区字第*********号、银房权证西夏区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证号:银国用(****)第*****号、银国用(****)第*****号、银国用(***)第*****号、银国用(***)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 卖的价款在最高额为***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对被告马秀英名下位于银川市西夏区西夏建材城**号商业楼***号营业房(产权证号为:银房权证西夏区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证号:银国用(****)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为**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银川国裕物资有限公司、宁夏中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张宁、张佰苓、卢国明、马秀英、海宪甫、常海莉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第*笔本金****.**万元:****年*月,建行将贷款余额**,***,***.**元*案诉至银川中院,****年*月*日,银川中院下发(****)宁**民初***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借款本金********.**元、利息*******.**元及自****年*月**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的约定计算);

*、被告银川国裕物资有限公司、宁夏中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银川惠华物资有限公司、王会民、叶焕英、张宁、张佰岺卢国明、马秀英、海宪甫、常海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银川国裕物资有限公司、宁夏中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银川惠华物资有限公司、王会民、叶焕英、张宁、张佰岑、卢国明、马秀英、海宪甫、常海莉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若被告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本判决第*项内容,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有权对被告宁夏燕宝钢村市场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西夏区西夏建材城*号商业楼*号至*号营业房(房屋产权证号为:银房权证西夏区字第**********号、**********号、**********号、**********号、**********号、**********号)的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在***万元的最高限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对被告张宁、张佰苓共同所有在张宁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前进街长青巷*号楼*单元***号房屋(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银国用(****)第*****号)的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在**万元的最高限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对被告张宁、张佰苓共同所有在张佰苓名下位于银川市西夏区西夏建材城**号商业楼**号营业房及土地使用权(银房权证西夏区字第**********号、银国用(****)第*****号)、***号营业房及土地使用权(银房权证西夏区字第**********号、银国用(****)第*****号)、***号营业房及土地使用权(银房权证西夏区字第**********号、银国用(****)第*****号)、***号营业房及土地使用权(银房权证西夏区字第**********号、银国用(****)第*****号)的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在***万元的最高限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对被告卢国明、马秀英共同所有在马秀英名下位于银川市西夏区西夏建材城**号商业楼***号营业房及土地使用权(银房权证西夏区字第**********号、银国用(****)第*****号)在**万元的最高限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对被告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西夏区丽子园路以西、黄河西路以南的地号为**-**-**的土地使用权(银用国(****)第*****号)的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张宁、张佰苓国明、马秀英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驳回建行宁夏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规定,加倍支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银川国裕物资有限公司、宁夏中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银川惠华物资有限公司、张宁、张佰岺、卢国明、马秀英、王会民、叶焕英、海宪甫、常海莉负担。

第*笔本金****万元:****年*月**日至****年*月**日,债务人在建行贷款****万元,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担保,卢国明、马秀英抵押的西夏区西夏建材城**号商业楼***号营业用房抵押,燕宝钢材公司抵押有位于西夏区建材城*号商业*、*、*、*、*、*号营业用房抵押,张宁、张佰岺西夏区西夏建材城**号商业楼**号、***号、***号、***号营业房抵押,银川兴庆区前进街长青巷*号楼*单元***房屋抵押。现我公司已诉讼,尚未开庭。

截止****年*月**日贷款本金余额*,***.**万元,欠息*,***.**万元,本息合计**,***.**万元。

*、银川国裕物资有限公司

(*)、企业情况

该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卢国明;注册资本:**** 万; 成立日期:****年**月**日;登记机关: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住所:银川市丽景南街昆仑物资市场*-**号; 经营范围:金属材料、建筑材料、*金、水暖配件、铝合金材料、机电设备销售。

该公司为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股东。

(*)、债权情况

贷款已分*笔诉讼:

第*笔本金****万元:****年*月*日,银川中院(****)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银川国裕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借款本金****万元、利息******.**元及自****年*月**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合同的约定计算);

*、被告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宁夏中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卢国明、马秀英、海宪甫、常海莉、张宁、张佰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银川国裕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若被告银川国裕物资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有权以被告叶焕英、王会民设定抵押的叶焕荚名下位于银川市西夏区西夏建材城**号商业楼*、*、*号营业房(银房权证:西夏区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银国用(****)第*****、*****、*****号】;以被告燕宝钢材市场名下位于银川西夏区丽子园路以西、黄河西路以南的地号为**-**-**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银国用(****)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银川国裕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银川国裕物资有限公司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宁夏中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卢国明、马秀英、海宪甫、常海莉、张宁、张佰岑、王会民、叶焕英负担 。

第*笔本金****万元,****年*月**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银川国裕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本金****万元、利息******.**元(暂计算至****年*月**日)及自****年*月**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合同的约定计算);

*、若被告银川国裕物资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项义务的,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有权对被告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位于银川市西夏区丽子园路以西、黄河路以南的地号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银用国(****)第*****号,他项权利证号:银他项****年第*****号】;

*、被告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银川中桥物资有限公司、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卢国明、马秀英、海宪甫、常海莉、张宁、张佰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银川国裕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银川中桥物资有限公司、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卢国明、马秀英、海宪甫、常海莉、张宁、张佰岑负担。

 第*笔本金**,***,***.**元+****万元。****年**月**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银川国裕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承兑垫款********.**元及利息*******.**元,并支付****年*月**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被告银川国裕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承兑垫款********.**元及利息******.**元,并支付****年*月**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如银川国裕物资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偿还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对被告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宁夏建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宁夏中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银川燕宝钢村市场有限公司、张宁、张佰岺、卢国明、马秀英、海宪甫、常海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夏建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宁夏中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银川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张宁、张佰岺、卢国明、马秀荚、海宪甫、常海莉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银川国裕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原告预交******元),由被告银川国裕物资有限公司、宁夏建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宁夏中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银川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张宁、张佰岑、卢国明、马秀英、海宪甫、常海莉负担 。

第*笔*******.**元:****年**月*日至****年**月*日贷款***万元,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宁夏中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担保、张宁、张佰岺、卢国明、马秀英、海宪甫、常海莉担保;燕宝钢材公司抵押有位于西夏区丽子园路以西、黄河西路以南的地号为**-**-**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银国用(****)第*****号(仓储、其他商业用地******.**㎡)抵押。我公司收购后诉讼,尚未开庭。

第*笔***万元:****年**月*日至****年**月*日贷款***万元,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宁夏中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担保、张宁、张佰岺、卢国明、马秀英、海宪甫、常海莉担保;燕宝钢材公司抵押有位于西夏区丽子园路以西、黄河西路以南的地号为**-**-**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银国用(****)第*****号(仓储、其他商业用地******.**㎡)抵押。我公司收购后诉讼,尚未开庭。

截止****年*月**日贷款本金余额*,***.**万元,欠息*,***.**万元,本息合计**,***.**万元。

*、宁夏中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情况

该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海宪甫;注册资本: ****万; 成立日期:****年**月**;登记机关: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住所:银川市丽景南街西侧(昆仑建材综合市场*-**#); 经营范围: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木材、*金工具、电线电缆、机械配件、仪器仪表、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及专项审批)、油漆、冶金炉料、水暖配件、日用百货、土畜产品的批发、*售;。

该公司为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股东。

(*)、债权情况

该公司债权分*个案件起诉:

第*笔本金****万元:****年*月,建行将贷款余额****万元*笔诉至银川中院,请求判令:*、宁夏中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贷款本金****万元,利息**.**万元;*、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银川国裕物资有限公司、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张宁、张佰岺、卢国明、马秀英、海宪甫、常海莉承担连带责任;*、原被告叶焕英、王会民抵押的位于西夏区西夏建材城**号商业楼*号、*号营业房(银房权证西夏区字第**********号(商业**.**㎡)、**********号(商业**.**㎡))及土地使用权【证号:银国用(****)第*****号(商业用地**.**㎡)、*****号*(商业用地**.**㎡)】享有优先受偿权;*、张宁、张佰岺设定抵押的西夏区西夏建材城**号商业楼**号营业房(银房权证西夏区字第**********,面积**.**㎡、银国用(****)第*****号,面积**.**㎡)享有优先受偿权;*、燕宝钢材公司抵押有位于西夏区丽子园路以西、黄河西路以南的地号为**-**-**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银国用(****)第*****号(仓储、其他商业用地******.**㎡)】在最高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已取得胜诉判决(****年**月*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全部诉求)。

第*笔本金****万元:****年*月,建行将贷款余额**,***,***.**元*笔诉至银川中院,请求判令:*、宁夏中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元,利息***.**万元;*、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银川国裕物资有限公司、张宁、张佰岺、卢国明、马秀英、海宪甫、常海莉承担连带责任;*、燕宝钢材公司抵押有位于西夏区丽子园路以西、黄河西路以南的地号为**-**-**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银国用(****)第*****号(仓储、其他商业用地******.**㎡)】在最高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已取得胜诉判决(****年**月**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全部诉求)。

第*笔本金****万元:****年*月,建行将贷款余额****元*笔诉至银川中院,请求判令:*、宁夏中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贷款本金****万元,利息**.**万元;*、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银川国裕物资有限公司、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张宁、张佰岺、卢国明、马秀英、海宪甫、常海莉承担连带责任;*、燕宝钢材公司抵押有位于西夏区丽子园路以西、黄河西路以南的地号为**-**-**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银国用(****)第*****号(仓储、其他商业用地******.**㎡)】在最高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已取得胜诉判决(****年**月*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全部诉求)。

第*笔本金***万元:****年*月,建行将贷款余额***元*笔诉至银川中院,请求判令:*、宁夏中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贷款本金***万元,利息**.**万元;*、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银川国裕物资有限公司、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张宁、张佰岺、卢国明、马秀英、海宪甫、常海莉承担连带责任;*、燕宝钢材公司抵押有位于西夏区丽子园路以西、黄河西路以南的地号为**-**-**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银国用(****)第*****号(仓储、其他商业用地******.**㎡)】在最高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年*月**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年**月*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宁**民初***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

*、被告银川中桥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借款本金***万元、利息******.**元(暂计算至****年*月**日)及自**** 年*月**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合同的约定计算);

*、若被告银川中桥物资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项义务的,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有权对被告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位于银川市西夏区丽子园路以西、黄河路以南的地号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银用国(****)第*****号,他项权利证号:银他项****年第*****号】;    *、被告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银川国裕物资有限公司、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卢国明、马秀英、海宪甫、常海莉、张宁、张佰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银川中桥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银川中桥物资有限公司、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银川国裕物资有限公司、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卢国明、马秀英、海宪甫、常海莉、张宁、张佰岺负担。

截止****年*月**日贷款本金余额*,***.**万元,欠息*,***.**万元,本息合计**,***.**万元。

*、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

(*)、企业情况

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现企业状态存续,营业期限为****年*月*日至无固定期限,属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万元,注册地:银川西夏区黄河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宁,现工商年检正常,营业范围:钢材、木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不含贵金属)的加工、批发销售、仓储;普通货物的运输(铁路运输)、中转、装卸;物流配送;场地房屋租赁。债务企业主要收入来源为市场经营收入,目前该企业处于勉强维持经营中。

(*)、债权情况

抵押物:该债权对应抵押物为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西夏区西夏建材城***套营业房及及**块对应土地使用权(其中**套营业房未办理土地证),建筑面积总计**,***.**平方米。

保证人:

海宪甫,男,回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现住银川市金凤区鲁能陶然水岸**-*号。海宪甫系宁夏中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宁夏中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同时持有宁夏美乐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股权。

张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现住银川市兴庆区太阳都市花园**-*号。张宁系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股权。

卢国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现住银川市金凤区鲁能陶然水岸**-*号。卢国明系银川国裕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股权。

该债权目前已进入执行阶段,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下达(****)宁**执***、***号执行裁定。

截至****年*月**日,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债权剩余本金****万元,利息****.**万元,本息合计*,***.**万元。

*、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

(*)、企业情况

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现企业状态存续,营业期限为****年*月*日至无固定期限,属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金****万元,注册地:银川市西夏区黄河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宁,现工商年检正常,营业范围: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建筑机械及配件、*金工具、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水暖配件、工矿机械及配件、轴承、农机及配件、农副产品、汽车(不含小轿车)的销售。目前已停止经营。

(*)、债权情况

抵押物:

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西夏区西夏建材城*号商业楼**-**号*套营业房、**号商业楼*层营业*段东、*段中两套营业房及其对应土地,建筑面积合计****.**平方米;

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西夏区西夏建材城*号商业楼*号营业房及其对应土地,面积***.*平方米;

张青亮名下位于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建设巷***号金波小区**号楼***室营业房及其对应土地,面积***.**平方米。

保证人:、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宁夏中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海宪甫、张宁、张佰岺。

该债权目前已进入执行阶段,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下达(****)宁**执***、***号执行裁定。

截至****年*月**日,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债权剩余本金****万元,利息***.*万元,本息合计****.**万元。

*、银川国裕物资有限公司

(*)、企业情况

银川国裕物资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法定代表人:卢国明,注册资本****万元,注册地址位于银川市丽景南街昆仑物资市场*-**号,统*社会信用代码:******************。公司经营范围:金属材料、建筑材料、*金、水暖配件、铝合金材料、机电设备销售。

(*)、债权情况

抵押物:

马秀英名下位于兴庆区汇丰花园**-*-***室,****年建成,用途为住宅,房屋性质康居房,钢混结构,共*层,位于第*层,面积为**.**平米。

卢洋名下位于永宁县望远镇现代金属物流园**-**号营业房,****年建成,框架结构,用途商业,总层数*-*层,面积为***.**平米。

杨春芳名下位于兴庆区湖滨东街丰收巷颐和家园*-*-***室,****年建成,用途为住宅,钢混结构,共*层,位于第*层,面积为***.**平米。

王会民用其名下位于西夏区西夏建材城*号商业楼**号商业用房,面积***.**㎡。

保证人: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宁夏中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卢国明、张宁、海宪甫、马秀英、常海莉、张佰岺。

该债权目前已进入执行阶段,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下达(****)宁**初***号判决,已申请执行未下裁定。

截至****年*月**日,银川国裕物资有限公司债权剩余本金***.**万元,利息***.**万元,本息合计*,***.**万元。

*、宁夏中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情况

宁夏中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桥物资”)成立于****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海宪甫,注册资本****万元,注册地址位于银川市丽景南街西侧(昆仑建材综合),统*社会信用代码:******************。公司经营范围: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木材、*金工具、电线电缆、机械配件、仪器仪表、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及专项审批)、油漆、冶金炉料、水暖配件日用百货、土畜产品的批发、*售。

(*)、债权情况

抵押物:

海珍以其名下位于西夏建材城**-**号商业用房,面积**.**㎡,在最高额**万元的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

海珍以其名下位于永宁县望远镇现代金属物流园**-**商业房,面积***.**㎡,在最高额***.*万元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

常改利以其名下位于西夏区西夏建材城*-**号商业房,面积***.**㎡ ,在最高额***万元的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

王会民用其名下位于兴庆区民族北街高尔夫家园**-*-***室住宅(面积***.**㎡)、兴庆区高尔夫家园*期地下车库***号车库(面积**.**㎡)在最高额***万元的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

保证人:银川国裕物资有限公司、卢国明、海宪甫、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张宁、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

该债权目前已进入执行阶段,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下达(****)宁**初***号判决,已申请执行未下裁定。

截至****年*月**日,宁夏中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债权剩余本金****万元,利息***.**万元,本息合计****.**万元。

*、银川鑫融通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情况

该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 傅永智;注册资本: **** 万 ;成立日期: ****年**月**日;登记机关: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西夏建材城**号商业楼**-**号房; 经营范围:钢材、建筑装饰材料、 机电产品、电子产品、化销售等。

(*)、债权情况

该公司****年在建行借款两笔***万元,以傅永智位于固原市文化西街家乐园小区*号楼*号室**.**㎡(房权证固原市字第*******号,固房他证市字第*******号)、位于兴庆区银河家园*号楼*单元 ****室 ***.**㎡(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银国用(****)第*****号;银房他证兴庆区字第*********号、银他项(****)第*****号)抵押***万元;以傅永智位于固原市中心路***.**㎡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固原市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固房他证字第*******号)、邵军位于固原市文化西街瑞和苑小区*号楼*单元 ***室住宅***.**㎡(固房权证市字第*******、房他项固市字第*******号)抵押***万元;宁夏燕宝市场钢材有限公司、银川嘉惠商贸有限公司、宁夏泽天贸易有限公司、郭成祥、徐丽亚、朱兴、朱闻、罗琰锋、高宁宝、傅永智、姚重梅担保。

建行已分成两个案件在兴庆区法院诉讼。

第*笔,本金***万元:****年**月**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银川鑫融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借款本金***万元、支付利息******.**元(截止****年*月**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年*月**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

*、被告宁夏泽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银川嘉惠商贸有限公司、银川双利源工贸有限公司、傅永智、姚重梅、郭成祥、徐丽亚、罗琰锋、高宁宝、朱兴对被告银川鑫融通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银川鑫融通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傅永智和姚重梅以傅永智名下位于固原市中心路***.**㎡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固原市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固房他证字第*******号)、绍军和傅永娥以其名下位于固原市文化西街瑞和苑小区*号楼*单元 ***室住宅***.**㎡(固房权证市字第*******、房他项固市字第*******号)为银川鑫融通贸易有限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的人民币贷款及银行承兑等业务在最高额**万元、**万元范围内内优先受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实现抵押权后,被告傅永智、姚重梅、绍军、傅永娥有权向被告银川鑫融通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银川鑫融通贸易有限公司、宁夏泽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银川嘉惠商贸有限公司、银川双利源工贸有限公司、傅永智、姚重梅、郭成祥、徐丽亚、罗琰锋、高宁宝、朱兴、、绍军、傅永娥负担;鉴定费*****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负担。

第*笔,本金***万元:****年**月**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银川鑫融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借款本金***万元、支付利息******.**元(截止****年*月**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年*月**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    *、被告宁夏泽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银川嘉惠商贸有限公司、银川双利源工贸有限公司、傅永智、姚重梅、郭成祥、徐丽亚、罗琰锋、高宁宝、朱兴对被告银川鑫融通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银川鑫融通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有权以被告傅永智、姚重梅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银河家园*号楼*单元****室(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及其土地使用权【银国用(****)第*****号】、固原市文化西街家乐园小区*号楼*号室(房产证号:*******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次在最高额******元、******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实现抵押权后,被告傅永智、姚重梅有权向被告银川鑫融通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银川鑫融通贸易有限公司、宁夏泽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银川嘉惠商贸有限公司、银川双利源工贸有限公司、傅永智、姚重梅、郭成祥、徐丽亚、罗琰锋、高宁宝、朱兴负担鉴定费***** 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负担。

截止****年*月**日贷款本金余额***万元,欠息***.*万元,本息合计***.**万元。

**、银川双利源工贸有限公司

(*)、企业情况

该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 郭成祥;注册资本: **** 万;成立日期: ****年**月**日; 营业期限至:****年**月**日;登记机关: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住所:银川市西夏区西夏建材城**号商业楼**-**号房; 经营范围:钢材、金属材料、装饰材料、建筑材料、*金交电、化工原料(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 学品)销售。

(*)、债权情况

该公司于****年**月**日在建行借款***万元,到期日****年**月**日。以郭成祥名下地处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文化街***号原州商贸城南排*层**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延宾西路**号楼*单元***室**.**㎡(现博文小学门口,*林小区**号楼)、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西夏建材城**号商业楼**-**号房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担保人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宁夏泽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银川双利源工贸有限公司、银川鑫融通贸易有限公司、郭成祥、徐丽亚、罗琰锋、高宁宝、朱兴、朱闻、傅永智。

建行已在兴庆区法院诉讼。****年**月**日,兴庆区法院下发(****)宁****民初*****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银川双利源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借款本金*******.**元、支付利息*******.**元(截止****年*月**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年*月**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    *、被告银川嘉惠商贸有限公司、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宁夏泽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银川鑫融通贸易有限公司、郭成祥、徐丽亚、朱兴、罗琰锋、高宁宝、傅永智、姚重梅对被告银川双利源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银川双利源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有权以被告郭成祥、徐丽亚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延宾西路**号楼*单元***室(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及其土地使用权【银国用(****)第*****号】、银川市西夏区西夏建材城**号商业楼**-**号房(房权证西夏区字第**********号)及其土地使用权【银国用(****)第*****号】、固原市市区文化街***号原州商贸城南排*层**号(房产证号:*******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次在最高额******元、******元、******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实现抵押权后,被告郭成祥、徐丽亚有权向被告银川双利源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银川双利源工贸有限公司、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宁夏泽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银川嘉惠商贸有限公司、银川鑫融通贸易有限公司、郭成祥、徐丽亚朱兴、罗琰锋、高宁宝、傅永智、姚重梅负担鉴定费****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负担。

 截止****年*月**日贷款本金余额***.**万元,欠息***.**万元,本息合计***.**万元。

**、银川嘉惠商贸有限公司

(*)、企业情况

该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 罗琰锋;注册资本: *** 万; 成立日期: ****年**月**日;登记机关: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住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西夏建材城**号商业楼**-**号房; 经营范围: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及制品、冶金炉料、化工产品销售。

(*)、债权情况

该公司****年*月**日在建行借款***万元,期限*年,以高宁宝西夏区怀远西路星河雅居*号楼*单元****室及阁楼***.**㎡(房屋所有权证西夏区字第**********号、银国用(****)第*****号、房屋他项权证房他项西夏区字第**********号、土地他项权证银他项****第*****号,抵押**万元)、罗琰锋西夏建材城**商业楼*号营业房**.**㎡(房屋所有权证西夏区字第**********号、银国用(****)第*****号;房屋他项权证房他项西夏区字第**********号、土地他项权证银他项****第*****号,抵押**万元)为抵押;宁夏燕宝市场钢材有限公司、银川鑫融通贸易有限公司、银川双利源工贸有限公司、宁夏泽天贸易有限公司、郭成祥、徐丽亚、朱兴、朱闻、罗琰锋、高宁宝、傅永智、姚重梅担保。

建行已在兴庆区人民法院起诉。****年**月**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下发(****)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银川嘉惠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借款本金***万元、支付利息******.**元(截止****年*月**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年*月**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

*、被告宁夏泽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银川鑫融通贸易有限公司、银川双利源工贸有限公司、傅永智、姚重梅、郭成祥、徐丽亚、罗琰锋、高宁宝、朱兴对被告银川嘉惠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银川嘉惠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有权以罗琰锋名下位于银川市西夏建材城**商业楼*号营业房**.**㎡(房屋所有权证西夏区字第**********号、银国用(****)第*****号)、高宁宝名下位于银川市西夏区怀远西路星河雅居*号楼*单元****室及阁楼***.**㎡(房屋所有权证西夏区字第**********号、银国用(****)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万元、**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实现抵押权后,被告罗琰锋、高宁宝有权向被告银川嘉惠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银川鑫融通贸易有限公司、宁夏泽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银川嘉惠商贸有限公司、银川双利源工贸有限公司、傅永智、姚重梅、郭成祥、徐丽亚、罗琰锋、高宁宝、朱兴负担;鉴定费*****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负担。

截止****年*月**日贷款本金余额***万元,欠息**.**万元,本息合计***.**万元。

以上*-**户均为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贷款。

**、宁夏奥园文体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情况   

该企业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席华;注册资本: *亿元;成立日期:****年*月**日;登记机关: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营业期限 至****年*月**日,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银川市湖滨街体育巷*号;经营范围: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机电产品、办公设备销售;餐饮;住宿;游泳场馆的经营、房屋租赁;歌舞娱乐;物业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业务;种养殖业。

(*)、债权情况

银川市奥园实业有限公司(现名:宁夏奥园文体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在工行宁夏分行申请办理流动资金借款****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公司)字****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期限*年至****年**月*日。后*次展期至****年**月**日至**月**日到期。该笔借款以银川市通城置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兴庆区湖滨西街体育巷面积为****.**㎡*号房产及****.**㎡土地(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号房产及相应土地银行国用(****)字第*****号)抵押,并办理了相应权证(银房他证兴庆区字第*********号、银房他证兴庆区字第*********号、银他项(****)第*****号);由席华、*莉萍、席娟、李伟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截止****年*月**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息****.**万元,其中本金为****万元,利息***.**万元。

我公司已起诉至银川中院,尚未开庭。

抵押物情况:该抵押物*-*层原由欧力优佳酒店承租经营,*层由通城置业公司(与奥园文体为同*法人)办公使用。现抵押人未经我公司同意,已开始拆除。

**、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情况   

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社会统*信用代码******************,注册资本*****.***万元,企业地址银川市兴庆区丽景街***号,主营范围:市场经营管理,房屋租赁,蔬菜、果品、副食、日用百货、棉麻日杂、肉、禽、蛋、水产品、调味品的销售。

(*)、债权情况

****年*月**日,我部以*****万元收购了宁夏贺兰回商村镇银行(以下简称“回商银行”)持有的北环市场等*户本息合计为*****万元(其中:本金*****万元,利息***万元)的不良资产包。之后我部对黑保虎、马德山两户债权委托回商银行代理清收。我部对北环市场*****万元债务实施了债务重组,期限**个月,年利率*.*%,北环市场以其所有的*****.**平方米营业用房及相应土地为上述重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北环市场股东王宏伟、李刚、马冬林、顾廷太、徐彦文、李振虎以其合法持有并享有处分权的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及派生权益提供质押担保,上述股东及其配偶还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项目实施后,我部先后收回了黑保虎、马德山两户的债务本金*万元,以及北环市场的部分债务利息。

本项目质押物:北环市场股东王宏伟、李刚、马冬林、顾廷太、徐彦文、李振虎以其持有北环市场合计**.**%的股权及派生权益提供质押担保。

本项目抵押物:北环市场以其所有*****.**平方米营业用房及相应土地提供抵押担保。在执行过程中,兴庆区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成交了抵押资产中**号楼的**套房产,面积合计***.**平方米。剩余抵押物为*****.**平方米营业房及相应土地。

本项目保证人及保证方式:王宏伟、周凤珍、李刚、马冬林、马少花、马克梅、顾廷太、杨秀梅、徐彦文、李振虎、王彦芳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年*月我部依法向被执行人北环市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北环市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年*月**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以(****)宁****执异**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申请。随后,我部及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在此期间,我部收到兴庆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以金建军等人名义起诉我部及被执行人王宏伟等人,要求认定我部与王宏伟等人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无效的民事起诉状。****年*月**日,兴庆区人民法院做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金建军、马金明、马燕琴、马明、李学刚、杨振伟的诉讼请求,我部胜诉。之后金建军等人提起上诉,已被法院裁定驳回。

****年*月**日,冯占军等*人对我部评估拍卖的*套抵押商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兴庆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以(****)宁****执异**、**、**、**、**、**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上述申请人的执行异议。之后上述申请人又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均败诉。

在执行过程中,兴庆区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成交了抵押资产中**号楼的**套房产,面积合计***.**平方米。

截至****年*月**日,北环市场债权项目剩余本金***,***,***.**元、利息**,***,***.**元、罚息*,***,***.**元、违约金**,***,***.**元,以上处置债权标的合计***,***,***.**元。

**、宁夏为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情况

现名:中*港(宁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亿元,法人代表马晓林,注册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沙湖大道水务清华*幢*号。现企业破产重整中。

(*)、债权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年从交通银行宁夏区分行收购重组宁夏为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宁夏为民实业有限公司)债权*亿元,担保人、马卫民、李波、马刚、杨桂燕。以宁夏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工程抵押(负*层至*层商业*****.**㎡及公寓***套****.**㎡),现该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债务人于****年*月*日破产重整。

我公司债权为:债权本金****万元,利息、违约金****.**万元,合计****.**万元。

**、宁夏都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情况

法定代表人:陈卫斌;注册资本: ****万元;成立日期:****年**月**日;登记机关: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行业:农业;住所:盐池县东顺工业园区(*期)南环路北侧;经营范围:中药材种植,中药材(不含麻黄、野生甘草等国家控制药材)收购、加工、销售等。

(*)、债权情况

宁夏都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在工行盐池支行借款***万元,以其名下位于盐池县工业园区面积为****.**㎡厂房(包括生产车间、综合办公楼、门房等)及面积为*****㎡土地提供抵押(权证号:盐房权证马花池镇字第*********号、*********号,盐国用(****)第*****号;他项权证:宁(****)盐池县不动产证明第*******号);由自然人陈卫斌、郭素燕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已取得生效判决。

截至****年*月**日,剩余本金***.**万元、利息**.**万元,合计***.**万元。

**、宁夏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情况

宁夏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贺兰县宝庆·国际花园北大门金源汇**-***,法定代表人金宝奇,注册资本****.**万元,成立日期为****年**月**日,主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凭资质证经营)。

(*)、债权情况

****年**月**日,我公司收购了交通银行长信支行持有的宁夏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元不良贷款并实施了债务重组,重组期限至****年*月**日,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保证。抵押物为海峡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宁夏银川市贺兰县“宝庆·国际花园”项目*期及*期在建工程(***套,涉及面积*****.**㎡)及两宗土地*****㎡,质押物为海峡公司股东张庆倩持有海峡公司**%的股权,保证人为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自然人金宝奇、张庆倩。

截至****年*月**日,海峡公司尚欠本金****.**万元,利息****.**万元,罚息****.**万元,重组顾问费***.**万元,违约金****.**万元,司法垫付费用*.**万元,债权合计*****.**万元。

本项目已申请强制执行。

**、宁夏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情况

宁夏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新胜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蔺自连,注册资本****万元,成立日期为****年**月**日,营业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主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道路与土石方工程施工(以上以企业资质等级核定的业务范围为准经营)。房屋出租;绿化服务;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建筑工程机械及配件、汽车配件的销售。

(*)、债权情况

****年*月*日,我公司收购了交通银行长信支行持有的宁夏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元不良贷款并实施了债务重组,重组期限至****年*月**日,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保证。抵押物为京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宁夏银川市贺兰县的“虹桥颐居苑”项目写字楼(*****.**㎡)、公寓(****.*㎡)及商住用地(*****㎡)。质押物为股东蔺自连、张伟持有京源公司合计****万元的股权。保证人为宁夏新银河仪表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张学文和其配偶赵丽平,京源公司股东蔺自连、张伟及其配偶陈莉娜。

截至****年*月**日,京源公司尚欠本金****万元,利息、复利、违约金为****.**万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为***.**万元,财务顾问费***万元,司法垫付费用**.**万元,债权合计****.**万元。

本项目已取得生效判决并申请执行。

处置方式:单户或多户组包转让或其他处置方式。

交易条件:*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有效。    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黄女士

联系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修业路长信春天综合楼*层

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刘女士    电话:****-*******

主管部门联系人:刘先生      电话:****-*******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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