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比招标网> 招标公告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关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路22-23号1-3-8房产(变卖)的...
更新时间 | 2024-12-12 | 招标单位 | 我要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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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将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拍卖标的:
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路**-**号*-*-*房产,**.**平方米
评估价:******元,变卖价:******元,保证金:*****元,增价幅度:****元。
用途:住宅,不动产证号: *******,总层数**层,所在*层,*室*厅*卫,西北朝向,详见评估报告,房产以实际看样为准
特别提示:
*、有意者请自行到相关部门详细咨询限购、过户等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如竞买人因未能仔细阅读该拍卖公告及拍卖须知等发生悔拍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该标的物面积最终以国土房管部门确权为准,若有出入,拍卖成交款不予调整。
*、法院所展示的图片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情况为准,若标的物有信息更新的,以最后*次更新内容为准。
*、该房产所属土地相关信息、居住权等由买受人自行了解。
*、标的物的户口迁移不在执行范围内,请竞买人自行了解。
*、标的物是否存在涉军产等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形(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造成不能或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做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切费用。
*、由于土地性质原因,部分标的物过户时可能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等费用,该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土地性质及是否需要补缴费用、具体补缴流程及金额请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调查确认。
*、当地限购政策由竞买人自行到相关部门了解,请谨慎参拍。
*、变卖流程:
*、网络司法变卖期为**天,如有竞买人在**天内变卖期中的任*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小时竞价倒计时;**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分钟内无人出价)。
*、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后,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由于竞买人注册账户、实名认证、开通网银、竞买人的开户银行向淘宝转账均需时间,为确保交纳的变卖价全款能够在变卖程序结束前到账,变卖价全款金额在****万及以上的,或企业参与竞买的,建议请竞买人至少提前*个工作日办理报名及变卖价全款交纳手续。如因竞买人未能及时完成报名及变卖价全款交纳手续,导致淘宝未能及时全额收到竞买人交纳的变卖价全款,无法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所产生的*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上拍法院与淘宝平台均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变卖价全款金额往往数额较大,为避免在在线支付的过程中,因银行限额而导致无法支付的问题,建议竞买人提前去相关银行办理提高网银支付限额的业务。如变卖价全款金额超出竞买人开户银行制订的最高网银支付限额,建议采取更换网银支付限额更高的银行卡支付、多日分多笔支付、多张银行卡分多笔支付等方式交纳变卖价全款。淘宝作为款项接收方,不对银行制订的网银最高支付限额造成的支付障碍承担任何责任。
以下链接为各大银行对外公示的网银最高支付限额的整理页面,仅供参考,实际支付限额请咨询银行,以各银行告知为准。
*****://***.******.***/*******/******/********-*********.***
在缴纳保证金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拨打淘宝司法拍卖服务热线:**********。
*、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账户的,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必须在竞价程序开始前向法院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经法院确认后可参与竞买。 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年**月**日**时止(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看样统*安排,有意者请事先联系(***********)。 *、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变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到相关部门详细咨询限购、过户等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该房产所属土地相关信息由买受人自行了解,拍卖房产室内物品,成交后腾空。本次拍卖已通知各方当事人;因当事人原因未接收通知的,公示*日视为已通知。
*、变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变卖成交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变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标的物交付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有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等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承担。
*、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与本院联系。
*、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竞买人报名参与变卖时,网拍系统冻结竞买人缴纳的变卖价全款,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变卖价全款自动解冻退回,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变卖价全款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变卖成交后,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价,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价,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日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详细请咨询法院,并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到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办理相关手续。
*、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盛京银行沈阳市于洪支行,账号:***************)
*、变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变卖价全款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关于变卖中悔拍的特别提示:
本次变卖标的物(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路**-**号*-*-*房产)的保证金:*****元。
经过竞价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的,从所交纳变卖价全款中扣留本次变卖标的所确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扣留的保证金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竞买人反悔不交纳尾款导致人民法院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再次参与竞买。
**、变卖成交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变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并公示,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等信息;变卖期内无人出价的,变卖期结束时变卖程序结束,相关财产按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处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下列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
(*)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
(*)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封存样品等;
(*)拍卖财产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
(*)其他可以委托的拍卖辅助工作。
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为了进*步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 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条 人民法院组织司法拍卖房产活动时,发布的拍卖公告载明竞买人必须具备购房资格及其相应法律后果等内容,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应当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第*条 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房产成交后、向买受人出具成交裁定书前,应当审核买受人提交的自其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经审核买受人不符合持续具备购房资格条件,买受人请求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条 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活动且拍卖成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主张该拍卖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前款规定,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条 司法拍卖房产出现流拍等无法正常处置情形,不具备购房资格的申请执行人等当事人请求以该房抵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条 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条 除前*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组织司法拍卖房产活动的其他事宜,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条 人民法院组织司法变卖房产活动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变卖须知。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监察室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
联系地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网址:
此公告在“淘宝网”上发布。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