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比招标网> 招标公告 > 浙江浙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
更新时间 | 2024-12-24 | 招标单位 | 我要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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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联系方式]***%股权
挂牌日期:****-**-**信息来源:
项目编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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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浙江浙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联系方式]***%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浙江浙商金控有限公司浙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转让比例 | ** |
挂牌价格 | ***,***,***.**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其他 |
重要信息披露 | *.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方,则信息披露终结。*.若信息披露期之内,只有*家意向方报名,则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该意向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若信息披露期之内,有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方报名,则按照最终确定时间采用竞价方式进行转让。(竞价会相关情况由浙交所届时另行通过本网发布公告)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意向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此次转让为浙江浙商金控有限公司、浙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联合转让浙江浙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联系方式]***%股权。合计挂牌价为***,***,***.**元(其中浙江浙商金控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挂牌价格为***,***,***.**元,浙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挂牌价格为**,***,***.**元,若股权成交价高于挂牌价,则各转让方所持股权同比例溢价)。*.意向方需自行了解《浙江省典当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金管〔****〕*号)(详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股东资格条件和股权转让批准程序,以及有权登记机关关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规定,确保自身的主体资格符合典当行的股东资格要求,并负责就股权转让事项履行向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报批程序。转让方已履行告知义务,如因不符合上述要求而带来的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与浙交所不承担相关责任。(意向方报名时需提交《承诺函》)*.本次转让标的企业不涉及管理层受让。*.标的企业原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关于本次转让标的相关价值评估与或有风险,意向方请自行尽职调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请与转让方联系,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视为对标的企业或有风险的认可与接受。转让方联系人:何女士,联系方式:****-********。**.其他披露内容详见《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事项》。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应符合相应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满足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典当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金管〔****〕*号)关于典当行股东资格的相关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标的企业现有职工**人,本次转让完成后职工安置措施如下:(*)标的企业留用**名员工,原有劳动合同由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后的标的企业继续履行。(*)转让方在受让方摘牌后、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前负责完成其余*名员工安置,其中对于选择标的企业留用但未被留用、选择转让方集团内部竞聘未被录用或放弃内部竞聘后选择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以及直接自主选择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年的职工除外),涉及的经济补偿金由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前的标的企业按照法定标准予以支付。具体补偿标准如下:①经济补偿金月数:****年**月**日前(含当日),按职工在标的企业的工作年限(注:“标的企业的工作年限”是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标的企业工作的年限,下同),每满*年支付本人*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年的按*年计算。****年*月*日后(含当日),按职工在标的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年支付本人*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个月以上不满*年的按*年计算,不满*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②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按正常生产(工作)情况下,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如果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杭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倍的,按杭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倍计算,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年。*.标的企业原有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承继。*.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在获得交易凭证后,受让方应按照《浙江省典当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金管〔****〕*号)的规定,向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履行报批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