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期 竞价方式 标的企业名称 | 新汇石家庄天然气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注册地(住所) |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街**号江西大厦东区****室) | 法定代表人 | 代成建 |
成立日期 |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经营范围 | 燃气经营;燃气项目、燃气管道及配套设施的开发、设计、施工、管理、运行、安装、维修服务;天然气储运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燃气设备相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中石化新星(北京)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 |
河北佰汇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审计机构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年**月**日 财务报表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其他披露内容 | *、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宗标的企业所持土地,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李村镇北许营村,土地面积*****.**平方米,权利类型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目前已办理了不动产权证,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具体详见转让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的资产评估报告。*、标的企业分别于****年*月*日、****年**月**日与转让方签订借款合同,向转让方借款共计*******元,无借款利息。转让方已向标的企业实际支付借款*******元。截至本次信息披露前,上述两项合同借款共计*******元均未偿还,其中*******元借款为逾期未还款,标的企业需按照借款合同以未归还借款为基数,按年利率**%向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转让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的借款合同及支付凭证,提请各意向受让方关注。*、其他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转让方名称 | 中石化新星(北京)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号**幢***室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法定代表人 | 唐超 | 成立日期 |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石化新星(北京)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股东会议决议 | 决议文件名称 | 《中石化新星(北京)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年第*次股东会决议》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新汇石家庄天然气有限公司[联系方式]**%股权 |
转让底价 | ***.***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次性支付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在获得受让资格确认后*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未交纳或逾期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规定及内容进行后续操作。*、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非股东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等情形的。*、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企业状况。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及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全部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承担全部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受让方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风险。*、意向受让方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本方同意若本方出现上述保证金扣除条款中任意*条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本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本方已知晓标的企业全部债务关系并承诺在完成标的工商变更登记后,作为标的企业实际控制人协调其他股东共同敦促标的企业尽快偿还相关债务;(*)本方知晓并同意本次产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等无形资产,不再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本方同意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资产交易业务收费办法》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支付基础服务费。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万元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挂牌。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