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比招标网> 招标公告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关于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953弄46号302室(第一次拍卖)的...
| 更新时间 | 2025-02-24 | 招标单位 | 我要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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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标的: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弄**号***室,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号:沪(****)长字不动产权第******号;房屋类型:公寓;房屋结构:混合*;所有权来源:买卖;竣工日期:****年;房屋用途:居住;总层数:*;核准日期:****-**-**。
评估价:***.**万元。
*、拍卖时间:****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止(延时除外)
*、特别提示:
*、拍卖成交确认后,因买受人在本市无购房资格的,将依法承担悔拍等法律后果。
*、咨询、展示看样时间:咨询时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拍卖结束前;有意者请向法院委托的拍卖辅助机构上海市房地产拍卖行有限公司咨询,看样需预约或至现场登记,由拍卖辅助机构现场陪同看样。
有人占用,法院负责腾退。
*、对拍卖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年*月**日前与拍卖辅助机构联系,该公司负责向本院反馈。
拍卖成交余款(拍卖成交款扣减保证金)须于****年*月**日**时前以买受人(或到本院办理过授权的代理人)务必缴入指定的法院账户,并向本院递交缴款凭证,不得汇入其他账户。买受人将拍卖成交尾款支付至非指定的法院账户而产生的*切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全额支付拍卖成交款后,本院*并办理涤除抵押、解除查封手续,买受人凭本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及时办理拍卖标的从原产权人过户至买受人名下的手续,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
拍卖成交价不含本条涉及钱款。
**、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须于****年*月**日前事先通过拍卖辅助机构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来本院办理相关手续,资格经本院确认后方可参拍)或有其他事宜,请与拍卖辅助机构联系、咨询。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市房地产拍卖行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康定路****弄**号***室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