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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水罚决字〔****〕第*号
邵东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王** ,男,汉族,现年**岁,住址:邵东市仙槎桥镇泡湖塘村,身份证号码:******************。
*、违法事实:
****年*月**日,邵东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巡库发现当事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周官桥乡杨柳塘水库管理范围内倾倒渣土。为查明事实真相,****年*月**日水政执法人员和市河长办到现场了解情况,并找到当事人做了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拍照,****年*月**日执法人员和河长办、乡镇、当事人到现场对水库管理区范围基点进行勘测定位。现查明:当事人承包的东亿自动化生产线项目于****年*月**日开始施工,为了赶进度,将项目平整打出来的黄土倾倒在水库边。共倾倒了两处**余车黄土:第*处长**米,高*.*米,宽*.*米,**.*立方米;第*处长**米,高*.*米,宽*米,**.*立方米,两处共计约**立方米。当事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倾倒阻碍行洪的渣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条第*款之规定。****年*月**日我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勘验图等证据,足以认定。
*、执法依据:
当事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杨柳塘水库管理范围内倾倒渣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条第*款的规定“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处罚决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阻碍行洪的违法事实。”我局于****年*月**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邵水责改字[****]第*号),****年**月*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邵水罚告字[****]第*号),当事人至今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条第*款“有下列行为之*,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细则》第*条“障碍物在 ** 立方米以上 *** 立方米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警告。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小写:*****.**元)。
*、责令将阻碍行洪的渣土移出水库管理区并做好边坡防护。
此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日内,到我局(***办公室开具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告知权利:
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告知当事人有“知情权、异议权、申辩权、陈述权、听证权、复议权,诉讼权等*权。”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可以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邵东市水利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东市水利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