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比招标网> 招标公告 > 【市政·EPC】关于安徽省滁州市森林防火应急道路项目(三标段藕塘国有林场)工程总...
更新时间 | 2024-12-19 | 招标单位 | 我要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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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滁州市森林防火应急道路项目(*标段藕塘国有林场)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
项目编号:************-***
各潜在投标人:
窗体顶端
现对“安徽省滁州市森林防火应急道路项目(*标段藕塘国有林场)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答疑):
招标文件资信标增加评分项:*.信用分(*分)
*、如投标人为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投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信用评价结果以联合体成员中的最高者计算)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中公路施工信用评价等级为**级的得*分,为*级的得*.*分;其他等级不得分。投标文件中必须放相关截图,否则,不予认可。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投标人有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最近年度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时,直接引用该等级;投标人没有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最近年度信用评价等级时,引用安徽省交通运输厅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
(*)投标人没有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最近两年信用评价等级,引用交通运输部最近年度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投标人没有交通运输部最近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引用交通运输部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
*、如投标人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经安徽省住建厅同意,滁州市试点推进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运用。根据滁州市住建局《关于公布滁州市建筑业企业试点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建管函〔****〕***号)投标人企业信用分达到**分及以上的得满分*分,每*分*档,每降低*档扣减*.*分,
投标人信用分低于**分的此项不得分。举例示意:如 **分≤信用分<**分,此项得 *.* 分;以此类推
备注:*.投标企业的滁州市建筑业企业试点信用评价结果,以投标截止时间后在开评标现场通过滁州市住建局“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查询的结果为准。
*.因系统数据更新耗时,个别企业已在《关于公布滁州市建筑业企业试点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建管函〔****〕***号)中公开信用评价结果,但未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显示的,仍采用《关于公布滁州市建筑业企业试点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建管函〔****〕***号)中公开的信用评价结果。已在系统中查询到信用评价结果的,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投标人没有信用分或通过上述渠道查不到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信用评价结果按*分记取。
*.接受联合体投标的,信用评价结果以联合体成员中的最高者计算。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中公路施工信用评价与滁州市试点推进信用评价结果分数,以最高者计算。
商务评分**分调整为**分。
注:此澄清(答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请投标人按照最新的答疑澄清文件制作投标文件。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名称:滁州市林业局[联系方式]
联系人:范迪克
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夏骄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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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段编号 | 标段名称 | 答疑文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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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安徽省滁州市森林防火应急道路项目(*标段藕塘国有林场)工程总承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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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滁州市森林防火应急道路项目(*标段藕塘国有林场)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
项目编号:************-***
各潜在投标人:
窗体顶端
现对“安徽省滁州市森林防火应急道路项目(*标段藕塘国有林场)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答疑):
*.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对非承包人自行分包的专业工程、信息价缺项进行招标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承包人可向分包人要求支付分包价款的*.*%(水电费由分包单位自理)作为总承包管理费(该部分费用的税金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暂列金以招标人委托的第*方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且经招标人认可的内容为准,后续由发包人批准后使用。”调整为:“*.暂列金以招标人委托的第*方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且经招标人认可的内容为准,后续由发包人批准后使用。”
*.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投标人投标的投标文件、设计成果、图纸等全部技术资料的所有权、知识产权将归属于招标人,且不得索回。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方案设计成果、图纸等资料中的内容,不需要征得该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不需要支付任何使用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设计成果及技术资料等均不得有侵犯第*方知识产权的行为,否则造成相关责任及索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调整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设计成果及技术资料等均不得有侵犯第*方知识产权的行为,否则造成相关责任及索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注:此澄清(答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名称:滁州市林业局[联系方式]
联系人:范迪克
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夏骄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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