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期 竞价方式 | 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地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顺义区(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府前东街*号-***) | 法定代表人 | 严磊 |
| 成立日期 |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 实收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地铁自动售检票系统设备设计、安装、修理、研究;开发交通系统软件及交通网络技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维修城市轨道交通设备系统、通信系统设备、电气信号系统设备、电气机械系统;承修电力设施。(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承修电力设施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 **.******* |
| ***** **** ******* ************** ********** ********** *******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 **.*******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 ***.** |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审计机构 | |
| ****年**月**日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 ***.** |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其他披露内容 | *、根据《业务划分协议书》,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从事如下业务:(*)北京区域内的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系统)新建业务;(*)北京区域外的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系统)维修维护、更新改造和新建业务;(*)全国范围内轨道交通乘客信息系统(***系统)的维修维护、新建和更新改造业务。具体详见备查文件《业务划分协议书》。*、标的企业****年年度审计尚未完成,年度审计数据出自标的企业****年**月**日财务报表。*、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 转让方名称 | ***** **** ******* ************** ********** ********** *******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 ****,**/*,******,********** ****** ****,** **** **** ****,******* ***,**** ****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刘野菲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 | ****.***万元(港币) | 实收资本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
|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决议文件名称 | 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京投董决字(****)*号) |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北京地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联系方式]**%股权 |
| 转让底价 |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当于获得受让资格确认后*个工作日内,交纳****万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如信息披露期满,仅征集到*个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如信息披露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外,只征集到*个意向受让方,则由该意向受让方进行*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如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如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如信息披露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外,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如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如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照交易双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在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交易价款的*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应当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后*个工作日内*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返还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先用于补偿北京产权交易所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转让方经济补偿费,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征集到*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在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意向受让方的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和瑕疵,不得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和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 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自行判断自身是否具备成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自行决定是否参与本项目,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意向受让方须在提交受让申请时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已自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自行判断自身是否具备成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自行决定是否参与本项目,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在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支付保证金后,不以不了解标的企业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等原因终止项目成交工作的推进,否则将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已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全部保证金;(*)已知悉《业务划分协议书》的相关内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个工作日内交纳。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个工作日为*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