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期 竞价方式 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京粮协鑫科技有限公司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东*环中路**号*层***内***室) | 法定代表人 | 金国良 |
成立日期 |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经营范围 |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销售光伏材料和设备;农业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是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北京首农大厨房供应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 |
苏州协鑫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审计机构 | 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年**月**日 财务报表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其他披露内容 | *.本项目为捆绑转让项目,转让底价为***.****万元,北京首农大厨房供应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标的企业**%股权,转让底价为***.****万元,苏州协鑫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标的企业**%股权,转让底价为***.****万元,如形成竞价,则竞价起始价为本项目转让底价,即***.****万元。如本项目溢价成交,成交价格较转让底价的增值部分按照各转让方的转让底价占本项目转让底价的比例进行分配。*.标的企业注册资本****万元,实收资本****万元,北京首农大厨房供应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万元,已实缴***万元,苏州协鑫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认缴出资****万元,已实缴***万元,尚有****万元未缴足,受让方应当承担缴足上述未缴出资的义务或将注册资本减至****万元。*.****年*月*日,股东苏州协鑫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向股东北京首农大厨房供应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出质了所持有的标的企业全部股权。北京首农大厨房供应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在与意向方签订连带责任协议书和产权交易合同后解除股权质押,配合意向方办理工商手续。*.标的企业向北京首农大厨房供应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万元,其中**万元借款须在****年**月**日前偿还,剩余***万元到期日为****年*月**日,借款利息按照贷款利率*.*%计算,按月计息,到期*次性还本付息,北京首农大厨房供应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是标的企业的债权人。*.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详见转让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的资产评估报告,提请各意向受让方关注。其他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首农大厨房供应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西红门路*号**幢平房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法定代表人 | 郭占宝 | 成立日期 |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装卸搬运和仓储业 |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 批准日期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挂牌转让北京京粮协鑫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 |
转让方名称 | 苏州协鑫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苏州工业园区新庆路**号 |
经济类型 | 非国有企业 |
法定代表人 | 梁泽宇 | 成立日期 |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研究和试验发展 |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单位名称 | | 批准日期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 决议文件名称 |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北京京粮协鑫科技有限公司***%股权 |
转让底价 | ***.****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次性支付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当于获得受让资格确认后*个工作日内,交纳***万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信息披露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征集到*个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照交易双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在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交易价款的*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可以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后*个工作日内*次性原额无息返还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扣除,先用于补偿北京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转让方经济补偿费,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以继续追偿:(*)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征集到*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在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书面承诺: (*)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次性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在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支付保证金后,不以不了解标的企业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等原因终止项目成交工作的推进,否则将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已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的保证金;(*)本次产权转让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及其子企业的字号(包括“京粮”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同意标的企业需在股权变更后按期偿还债务。同意成为受让方后对标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提供足额担保。(*)股权交易完成后,同意标的企业在*周内腾退办公场所。(*)同意北京京粮协鑫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大会决议的全部内容。(职工大会决议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万元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个工作日为*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次报价)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