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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东方明珠小区16幢一单元601室房产(含阁楼及车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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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浙江省招标 车棚 阁楼
更新时间 2025-02-28 招标单位
截止时间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代理机构
关键信息 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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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绍兴市东方明珠小区**幢*单元***室房产(含阁楼及车棚)
资产类别其他资产
转让方名称中纺院(浙江)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挂牌价格***,***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挂牌日期****-**-**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转让说明事项*.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至“浙交汇”平台浙交所的存管银行,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在办理房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时,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合同文本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合同文本(以下简称“上述文本”),但双方签订的上述文本仅作为办理登记手续之用,上述文本未尽事宜或与成交后转受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该《房屋转让合同》为项目成交后,转受双方基于“浙交汇”平台披露的《房屋转让合同(样稿)》而签订的交易合同,受让方不得变更受让主体,交易合同中除受让方相关信息及“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不得修改。)不*致的,均以成交后转受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为准。*.受让方应自行办理水、电、燃气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房地产变更登记过程中如需出具或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组织人服务费、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由转、受让双方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各自承担。如无国家明确规定的由受让方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购房增值税发票,*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标的按实际现状进行转让,并按实际现状交付使用,如遇公告面积、用途和性质等与实际办理有差异时,应以登记机关发证为准,不影响本次转让的成交价和成交关系,不多退少补。*.办理完毕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之前的水费、电费、燃气费及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物业维修基金等由转让方负责,办理完毕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之前,转让方负责结清相应费用。办理完毕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之后的上述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解决,转让方不承担上述费用。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全部转让价款及利息(如涉及)后**个工作日内将房产钥匙交付给受让方(视为房屋交付完毕),由受让方核验查收并在《房屋交接单》签字盖章。转让方将钥匙交付受让方使用后,本次转让标的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可委托中介机构办理过户手续,因代办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意向方在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时,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报名时上传《承诺函》):(*)在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并交纳竞买保证金后,视为意向方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产。(*)同意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及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受让方承担,权属变更登记及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的手续费由受让方承担。(*)意向方须承诺符合房屋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本地区房屋买卖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及过户过程中,如因不符合本地区房屋买卖政策或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同意房屋物业、水、电、暖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完毕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完毕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同意在《房屋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全额支付至指定账户,并完成“浙交汇”平台价款支付订单的支付。(*)同意浙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通过“浙交汇”平台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浙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后的**个工作日内,转、受让双方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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