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比招标网> 招标公告 > 【市外】 大江重工(焦作)有限公司持有的396台/套闲置废旧机器设备资产
更新时间 | 2024-12-04 | 招标单位 | 我要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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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大江重工(焦作)有限公司持有的***台/套闲置废旧机器设备资产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标的所在地区 | 河南省&**;焦作市&**;市辖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间前往标的现场踏勘标的物并进行踏勘登记,在现场实地确认标的现状,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或由此产生的*切风险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凭已签订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安全拆除协议》到重庆联交所办理报名事宜。标的踏勘地点、时间请意向受让方与转让方提前沟通,现场踏勘联系人:肖经理,联系电话:***********。
*、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照资产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不涉及扣除的情况下,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标的《安全拆除协议》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的现状所涉及的*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提供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含设备使用说明书等)、不提供标的购置发票,不保证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等。本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含评估明细表)仅供参考,标的交割依据以公告附件《资产处置明细表》及标的现状为准。
*、意向受让方*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受让方已足额结清全部款项(含增值税金)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在标的现场与转让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签订设备移交确认书),受让方在签订设备移交确认书后**个工作日内严格遵照公告附件《安全拆除协议》要求自行完成标的拆卸、搬迁、运输,逾期则*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签订设备移交确认书后产生的*切责任及费用(含标的保管、拆卸、搬迁、运输、质量保障、安全、保卫、消防、环保、现场管理、毁损、灭失、售后等)由受让方自行负责。标的移交过程中,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破环、搬离、拆卸除标的以外的任何设施、设备等,如造成损失的,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转让价格不含增值税,受让方须另行向转让方支付相应税金,税金根据交易标的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本次交易涉及的税、费(含重庆联交所费用等)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收费标准详见。
**、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项目的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资产处置明细表》、《现场踏勘确认函》、《安全拆除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