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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 2024-12-26 | 招标单位 | 我要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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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企业名称:宁夏勤昌滚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宁夏金环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所在地:青铜峡市嘉宝工业园区
债权总额:**,***,***.**元
*、宁夏勤昌滚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元。其中:本金**,***,***.**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元,垫付费用**,***.**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债务企业以其自己所有的**台机械设备为上述借款本息提供动产抵押担保。抵押人宁夏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位于灵武市复兴街北侧灵州华府*区**#楼*-**号共*套面积合计***.**平米【房屋产权证号: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号,土地证号:灵国用(****)第****号】的商业房产提供抵押。保证人宁夏金环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曹文敏、陈玲芳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勤昌滚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位于青铜峡市嘉宝工业园区*号,经营范围:轴承、滚子等通用*部件研发、制造、销售自营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万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陈玲芳、徐新志。该企业目前已停业。
(*)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为企业宁夏金环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位于青铜峡市嘉宝工业园区*号,经营范围:轴承套圈、研发、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万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郑玉莲。该企业目前营业执照已被吊销,吊销时间****年*月**日。
担保人为自然人:曹文敏,男,住所: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
担保人为自然人:陈玲芳,女,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
(*)诉讼执行情况
第*笔:剩余本金***万元
****年*月**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编号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夏勤昌滚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借款本金***万元、利息*******.**元(利息暂计算至债权转让之日即****年**月**日),之后利息(包含复利和罚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被告宁夏勤昌滚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第*项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有权对被告宁夏勤昌滚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机械设备、对告宁夏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灵武市复兴街北侧灵州华府*区**#楼*-**号房【房屋产权证号: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号,土地证号:灵国用(****)第****号】的商业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宁夏金环轴承制有限公司、陈玲芳、曹文敏对本判决第*项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夏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金环轴承制造有限公司,陈玲芳、曹文敏承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勤昌滚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追偿;*、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宁夏勤昌滚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宁夏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金环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曹文敏、陈玲芳共同负担*****元,由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负担*****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我分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现处于终本状态。
第*笔:剩余本金为**万元
****年*月**日,青铜峡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编号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夏勤昌滚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受让债权本金******元及利息(截止****年**月**日利息为*****元,自****年**月**日起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被告宁夏金环轴承制造有限公司、陈玲芳、郑玉莲对第*项判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勤昌滚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公告费***元,由被告宁夏勤昌滚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宁夏金环轴承制造有限公司、陈玲芳、郑玉莲负担。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我分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现处于终本状态。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位于灵武市复兴街北测灵州华府,为灵武市核心区域,区域位置较好。
(*)瑕疵披露
该项目存在动产抵押物机械设备灭失的情况。
*、宁夏金环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元。其中:本金**,***,***.**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元,垫付费用*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债务企业以自己名下**台机械设备提供动产抵押。抵押人宁夏勤昌滚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青铜峡市小坝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产权证号:青国用(****)第****号】。保证人宁夏勤昌滚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曹文敏、陈玲芳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金环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位于青铜峡市嘉宝工业园区*号,经营范围:轴承套圈、研发、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万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郑玉莲。该企业目前营业执照已被吊销,吊销时间****年*月**日。
(*)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为企业宁夏勤昌滚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位于青铜峡市嘉宝工业园区*号,经营范围:轴承、滚子等通用*部件研发、制造、销售自营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万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陈玲芳、徐新志。该企业目前已停业。
担保人为自然人:曹文敏,男,住所: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
担保人为自然人:陈玲芳,女,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
(*)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转让前,原债权人已向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宁**民***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夏金环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偿还原告青铜峡农信社借款本金**,***,***元及利息*,***,***.*元(利息暂计算至****年*月*日,之后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被告宁夏金环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履行判决第*项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青铜峡农信社有权对被告宁夏金环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在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抵押物机器设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责任限额在动产抵押登记的抵押担保**,***,***元限额范围内;*、被告宁夏勤昌滚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陈玲芳、徐新志、曹文敏、郑玉莲对判决第*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金环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追偿。*、驳回原告青铜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财产保全费****元,由被告宁夏金环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宁夏勤昌滚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陈玲芳、徐新志、曹文敏、郑玉莲共同负担。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已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位于青铜峡嘉宝工业园区,周边交通便利,营商环境相对较好。
(*)瑕疵披露
该项目就抵押物土地使用权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存在未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情况,动产抵押物机械设备存在灭失的情况。
*、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以下主体除外: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交易条件:*次性付款。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蔡先生、王先生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修业路*层-**层
邮政编码:******
纪检审计处联系人:赵女士
联系电话:****-*******
主管部门联系人:罗先生
联系电话:****-*******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