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期 竞价方式 | 标的企业名称 | 国投农产品供应链(北京)有限公司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号*层东区) | 法定代表人 | 郭嘉熹 |
| 成立日期 |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 实收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饲料原料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谷物销售;豆及薯类销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非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售;非食用植物油销售;粮食收购;初级农产品收购;离岸贸易经营;粮油仓储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食品进出口;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销售代理;国内贸易代理;采购代理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食品添加剂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中国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 ****.** |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审计机构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年**月**日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 ***.** |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其他披露内容 | 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李宝林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批发业 |
|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
|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决议文件名称 | 董事会决议(国贸董决****-**) |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国投农产品供应链(北京)有限公司***%股权 |
| 转让底价 |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后,应在公告期间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同时交纳****万元交易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本项目不接受以人民币之外的其他币种支付和结算交易保证金及产权交易价款。截止信息披露期满,如只征集到*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且北交所收到意向受让方提交的退还保证金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本项目设立交易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秩序,避免转让方因意向受让方的不正当行为而遭受损失。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全部不予退还(在扣除北京产权交易所组织本项目的交易服务费后,其余作为对转让方的损失补偿),且转让方有进*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①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⑤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⑥未在合同生效后的*个工作日内将剩余转让交易价款以货币资金的形式汇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的;⑦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并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备查文件,已完成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逾期递交产权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北交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转让方可以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受让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与损失。*.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本方知悉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即为尽职调查期,对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详尽了解,不因股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向转让方进行追责和索赔。本方递交受让申请、交纳保证金并通过资格确认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尽职调查,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及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全部内容,并依据上述内容以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承担全部相关风险。本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本方同意转让方扣除本方交纳到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全部保证金,并由本方承担全部相关经济责任与法律风险;(*)本方承诺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须在*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次性交纳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本方同意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由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账户;(*)本方同意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本方承诺若成为受让方,将会依据转让方要求配合进行后续股权转让的全部手续(包括但不限工商变更手续);(*)本方承诺若因本方原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相关事项,本方同意转让方扣除本方已交纳至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全部保证金。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个工作日内交纳。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