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期 交易方式 图片 转让方名称 | 中粮(江西)米业有限公司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 | 中粮粮谷总字[****]***号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粮粮谷控股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
价款支付方式 | *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提交受让申请,同时将交易保证金汇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截止日**:**前,以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信息披露期满,如只征集到*个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依其他意向受让方申请*次性原额无息返还。*、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标的资产具体情况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资产评估报告》中资产名称、规格型号等相关参数仅作参考,转让方不保证该标的相关文本描述的资产与现场实物完全*致。*、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资产交接拆运协议》(详见),自《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同时将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万元交纳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次性付清全部价款、履约保证金后*个工作日内赴现场与转让方进行实物资产移交,并向转让方提交施工方案后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自标的移交之日起,标的的保管、拆除、运输、清理的责任与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须在施工方案经转让方通过后方可进场施工。受让方须在签署《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之日起**日内完成标的拆除、运输。受让方需在前述期限内完成全部标的物拆除及现场净地交付工作;如因延迟给转让方带来不利影响及所有损失的,受让方需无条件予以承担相应责任。*、施工现场无电源提供,受让方可自行使用发电机;受让方施工过程要做好洒水降尘、消防工作。*、受让方实施拆解清运工作须按照现场踏勘时转让方确认的区域与范围进行施工,不得超区域与范围作业,服从现场转让方人员的协调与管理。*、意向受让方*旦递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完成对标的的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转让方提供的标的资产全部情况并接受本项目公告的所有内容,并自愿承担*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完整性、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或对本次交易提出疑义,否则将视为违约。**、意向受让方须按照《承诺函》内容进行承诺。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踏勘安排 | 本项目须进行现场踏勘,踏勘需提前预约并由转让方统*安排进行,其他时间不予接待,踏勘时须按照转让方制定的《现场踏勘管理办法》(详见)准备踏勘资料并进行踏勘,踏勘联系人:王先生 ;电话:***********。踏勘完成后双方须盖章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并递交北交所。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标的资产主要包括括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和设备类固定资产;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共计* 项,包括散粮钢板筒仓、成品仓、熏蒸仓库(铁路北侧)等建筑物,建筑面积合计*,***.** 平方米,容积合计*,*** 立方米;设备类固定资产共** 台,包括厚度分级机、色选机、皮带输送机等机器设备。上述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和设备类固定资产均已报废并拆除,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不作为实物交割的依据,最终交割以现场实物为准。*、本项目须进行现场踏勘,踏勘需提前预约并由转让方统*安排进行,其他时间不予接待,踏勘时须按照转让方制定的《现场踏勘管理办法》(详见)准备踏勘资料并进行踏勘,踏勘联系人:王先生 ;电话:***********。踏勘完成后双方须盖章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并递交北交所。意向受让方应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充分了解,转让方不保证标的的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本项目转让底价为含增值税价格,增值税税率为**%。受让方须完成拆除运输并对现场打扫干净交付转让方,经转让方验收合格,转让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开具相应税率的发票。*、其他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 |
交纳截止时间 | 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日的**时(以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保证事项 |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种情况,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先用于补偿北京产权交易所及各方交易服务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产生*家及*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程序的;(*)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成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资产交接拆运协议》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全部转让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条件的。 |
处置方式 | (*)受让方的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等额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依其他意向受让方申请*次性原额无息返还。 |
其他 | : , , |
意向受让申请电签文件 |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个工作日为*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网络竞价在权利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可以协议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