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比招标网> 招标公告 > WXCQG25009
| 更新时间 | 2025-03-31 | 招标单位 | 我要查看 |
| 截止时间 | 我要查看 | 招标编号 | 我要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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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信息 | 我要查看 | 招标文件 | 我要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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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进半导体封装先导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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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保证金:元
报名开始时间:****-**-**
报名截止时间:****-**-**
| 项目名称 | 华进半导体封装先导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万元) | |||
| 项目编号 | ********** | |||
| 挂牌日期 | 挂牌起始日期:****年**月**日 | 挂牌终止日期:****年**月**日 | ||
| 转让方名称 | 江苏中科物联网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
|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江苏物联网研究发展中心于****年**月*日决定 |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华进半导体封装先导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 | ||
| 经济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统*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 |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
| 法定代表人 | 叶甜春 | |||
| 住所 | 无锡市新吴区太湖国际科技园菱湖大道***号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栋 | |||
| 经营范围 | *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集成电路设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职工人数 | *** | |||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 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北京中科微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 股权 | |||
*. 标的企业注册资本为*****.**万元,实收资本为*****.**万元,转让方认缴出资已到位。
*. 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应在挂牌公告期内通过无锡产权交易所报名参与受让,在场内行使优先受让权。
*.其他详见评估报告。
*、(产)股权转让总价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次性付清。*、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间内按要求递交举牌资料,并于挂牌期满日**时前向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递交意向受让保证金****万元(以到账时间为准),若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部分;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且无违规、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确定后的*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先用于支付无锡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划付至转让方。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支付相关费用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能在*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③挂牌期满后,产生*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④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⑤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规则规定的其他违规违约情形。
*、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并承诺受让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行为决策文件。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锡新国资评备【****】*号。
*、无锡友恒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合伙)出具的锡友评报字(****)第****号《评估报告》。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号《审计报告》。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号《审计报告》。
*、在挂牌期间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变更挂牌条件,待重新办理挂牌手续后再次挂牌。
*、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采取电子竞价方式决定最终受让方。
*、本公告仅为本次股权转让的简要说明。意向受让方在做出申请受让本(产)股权的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在提供身份证明、必要的资信证明并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可以在公告期间内至产交所查询《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江苏省发改委文件执行。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属于中小微企业的,交易服务费可减按**%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