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比招标网> 招标公告 > 重庆市永川区双龙路4号等2处房产整体招租
更新时间 | 2024-12-20 | 招标单位 | 我要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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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双龙路*号等*处房产整体招租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
标的名称 | 重庆市永川区双龙路*号等*处房产整体招租 | ||
项目编号 | ************ | 租赁底价 | *.***万元/月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标的所在地区 | 重庆市&**;市辖区&**;永川区 | 资产类别 | 房产租赁 |
*、招租方承诺
本出租方(或委托会员)现提出申请,将本项目通过贵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资产租赁信息并招租。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本次资产租赁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租赁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租赁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租赁,符合我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我方租赁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我方所提交的本信息发布申请书及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若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承租方和贵所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资产租赁公告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标的简况
标的名称 | 重庆市永川区双龙路*号等*处房产整体招租 | ||||
坐落 | 重庆市永川区双龙路*号 | 楼盘名称 | |||
租赁底价 | *.***万元/月 | 租赁期限(年) | ** | ||
租金支付方式 | 按季度支付 | 免租期 | 无 | ||
租金递增方式 | 租金自第*年起逐年递增*% | 招租用途 | 无 | ||
产权证号 | 详见《房产招租明细表》 | ||||
楼层 | *-*层 | 结构 | 详见《房产招租明细表》 | ||
房屋证载用途 | 工业 | 招租面积(㎡) | ****.** | ||
优先权人是否行权 | 是 | 移交时限 | 出租方负责在租赁合同生效且承租方付清标的首期(*个月)租金、履约保证金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移交标的。 | ||
是否存在租赁 | 是 | 原租赁期至 | |||
评估/咨询/估价报告文号 | 重凯弘资评咨(****)第***号 | ||||
评估/咨询/估价基准日 | ****-**-** | ||||
重要信息披露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吴老师 | 联系电话 | *********** |
*、招租方简况
招租方名称 | 重庆市永川区政鑫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租赁分公司 | |||
行为批准机构 | 重庆市永川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 |||
评估备案机构 | 重庆市永川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以下交易条件为招租的基本条件,是租赁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承租人在提出承租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招租文件和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租赁相关其他条件 | *、本项目系重庆市永川区双龙路*号等*处房产整体招租,本次招租面积****.**㎡,其中房屋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约**.*亩(约****㎡),标的详情见《房产招租明细表》。 *、意向承租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的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若挂牌期满只产生*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含优先权人)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租赁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含优先权人),则采用互联网竞价方式(多次报价)确定承租方。优先权人要行权的,须在公告期内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意向承租登记及按要求交纳保证金。若在公告期内未办理意向承租登记或未按要求交纳保证金的,均视为其放弃优先承租权。 *、为保护出租方和真实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出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承租方*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出现下列任何*种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出租方有权扣除剩余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承租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租金的;(*)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行为的;(*)本公告或公告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租赁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部分,其余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意向承租方须自行通过相关资料、实物查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瑕疵、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产权人与招租方不*致,产权人已委托招租方招租,标的有不定期租赁,承租人享有优先权等)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办理营业执照等),若决定承租,须在报名时书面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承租标的均以实物现状交验为准,意向承租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经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承租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以其他方式放弃承租行为,否则将视为违约。 *、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个月)剩余租金*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同时将履约保证金(按照实际成交价的*个月租金缴纳以签订租赁合同为准)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租赁期满后,根据租赁合同约定返还履约保证金。因承租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除扣除保证金外,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承租方经营范围应合法合规,在租用前须将经营范围告知出租方,在经营过程中应遵纪守法。不得破坏标的周边环境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结构。标的出租期间因经营者自身原因违法造成的处罚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标的移交前的相关费用由出租方负责,移交后所发生的*切税、费(含物业费、装修费、水费、电费等)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需招租方名义缴纳的以招租方名义缴纳),租赁期间,承租人对房屋改造、装修、维修维护等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房屋改造装修、排水管道整治必须征得出租方同意方可实施,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不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承租方对房屋装修、装潢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满,如不再续租,承租方不得要求出租方补偿其装修、装潢费用,并不得以此为借口对标的的结构和装修进行损毁。 *、租赁期间,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含地震、飓风、洪水、冰雹、雪灾等)、水电气故障检修停供、市政设施改造等情形,影响资产正常使用的,招租方不予承租方任何补偿;由于政府规划、城市建设等政府行为或招租方整体开发需要、拆迁改造,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者不能继续履行的,承租方须无条件限期搬离,招租方可以提前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按国有资产出租项目收费标准收取,由承租方承担。收费标准详见 **、标的面积以实际现状移交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的面积有出入,成交价及交易服务费不做调整。 **、出租方负责在租赁合同生效且承租方付清标的首期(*个月)租金、履约保证金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移交标的,租期计算以签订租赁合同确定的时间为准,标的其他未尽事项由租赁双方自行约定。 **、在租赁期限内,未经招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标的转租、分租、转借、抵押、质押给第*方,不得托管转租,不得将租赁标的用于非法用途。 **、本项目资料仅供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其他连带责任。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个工作日为*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渝西分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李老师 | 联系电话 | ******** |
标的名称 | 重庆市永川区双龙路*号等*处房产整体招租 | ||
项目编号 | ************ | 租赁底价 | *.***万元/月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标的所在地区 | 重庆市&**;市辖区&**;永川区 | 资产类别 | 房产租赁 |
*、招租方承诺
本出租方(或委托会员)现提出申请,将本项目通过贵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资产租赁信息并招租。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本次资产租赁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租赁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租赁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租赁,符合我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我方租赁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我方所提交的本信息发布申请书及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若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承租方和贵所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资产租赁公告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标的简况
标的名称 | 重庆市永川区双龙路*号等*处房产整体招租 | ||||
坐落 | 重庆市永川区双龙路*号 | 楼盘名称 | |||
租赁底价 | *.***万元/月 | 租赁期限(年) | ** | ||
租金支付方式 | 按季度支付 | 免租期 | 无 | ||
租金递增方式 | 租金自第*年起逐年递增*% | 招租用途 | 无 | ||
产权证号 | 详见《房产招租明细表》 | ||||
楼层 | *-*层 | 结构 | 详见《房产招租明细表》 | ||
房屋证载用途 | 工业 | 招租面积(㎡) | ****.** | ||
优先权人是否行权 | 是 | 移交时限 | 出租方负责在租赁合同生效且承租方付清标的首期(*个月)租金、履约保证金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移交标的。 | ||
是否存在租赁 | 是 | 原租赁期至 | |||
评估/咨询/估价报告文号 | 重凯弘资评咨(****)第***号 | ||||
评估/咨询/估价基准日 | ****-**-** | ||||
重要信息披露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吴老师 | 联系电话 | *********** |
*、招租方简况
招租方名称 | 重庆市永川区政鑫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租赁分公司 | |||
行为批准机构 | 重庆市永川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 |||
评估备案机构 | 重庆市永川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以下交易条件为招租的基本条件,是租赁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承租人在提出承租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招租文件和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租赁相关其他条件 | *、本项目系重庆市永川区双龙路*号等*处房产整体招租,本次招租面积****.**㎡,其中房屋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约**.*亩(约****㎡),标的详情见《房产招租明细表》。 *、意向承租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的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若挂牌期满只产生*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含优先权人)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租赁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含优先权人),则采用互联网竞价方式(多次报价)确定承租方。优先权人要行权的,须在公告期内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意向承租登记及按要求交纳保证金。若在公告期内未办理意向承租登记或未按要求交纳保证金的,均视为其放弃优先承租权。 *、为保护出租方和真实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出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承租方*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出现下列任何*种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出租方有权扣除剩余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承租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租金的;(*)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行为的;(*)本公告或公告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租赁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部分,其余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意向承租方须自行通过相关资料、实物查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瑕疵、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产权人与招租方不*致,产权人已委托招租方招租,标的有不定期租赁,承租人享有优先权等)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办理营业执照等),若决定承租,须在报名时书面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承租标的均以实物现状交验为准,意向承租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经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承租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以其他方式放弃承租行为,否则将视为违约。 *、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个月)剩余租金*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同时将履约保证金(按照实际成交价的*个月租金缴纳以签订租赁合同为准)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租赁期满后,根据租赁合同约定返还履约保证金。因承租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除扣除保证金外,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承租方经营范围应合法合规,在租用前须将经营范围告知出租方,在经营过程中应遵纪守法。不得破坏标的周边环境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结构。标的出租期间因经营者自身原因违法造成的处罚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标的移交前的相关费用由出租方负责,移交后所发生的*切税、费(含物业费、装修费、水费、电费等)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需招租方名义缴纳的以招租方名义缴纳),租赁期间,承租人对房屋改造、装修、维修维护等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房屋改造装修、排水管道整治必须征得出租方同意方可实施,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不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承租方对房屋装修、装潢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满,如不再续租,承租方不得要求出租方补偿其装修、装潢费用,并不得以此为借口对标的的结构和装修进行损毁。 *、租赁期间,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含地震、飓风、洪水、冰雹、雪灾等)、水电气故障检修停供、市政设施改造等情形,影响资产正常使用的,招租方不予承租方任何补偿;由于政府规划、城市建设等政府行为或招租方整体开发需要、拆迁改造,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者不能继续履行的,承租方须无条件限期搬离,招租方可以提前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按国有资产出租项目收费标准收取,由承租方承担。收费标准详见 **、标的面积以实际现状移交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的面积有出入,成交价及交易服务费不做调整。 **、出租方负责在租赁合同生效且承租方付清标的首期(*个月)租金、履约保证金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移交标的,租期计算以签订租赁合同确定的时间为准,标的其他未尽事项由租赁双方自行约定。 **、在租赁期限内,未经招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标的转租、分租、转借、抵押、质押给第*方,不得托管转租,不得将租赁标的用于非法用途。 **、本项目资料仅供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其他连带责任。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个工作日为*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渝西分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李老师 | 联系电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