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丹东临港集团有限公司[联系方式]*.****%股权 | 项目编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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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 标的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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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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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比例: |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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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挂牌价格: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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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期间: | ** | 挂牌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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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的竞价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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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管理层是否有收购意向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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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当于获得受让资格确认后*个工作日内,交纳***万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 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如信息披露期满,只征集到*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之外: (*)征集到*家非标的企业股东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次报价后进入股东征询环节,若标的企业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标的企业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股东成为受让方; (*)征集到两家及以上非标的企业股东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股东征询环节,若标的企业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标的企业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股东成为受让方。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署合同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用于补偿北京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相关方,扣除款项不足以补偿相关方损失的,相关方可以继续追偿: (*)意向受让方提出意向受让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挂牌期征集到*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程序的; (*)在网络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成交确认书、交易合同的;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约情形的。 *、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文件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次性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本方承诺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全后 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备查文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我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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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 *.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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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 *、转让标的股权以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询问转让方的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到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尽职调查,获取标的股权的详细情况和具体信息,意向受让方对标的股权现状无异议。受让方通过本转让公告及向转让方或其他相关部门咨询,对转让标的股权的瑕疵及瑕疵可能引发的全部后果均已知晓。转让方及北交所对标的股权涉及的*切风险及瑕疵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责任、损失赔偿责任等在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及北交所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 *、本信息披露公告所披露的标的企业股东及出资信息为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股东信息。 *、本次标的股权转让过渡期为评估基准日至股权变更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过渡期标的企业经营性损益由受让方按照受让股权比例承担或享有,受让方不得以过渡期标的企业经营性损益等为由要求对交易条件和成交价格进行调整。 *、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全部税费及股权过户费用,由转让方、受让方按照中国法律及有关政府部门现行明确的有关规定各自依法承担。 *、其他披露事项详见留存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的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材料。 *、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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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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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 |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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