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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菊街30号1号楼2层附66号(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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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河南省招标 司法拍卖
更新时间 2024-12-21 招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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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告

 

*. 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买受人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可先行垫付依法由原产权人承担的税费,凭纳税费凭证到法院,从拍卖款中支取(自人民法院成交确认裁定送达后**日(该时间段可由各法院视情掌握)内自行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过户手续及凭纳税费凭证向法院申报原产权人应承担的税款的,本院不再负责从拍卖款中支付该税款)。

*. 不动产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的,如被执行人拒不缴纳应缴税费或下落不明的,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垫付被执行人缴纳税费的,法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时,将在抵债金额中对申请执行人垫付的税费予以扣除。如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接收抵债财产的债权人不愿垫付被执行人应缴税费的,导致不能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的法律后果和相应法律风险应由其承担。

*. 关于原产权人在标的物上的历史欠缴税费(不含被拍卖房屋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应缴未缴税费),本院不负责从本次拍卖款中予以支付。最终应缴税费以拍卖成交(以物抵债)后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金额为准。

*. 本案拍卖款抵扣顺序为:(*)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公告费等拍卖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执行费;(*)标的物原产权人本次拍卖应缴税费,以及被拍卖房屋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应缴未缴税费;(*)本次拍卖标的物上的担保物权;(*)其他无担保债权。除本次司法拍卖形成的税费以外的其他税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 买受人应自行办理水、电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对可能存在的影响标的物使用的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法院不承担上述费用。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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