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比招标网> 招标公告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吴家湾邮科中路民营高科技综合楼1...
| 更新时间 | 2025-03-31 | 招标单位 | 我要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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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止(延时除外)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网址:***/**),现公告如下:
*、拍卖标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吴家湾邮科中路民营高科技综合楼*栋**层**、**号房地产。*号:房屋所有权证:湖*********,建筑面积:***.**㎡;*号:房屋所有权证:湖*********,建筑面积:**.**㎡。设计用途:办公,总层/所在层:**/**,登记时间:****年*月*日。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至****年*月*日止。
评估价值*******元(其中*室评估价值为******元,*室评估价值为******元)、起拍价:*******元、保证金:******元、增加幅度:****元(或其整数倍)。
特别说明:*、上述标的物的现状、规划、用途与《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产权证书或《登记信息查询证明》上记载的标的物的现状、规划、用途是否*致,请意向竞买人务必前往相关部门咨询,若因标的物规划、用途发生改变导致的无法过户、使用等问题,与拍卖人无涉,本标的拍卖成交后按现状交付。
*、上述评估价值是指在目前房地产市场状况下、估价对象房屋所有权及其对应土地使用权的总价值,其中包含了附着在建筑物上的和建筑物不可分离的附属设备设施的价值,同时也考虑了实际装修状况对价值的影响,但不包括可移动的存货、电器等动产的价值。
*、上述标的物所在楼栋建筑设计为高层办公楼,所在单元为*梯**户,估价对象*号平面呈规则多边形,*号平面呈矩形。*-*号打通整体使用。
*、建筑物实况:外观状况:楼栋外墙为玻璃幕墙、墙砖饰面,外墙整体维护较优。室内装饰装修、设施设备状况:房屋入户门为玻璃双开大门,铝合金窗;*-*号室内:地面铺设地毯砖,墙面刷白色乳胶漆,天棚石膏板吊顶。另室内配备有中央空调。公共设施设备:供电、供水、排水、通讯、有线电视、*部电梯、*处步梯及消防设施等。
*、使用维护及完损状况:地基基础:有足够承载能力,无不均匀沉降;承重构件:基本完好,屋面、楼地面、较完好;非承重墙:砖体较完好;屋面:无渗漏,基层平整较完好,排水较畅通;楼地面:整体面层完好;门窗:完好,开关灵活,油漆较完好。内外粉刷:外墙面层较完好,室内粉刷较完好;顶棚:完整牢固,无变形;水电卫设施部分:上、下水管道较畅通,各种卫生器具基本完好,*件齐全。电照:线路、各种照明装置完好,绝缘良好。本次估价根据耐用年限成新率、现场观察评分、其他因素评分*个因素采用加权平均综合确定估价对象的成新率为**%。
*、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本院联系咨询或自行前往看样。
*、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分钟。
*、拍卖方式:增价拍卖,至少*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
*、上述标的物现状:无租赁,空置。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切已知和未知的瑕疵。拍卖物上如有人使用居住或者存在房屋租赁等合同关系,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与相关使用人或合同关系当事人*方自行协商解决或者另诉解决。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无合法事由占用拍卖标的物造成不能交付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醒,竞买人参加竞买前需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详细咨询限购、过户等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
特别声明: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不得申请参与竞拍;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即视为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拍(变)卖成交后*日内,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其自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法院不予出具成交裁定书,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变)卖行为无效的视为悔拍,已缴纳的保证金本院予以没收。重新拍(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变)卖的价款低于本次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条处理。
以上声明请意向竞买人特别予以关注,*旦购买视为了解本拍(变)卖标的物*切风险并自行承担。
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本院*并办理拍卖标的物的涤除抵押、解除查封手续。买受人凭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
过户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切税、费和本拍品所需补缴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他相关税费,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根据法律规定,具备发还条件的执行案款应于**个工作日内发还完毕,故本拍品的买受人应当于**个工作日内,自行至财产登记部门完成财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并在该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有效支付凭证,申请退还(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导致的不能按期办理的除外,但买受人仍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前书面向本院报告原因并提交询税材料、申请预留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金额);买受人逾期申请退还已垫税款的,按以下规则处理:①.如本次拍卖所得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不足以清偿本案(含可能存在的参与分配执行案件)全部债权的,本案中不再受理买受人的退款申请,买受人应另行向被执行人追偿,追偿不能的风险自行承担,与拍卖人无涉(特别提示:此种情形下买受人另行向被执行人追偿成功的概率较低,请买受人竞拍之前务必自行前往行政机关全面了解过户政策和缴税流程,并于竞得本拍品后及时与本院联系);②.如本次拍卖所得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及本案(含可能存在的参与分配执行案件)全部债权后尚有剩余的,买受人仅能以剩余案款为限在本案中申请退还垫付税款,不足部分按照上述规则①另行追偿。
可能存在的欠缴水、电、煤、物业费及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竞买人有义务在拍卖前自行前往相关单位查询欠缴费情况及具体金额。如有争议,另行诉讼。
竞买人有义务自行了解标的物被他人占有使用的合法性及是否存在租赁情况,并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租赁争议、装修争议及不能交付使用等法律风险。如有争议,另行诉讼。
*、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年*月**日前与本院联系。本案当事人无法通知的,自本公告公示满*日视为已经通知。
本执行案件相关文书已邮寄或在湖北法院司法送达网公告,被执行人无法收悉的,特在此公示,公示满*日即视为已通知。
*、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年*月**日**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账号:*******************),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号)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并公示,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等信息。
**、特别提示: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是本院对该拍卖标的物进行拍卖的唯*交易平台,不收取任何佣金费用,本院未委托或者指定任何第*方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担保公司)及中介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交易活动,且本院组织看样不收取任何费用。竞买人在竞买期间,如收到任何以通知缴纳其他与本拍卖标的物的定金和尾款无关的款项,或者以法院委托或指定某金融机构为内容的口头和书面形式的通知,请务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标的情况调查摘录自日晟行房地产资产评估(湖北)有限公司作出的编号为鄂日晟行房估字[****]第*******号
本次涉案财产拍卖主体为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次拍卖标的物仅由武汉楚正惠盈拍卖有限公司提供有偿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服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中介机构、任何社会组织或个人代理辅助本次司法拍卖。本次拍卖不向竞买人收取任何费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均与本院无关。有竞买意向的,请直接与咨询电话联系。
标的物咨询电话:
黄经理:***********
武汉楚正惠盈拍卖有限公司:**********转*
法院监督电话:***-********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号
网 址: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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