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汉沽街道大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约**.*亩坑塘水面建设渔光互补发电项目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
项目发布区域
转出方信息
转出方名称 |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道大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类型 | 集体 |
联系地址 |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道大田村村委会院内 |
转出信息
转出方式 | 出租 |
是否属于再次转出 | 否 |
项目名称 | 滨海新区汉沽街道大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约**.*亩坑塘水面建设渔光互补发电项目 |
挂牌价格 | ****.***元/亩/年 | 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在合同期内,只允许做光伏,不准植树、取土和对土地有破坏的施工,不得撂荒,不得存放危化品及政府严禁存放使用的*切物品,如有天津市津能滨汉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切法律责任,且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此坑塘水面不退承包费,因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天津市津能滨汉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征用土地,政府规划及村级规划征用,天津市津能滨汉新能源有限公司必须无条件归还被征坑塘水面,被征用坑塘水面的青苗损失费归天津市津能滨汉新能源有限公司所有,征地补偿费归出租方,出租方只退回天津市津能滨汉新能源有限公司承包期内所被征坑塘水面未到期部分的承包费(按日计算不计息)。*.在合同期内,水电、排涝等天津市津能滨汉新能源有限公司自行解决,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天津市津能滨汉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出租方不延长坑塘水面承包年限。*.在合同期内,*切自然灾害和人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意外人身事故均由天津市津能滨汉新能源有限公司负责,与出租方无关。*.在合同期内,坑塘水面*周的沟渠道路属出租方所有,只允许天津市津能滨汉新能源有限公司行走、取水(但不保水源)或排涝。且天津市津能滨汉新能源有限公司必须保证道路畅通、渠道畅通,卫生环境必须达到出租方的要求,承租坑塘水面及周边道路沟渠垃圾归天津市津能滨汉新能源有限公司清理,如对坑塘水面及周边道路沟渠有破坏行为、不按出租方要求清理垃圾、除草恢复原貌或不按镇村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政策执行,出租方有权收回,出租方应退还未实际使用期限所对应的承包费,造成损失全部由天津市津能滨汉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出租方不负任何责任。*.在合同期内,如发生纠纷,由天津市津能滨汉新能源有限公司自己解决,出租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合同期内不允许天津市津能滨汉新能源有限公司私自对坑塘水面经营权进行转租,须向出租方提出申请并备案。*.在承包期内,出租方不负责水电,天津市津能滨汉新能源有限公司*切经营管理费用均由天津市津能滨汉新能源有限公司自负,出租方概不负责。*.成交后**个工作日内天津市津能滨汉新能源有限公司不签定合同即视为自动放弃,出租方不予退还保证金并在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重新挂牌。 **.天津市津能滨汉新能源有限公司可先进行实地踏勘,了解并接受项目及配套(水、电、路、消防设施等)现状,对项目及配套(水、电、路、消防设施等)现状无异议; 此次交易在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天津市津能滨汉新能源有限公司缴纳(收费标准参见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官网)。请天津市津能滨汉新能源有限公司认真阅读转出要求,在交易过程中如因转出要求原因产生的纠纷转出方不负任何责任,同时天津市津能滨汉新能源有限公司以转出条件原因为借口不与转出方签订合同的行为视同违约,天津市津能滨汉新能源有限公司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农交所交易费用后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划归转出方所有,该资产由转出方在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重新挂牌。**.交易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平台服务费由天津市津能滨汉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在合同期内,天津市津能滨汉新能源有限公司坑塘水面养殖结束后排水须达到国家标准,若违反政府相关规定,所产生的后果由天津市津能滨汉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出租方概不负责。**.风险提示:本项目流转期限为 **** 年 * 月 * 日 至****年 * 月 ** 日,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需仔细考虑,*旦报名即视为认可该流转期限,成交后不得以流转期限为由拒签合同,并同意按该流转期限支付相应租金。**.坑塘水面养殖权由天津津能滨汉新能源有限公司委托村集体对外发包,收益归村集体。 |
受让方条件 | 面向天津市津能滨汉新能源有限公司 |
转出用途 | 渔光互补发电项目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 |
缴纳形式 | 电汇 | 交易保证金(元) | ******.** |
挂牌期满,处理方式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土地性质 | 家庭承包地 |
交易方式 | 其他 |
阶梯价 | |
挂牌期 | * |
价款划入账号 | ************************ |
账户名称 | 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永安支行 |
项目发布区域
转出方信息
转出方名称 |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道大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类型 | 集体 |
联系地址 |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道大田村村委会院内 |
转出信息
转出方式 | 出租 |
是否属于再次转出 | 否 |
项目名称 | 滨海新区汉沽街道大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约**.*亩坑塘水面建设渔光互补发电项目 |
挂牌价格 | ****.***元/亩/年 | 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在合同期内,只允许做光伏,不准植树、取土和对土地有破坏的施工,不得撂荒,不得存放危化品及政府严禁存放使用的*切物品,如有天津市津能滨汉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切法律责任,且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此坑塘水面不退承包费,因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天津市津能滨汉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征用土地,政府规划及村级规划征用,天津市津能滨汉新能源有限公司必须无条件归还被征坑塘水面,被征用坑塘水面的青苗损失费归天津市津能滨汉新能源有限公司所有,征地补偿费归出租方,出租方只退回天津市津能滨汉新能源有限公司承包期内所被征坑塘水面未到期部分的承包费(按日计算不计息)。*.在合同期内,水电、排涝等天津市津能滨汉新能源有限公司自行解决,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天津市津能滨汉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出租方不延长坑塘水面承包年限。*.在合同期内,*切自然灾害和人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意外人身事故均由天津市津能滨汉新能源有限公司负责,与出租方无关。*.在合同期内,坑塘水面*周的沟渠道路属出租方所有,只允许天津市津能滨汉新能源有限公司行走、取水(但不保水源)或排涝。且天津市津能滨汉新能源有限公司必须保证道路畅通、渠道畅通,卫生环境必须达到出租方的要求,承租坑塘水面及周边道路沟渠垃圾归天津市津能滨汉新能源有限公司清理,如对坑塘水面及周边道路沟渠有破坏行为、不按出租方要求清理垃圾、除草恢复原貌或不按镇村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政策执行,出租方有权收回,出租方应退还未实际使用期限所对应的承包费,造成损失全部由天津市津能滨汉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出租方不负任何责任。*.在合同期内,如发生纠纷,由天津市津能滨汉新能源有限公司自己解决,出租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合同期内不允许天津市津能滨汉新能源有限公司私自对坑塘水面经营权进行转租,须向出租方提出申请并备案。*.在承包期内,出租方不负责水电,天津市津能滨汉新能源有限公司*切经营管理费用均由天津市津能滨汉新能源有限公司自负,出租方概不负责。*.成交后**个工作日内天津市津能滨汉新能源有限公司不签定合同即视为自动放弃,出租方不予退还保证金并在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重新挂牌。 **.天津市津能滨汉新能源有限公司可先进行实地踏勘,了解并接受项目及配套(水、电、路、消防设施等)现状,对项目及配套(水、电、路、消防设施等)现状无异议; 此次交易在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天津市津能滨汉新能源有限公司缴纳(收费标准参见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官网)。请天津市津能滨汉新能源有限公司认真阅读转出要求,在交易过程中如因转出要求原因产生的纠纷转出方不负任何责任,同时天津市津能滨汉新能源有限公司以转出条件原因为借口不与转出方签订合同的行为视同违约,天津市津能滨汉新能源有限公司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农交所交易费用后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划归转出方所有,该资产由转出方在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重新挂牌。**.交易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平台服务费由天津市津能滨汉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在合同期内,天津市津能滨汉新能源有限公司坑塘水面养殖结束后排水须达到国家标准,若违反政府相关规定,所产生的后果由天津市津能滨汉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出租方概不负责。**.风险提示:本项目流转期限为 **** 年 * 月 * 日 至****年 * 月 ** 日,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需仔细考虑,*旦报名即视为认可该流转期限,成交后不得以流转期限为由拒签合同,并同意按该流转期限支付相应租金。**.坑塘水面养殖权由天津津能滨汉新能源有限公司委托村集体对外发包,收益归村集体。 |
受让方条件 | 面向天津市津能滨汉新能源有限公司 |
转出用途 | 渔光互补发电项目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 |
缴纳形式 | 电汇 | 交易保证金(元) | ******.** |
挂牌期满,处理方式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土地性质 | 家庭承包地 |
交易方式 | 其他 |
阶梯价 | |
挂牌期 | * |
价款划入账号 | ************************ |
账户名称 | 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永安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