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条件:
*.本标的资产均按现状转让,转让方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本项目披露的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资产与其完全*致。
*.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示期间应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在现场踏勘时须严格遵守转让方现场踏勘相关规定及要求。
*.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转让标的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购买标的资产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如限购政策等)对自身的购买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资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意向受让方需在挂牌截止日前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并报价后,视为已对转让标的资产完成现场踏勘,了解与认可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对其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同时视为已承诺自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与条件,并承担非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切交易风险。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扣除,优先用于补偿各相关方应收取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及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受让方未按约定与转让方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的;(*)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后*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等同于成交价款*%的交易服务费*次性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受让方须自天津产权出具《资产交割通知书》次日起*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并自交易双方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后**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资产的清(拆)运。受让方未在转让方要求的时限内清(拆)运完毕的,转让方有权将标的资产移出原有场地另行存放,运输及存放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标的资产移交涉及的*切费用及税费由受让方自理,受让方在移交过程中应遵守转让方的规章、制度以及转让方的工作作息时间(工作日上午*:**~**:**,下午**:**~**:**)。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责任由受让方自负。自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后,标的资产便移交受让方,转让方不负责保管。
*.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等方面瑕疵为由要求退还标的资产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保留进*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承诺以下事项:(*)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标的资产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未能按时移交的,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转让方可收回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转让标的实际状态进行交付。(*)转让标的移交前车辆发生的*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转让方承担;转让标的移交后车辆发生的*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同意转让标的因年检到期、保险到期、违章处理及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涉及的*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标的资产不涉及指标转让;车辆必须过户,如过户本市的,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当地小客车买受资格及过户政策要求;如过户外地的,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外地的车辆迁入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