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比招标网> 招标公告 > 合川高新区南溪组团排水防涝地下管网设施建设项目(三期)答疑补遗文件
更新时间 | 2024-12-20 | 招标单位 | 我要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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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高新区南溪组团排水防涝地下管网设施建设项目(*期)答疑及补遗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合川高新区南溪组团排水防涝地下管网设施建设项目(*期)”答疑及补遗通知发布如下:
*、答疑部分:
质疑*:请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只有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才能出具的独立保函,融资担保公司不具备出具独立保函的资格。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保函格式为独立保函,融资担保公司按招文格式出具的投标保函实际不是独立保函,改变了招标文件的实质要求。从而不满足纸质投标保函要求。
最近针对融资担保公司出具的纸质投标保函质疑问题较多,请问开具重庆不动产融资担保、重庆宏耀融资担保、重庆涪商融资担保、重庆双业融资担保、重庆交通融资担保等等这种有存在“股权纸质、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经营异常、终本案件、股权冻结、等等”*种情况的*种或多种的纸质保函是否合格?
如果后期中标公示以后,中标单位开具的是融资担保的投标保函会不会被投诉质疑从而废标?
请问是不是只有开具电子投标保函或银行投标保函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答:*、纸质投标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纸质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严格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保函开立要求,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规定。
*、请各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格式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纸质保函。
质疑*: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年**月**日成文****年**月**日发布的《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步优化完善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入渝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详见网址:****://******.**.***.**/****_***/****/******/*********_********.****)中“*、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重庆市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市外企业入渝信息动态监管规则》(渝建管〔****〕***号)及有关规定开展动态监督检查。市外企业承揽业务所在区县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企业入渝后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企业在本辖区承揽业务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而《重庆市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市外企业入渝信息动态监管规则》(渝建管〔****〕***号)(详见网址:****://******.**.***.**/****_***/*********/****/****/******/*********_********.****)中“第*章 动态监管检查结果处理:第**条 对于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给予*个月整改期。整改期内,对本市企业,屏蔽受检资质信息,不得申请受检资质的升级、不得以受检资质承揽新的工程业务,且不得重组、合并、分立受检资质。对市外入渝企业,屏蔽入渝信息,企业可继续实施屏蔽前在渝已承揽的工程业务,但不得在渝承揽新的工程业务,不得注销入渝信息,且不得在本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与整改和在渝已承揽的工程业务无关的事项。”以及渝建管〔****〕***号(详见网址:****://******.**.***.**/****_***/****/******/*********_********.****)、渝建管〔****〕***号(详见网址:****://******.**.***.**/****_***/*********/****/****/******/*********_********.****)、渝建管〔****〕***号(详见网址:****://******.**.***.**/****_***/****/******/*********_********.****)、渝建管〔****〕*号(详见网址:****://******.**.***.**/****_***/****/******/*********_********.****)等等,非常明确“未入渝报送或者屏蔽入渝报送或者注销入渝报送的市外企业就是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有效期内情形之*”。再者,根据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年版)****年*月修改****版》“第*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见第*章投标文件格式)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以及《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年版)****年*月修改****版》“第*章 投标文件格式 *、资格审查部分(*)承诺*、我公司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不存在下列情形之*:(*)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明确约定投标人绝对不能存在“(*)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之情形。请问本项目会按照相关文件严格执行吗?会坚定对提供“虚假承诺”说“不”吗?假如提供“虚假不实承诺”参与了投标又不是前*名,评标专家、业主、监督又没及时发现,又该怎么处理呢?尊敬的业主请问你们又认为哪些情况属于“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之情形”呢?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按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范本编制,行业主管部门有其他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发现有“虚假承诺”情形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投标人不得存在已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的情形,并自行承诺(格式见第*章投标文件格式)。
*、补遗部分:
*、本工程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人民币(大写) *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 ********.**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 ******.** ),各投标人必须按暂定金额填报,不得浮动,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
本工程招标将设置全部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全部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同招标文件*起发布,投标人的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超过每项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更改为 ****** 元。
*、本项目开标时间延期至****年*月*日**时**分,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相应顺延。
注:上述内容与招标文件有不*致的地方,以本通知发布的内容为准;本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招 标 人:重庆合川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公司:中咨工程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日 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