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京城梨园北门以北***米路西****.**平方米房屋及**.**亩院落出租
交易项目编号:********************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 浏览次数:*
全市统*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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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 | 标的名称: | 北京市朝阳区京城梨园北门以北***米路西****.**平方米房屋及**.**亩院落出租 |
细分类别: | 普通商业用房 | 坐落(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京城梨园北门以北***米路西 |
不动产权证证号: |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房屋使用现状: | 使用中 | 房屋用途: | |
附属设施: | 无 |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 | 否 | 他项权利人: | |
他项权利内容: | | 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 否 |
是否存在影响标的的交易的情形: | 否 | 影响标的的交易的其他情形: | |
拟出让方式: | 出租 |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 |
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 | 拟出让期限(年): | *年 |
拟出让用途: | 环境服务业 |
是否挂牌: | 是 | 挂牌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 ****-**-** |
截止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 ****-**-** | 挂牌总金额(元): | *******.** |
披露方式: |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网站 ***.******.*** |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 **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类型: | 延长信息发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 |
延牌次数: | |
交纳金额(元): | * | 交纳期限(工作日): | |
交纳方式: | | 处置方法: | |
处置方法说明: | | 其他: | |
公告价格(元): | *******.**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 *次性支付 |
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 地上建筑物*.*元/平方米/日,院落面积*.*万元/年/亩,年付,提前收取租金,先付押金。 *. 在合同期内,出让项目如遇征地、占地、拆违或其他原因拆除的,受让方将积极配合拆除工作,不享受拆迁补偿。 *. 受让方保证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助人员及其紧急器械、车辆等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能顺利进出租赁物。 *. 租赁期间,受让方应对租赁物*至范围内的市政设施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所需的*切费用。不得在租赁物*至范围内搭建任何违法建设。未经出让方书面同意并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不得翻建、改建、扩建现有建筑物。 *. 合同签订日期不作为起租日期,出让方房屋自交付日期作为受让方房屋起租日期,具体交易条件以合同中约定为准。 *. 租赁期内不得进行违法建设。受让方不得将租赁物之全部或者部分转租、转借他人,或与他人调换使用,或以联营等名义变相转租、转借他人,不得在租赁物上设立抵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不能从事禁限行业。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 受让方须为北京市朝阳区事业单位。 *. 受让方在报名前须取得出让方签字确认并加盖双方公章《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报名受让的先决条件,*并提交农交所。 *. 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中涉及黑名单信息中无不良记录。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 该项目出让标的面积为:建筑面积****.**平方米,院落面积**.**亩。 *. 该标的规划用途为绿地、产业用地和规划道路,该标的项目业态为环境服务业。 *. 该标的在创建基本无违建区的违法图版内,属于****年之后卫片拆违挂账任务,部分标的在减量地块范围,部分标的在项目代征代拆范围,受让方应充分了解该标的情况,并出具书面承诺。 *. 占地*至:东至京城梨园北门北侧道路西至原隆华杀虫剂厂南至京城梨园北门西侧道路北至*处空地。 *. 该标的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建设审批手续,尚未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不具备消防验收手续,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出租标的相关手续状态并接受因此产生的风险。 *. 如遇国家征地、拆迁等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 受让方违反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应付租金(包括土地使用费)、其他费用或没有及时补足押金的,每逾期*日,应当向出让方支付违约金,拖欠*个月以上出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继续向受让方追讨拖欠的租金和其他费用,并有权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 该项目挂牌及交易后,若非原承租方成功受让(原合同于****年*月**日到期),由出让方于**日内负责清退现有承租方并保证房屋交割至新受让方,如因此产生纠纷或损失,由出让方全部承担。 *. 租赁期间,如租赁物被征占(包括但不限于征用、拆迁、腾退等原因),双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本合同自动终止。受让方保证在约定搬离限期内及时搬离租赁物。受让方延期搬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应予以赔偿。 **. 受让方存在下列情形之*的,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 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让方和农交所损失的; (*) 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让方合法权益的; (*) 意向受让方在缴纳交易保证金后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 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给出让方造成损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