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比招标网> 招标公告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关于重庆市南岸区天文大道157号附7号2-16号房屋(第二次...
更新时间 | 2024-12-25 | 招标单位 | 我要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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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条之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日视为已经通知。
拍卖公告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将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即**小时,延时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户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现公告如下:
*、拍卖标的:重庆市南岸区天文大道***号附*号*-**号房屋。
拍品介绍:该标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天文大道***号附*号*-**号,所在小区名称为“奥园城市天地”,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据评估报告显示,该标的*-*层为商业(无电梯),*层及以上为住宅,该标的位于名义层*层,层高约*.*米,室内为错层,部分搭有阁楼。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用途为商业服务,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室内装饰装修情况详见评估报告。
注:本次拍卖标的物包含室内不可移动的装饰装修部分,不含室内动产。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尽快与重庆辉昱和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以便咨询下*步流程。
本院执行中了解到,个别社会中介机构隐瞒司法处置房屋情况,夸大参拍难度,向意向竞买司法处置房人员收取服务费、看房费、代拍费、代理过户费等各种名义的费用,有的甚至以人民法院名义哄骗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对此,本院提醒如下:竞买人参与司法拍卖,仅需按照网络拍卖公告要求支付保证金后即可参加拍卖。拍卖过程中人民法院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看房费、代拍费、代理过户费等各种名义的服务费,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亦无需承担任何拍卖佣金。任何个人或者机构向您收取所谓的各种名义的费用,请您谨慎对待,以防上当受骗。
具体现场状况以实际为准,未标明的瑕疵不在拍卖人承担范围,请各竞买人自行了解。
评估价:**.**万元,起拍价:**.****万元,保证金:*万元,增价幅度:****元(以及其整数倍)。
*、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重庆辉昱和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辉昱和拍安排。重庆辉昱和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联系电话:***-********、***-***-****,或登录辉昱和拍网站自助预约:,或关注“辉昱和拍”微信公众号预约。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特别提醒:对于本公告载明的拍卖辅助机构以外的其他第*方主体提供的中介服务,请竞买人务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竞买人条件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比如商品房限购等),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竞买人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竞买,委托手续应于竞价程序开始*日前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交。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同到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代理人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参拍人本人的行为,成交后裁定参拍人为买受人,(参拍人即为淘宝的实名注册人)。
*、多人联合竞买的标的物的应于竞价程序开始*日前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及相关材料,经法院确认后方能进行联合竞买。
*、优先购买权人应于竞价程序开始*日前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条之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相关的拍卖财产:(*)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第(*)至(*)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近亲属。
*、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拍卖方式
本次拍卖为增价拍卖,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注:*人或*人以上报名,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则竞买成功,优先购买权人可以在不加价的情况下行使优先权;无人报名或出价的,竞价会流拍)。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岀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分钟。
*、已通知案件申请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无法联系,未通知到位。(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日视为已经通知)。对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本次拍卖开始前*日与本院联系,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暂缓、中止、撤回正在进行中的拍卖。
*、标的物瑕疵: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和房屋质量及附属保证。
特别提醒:
*、本次拍卖标的物已查封、有抵押,现案外人占用。
*、据评估报告显示及辉昱和拍工作人员现场勘查发现,本次拍卖标的物室内为错层,部分搭有阁楼,但未进行产权登记,该区域不属于拍卖范围,该区域是否系违法建筑,是否能办理产权证书,是否是扩建、改建、整改请竞买人自行了解并承担相应风险,竞买成功后以标的物现状及证载面积进行交付,本院不负责恢复物理边界,若涉及标的物内部结构恢复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测绘费、材料费和人工费等)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如需恢复原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自行了解并承担。
*、据辉昱和拍工作人员现场勘查发现,本次拍卖标的物室内墙皮有脱落情况,请竞买人务必实地看样了解,若后续需要修复而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据辉昱和拍工作人员向该标的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了解到,该标的目前不通气,但有气管,买受人可自行前往相关部门申请开通,开通所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请竞买人注意。
*、据评估报告显示,截止****年*月**日,拍卖对象拖欠物管费***.*元、水费*.*元。具体欠费金额请买受人自行到物业管理中心核实。
*、标的物移交时可能所涉及的物管、水、电、气等所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到有关部门进行充分了解并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物的所有欠费(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欠费)由竞买人自行到有关部门进行充分了解并由买受人承担。
*、上述情况若与实际状况不符,以实际状况为准并以实际现状进行交付,未标明的瑕疵不在拍卖人承担范围,请各竞买人自行了解。
*、报名及尾款缴纳
*、竞价前淘宝系统将锁定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由竞得者在拍卖成交后*日内缴纳。
(*)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户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南坪支行;账号:*******************)。
(*)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付款教程:()。
*、买受人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未交付拍卖成交款或者逾期交付拍卖成交款的或因买受人资格问题导致无法过户的,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原买受人缴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的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绝补交的强制执行。
*、标的物的过户及税费缴纳: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拍卖成交后,由执行法院负责标的物交付。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缴纳相应的税费,但依法应由岀卖方缴纳的相关税(费)须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买受人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卖方已纳税(费)票据,向法院申请退还已垫付税(费);竞买人是否符合过户条件,请竞买人自行到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解,拍卖人不承担*切责任;该拍卖房屋所欠房产税由买受人自行了解,并由买受人承担。
*、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
**、按照法释〔****)**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特别提醒: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标的物调查情况表》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规则、交款方式、法律责任。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咨询公司:重庆辉昱和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
淘宝咨询电话:***-***-****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监督电话:***-********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督察室监督电话:***-********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天文街道广福大道**号(南岸区行政中心*区)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〇**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