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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 融资方情况 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遴选方案 项目联系 项目名称 | 上海飞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增资项目 | 项目编号 | *************** |
融资方所在地区 | 上海市浦东新区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 **.*%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择优确定 |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 *个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 |
信息披露公告期满的安排 | *. 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 按照*个工作日为*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 *. 产生了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但未满足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或拟征集投资方数量等要求的,则: 按照*个工作日为*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征集到的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数量满足本项目公告要求。 |
募集资金用途 | 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融资方的产业升级发展、服务型制造转型、关键技术研究、资质能力提升与流动资金补充等方面。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认缴权 | 是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本次增资股权设置情况如下: 增资完成后,原股东上海航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融资方**%股权、原股东意大利飞奥公司持有**%股权,引入外部投资方持股比例**%。原股东上海航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仍为融资方第*大股东,保留对融资方的实际控制权。 |
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 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且经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的批准后签署增资协议,则本次增资达成。 |
相关 | |
名称 | 上海飞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
基本情况 | 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号 |
法定代表人 | 张铁军 | 成立日期 | ****-**-** |
注册资本 | ****万元 | 实收资本 | ****万元 |
经营范围 | 设计、生产燃气调压箱、燃气调压计量站成套设备及配件(含燃气调压器、气体涡轮流量计、膜式燃气表),阀门和旋塞、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装置、供应用仪器仪表,销售及安装自产产品,提供自产设备租赁和售后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及其运行维护,信息处理和储存支持服务(除增值电信业务),上述产品同类商品、金属材料(钢材、贵金属、稀有金属除外)、金属管道及连接件、金属容器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和进出口,天然气(工业生产原料或进口)、*氢噻吩的批发(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从事自有房屋租赁、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股东个数 | * |
企业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前*位) | 出资比例(%) |
上海航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 |
意大利飞奥公司 |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近*年年度审计报告 |
年度 | **** 年度 | **** 年度 | **** 年度 |
资产总计 | *****.** | *****.** | *****.** |
负债总计 | *****.** | *****.** | *****.**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营业收入 | *****.** | *****.** | *****.** |
净利润 | ****.** | ****.** | ****.** |
最近*期财务数据 |
日期 |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 |
所有者权益 | *****.** |
营业收入 | *****.** |
净利润 | ****.** |
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 融资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研究院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其他披露事项 | *、本次增资募集资金总额超出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归新老股东共同享有。*、本次增资完成后,融资方相关债权债务由增资后的新公司继续承继履行。*、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各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享有股东权益,承担经营风险。*、意向投资方须向北交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函件、受托方身份证复印件及已签署的《保密承诺函》(领取联系人:刘经理,联系电话:*********** )后,方可查阅融资方置于北交所备查的相关文件。*、投资方须在本项目出具增资凭证前将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意向投资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意向投资方不得通过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参与增资。*、本项目不接受私募投资基金参与增资,且不接受意向投资方组成联合体参与增资。*、意向投资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支付能力。*、意向投资方应为从事燃气经营,燃气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及管理的企业(以意向投资方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为准)。*、意向投资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增资条件 | *、意向投资方须在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交所提交意向投资申请材料,并在通过融资方资格审核且收到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的《意向投资方资格确认通知书》次日起*个工作日内(以到账时间为准)将拟投资金额的**%作为交易保证金交纳到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投资资格,意向投资方成为投资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各方签署《增资协议》后,可以根据协议约定转为增资价款的等额部分。*、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有权利及义务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间自行组织对融资方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投资方提交投资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融资方就本次增资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及备查资料所披露的相关内容,已完成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及融资方的现状(包括可能存在的瑕疵),同意以不低于融资方经备案的净资产评估值计算的每单位注册资本的对应价格进行增资。*、本次增资须以货币方式进行出资,出资币种为人民币。*、意向投资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个工作日内与融资方及其原股东签署《增资协议》,并按《增资协议》的约定支付增资价款;(*)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若以不了解融资方的现状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增资协议》、拒付增资款、放弃增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融资方有权扣除本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重新披露增资信息,由本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增资凭证》后*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转为增资款的保证金划转至融资方指定账户;(*)本方同意融资方有权对我方所承诺事项及是否符合投资方资格条件、增资条件进行核查,并配合融资方进行尽职调查(如融资方要求),按照融资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本方认同并支持融资方的战略规划和经营理念,成为投资方后,为融资方引入战略和业务资源,支持融资方发展;(*)本方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信息。 |
保证金设置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 拟投资金额的**% |
交纳时间 (以到达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时间为准) |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投资方在接到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之次日起开始交纳,交纳周期为:*(单位:工作日)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保证金扣除情形:若非融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种情形时,融资方有权扣除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意向投资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增资申请的;(*)本增资项目信息披露期满,确定进入遴选环节,意向投资方未参加或未按要求参加后续遴选程序的;(*)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因意向投资方单方原因未按约定时限签署《增资协议》或未按《增资协议》约定时限足额支付增资款的;(*)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情形的;*、意向投资方成为投资方的,其保证金按照本公告及《增资协议》约定处置;未被确认为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投资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返还。 |
遴选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意向投资方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并经融资方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后即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信息披露期满,如产生*家合格意向投资方时,融资方有权决定是否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或经有权批准机构审批可直接确认最终投资方;如产生*家及以上合格意向投资方时,将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并经有权批准机构审批确定投资方、增资价格及各方持股比例。融资方将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从以下方面对合格意向投资方进行遴选:*、意向投资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背景、行业声誉、资金实力、投资经验、公司治理等。*、意向投资方在融资方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具有*定行业经验和业务资源,具有专业技术、运营经验、行业资源的优先。*、意向投资方能与融资方原股东建立良好的沟通协作关系,与融资方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有业务合作基础的优先。*、意向投资方能与融资方在业务上形成互补推动作用,能协助增资企业完善产业链布局,促进增资企业扩大市场份额,为融资方主营业务发展提供战略、产业资源、业务资源等实质性帮助的优先。*、意向投资方与融资方的战略发展、经营理念、价值观的契合程度高的优先。*、意向投资方提交的增资价格、出资额度、持有期限等因素。*、意向投资方的股东背景,其中意向投资方为国有全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的优先。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高经理联系电话:***-********电子邮件:*****@****.***.**部门负责人:陈经理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