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比招标网> 招标公告 > 城南商业广场二楼1(原城南路门市)
更新时间 | 2024-12-03 | 招标单位 | 我要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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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南商业广场*楼*(原城南路门市)
挂牌日期:****-**-**信息来源:
项目编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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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城南商业广场*楼*(原城南路门市)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川新华出版发行集团有限公司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资产转让的提示提醒内容(*)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其他事项*.在此次评估过程中,我们进行了现场勘察,但我们的勘察仅局限于对资产可见部位的观察和感知,通过了解其运行使用、维护保养等情况,结合评估人员的专业经验来判断该等资产的状况和成新因素,我们也力图搜集可获得的有关资料来佐证我们的判断,但我们并未对委估资产进行相关技术检验和测试。同时,我们也需向委托人及可能获准阅读此评估报告书的其他相关方面申明,我们并不是执行专业检测的机构和人员。因此除非有迹象及证据支持,我们无法对该等资产是否出现内部材料低劣化、强度降低等损害提出意见。*.本次评估价格是评估对象的正常公开市场参考价格,该价格含增值税销项税额。本次以各方在具体转让时按政策规定缴纳各自应承担的相应税费为前提,未考虑交易税费转移分担对评估结果的影响。*.评估对象*-*产权证登记宗地权利性质为作价出资(入股),土地用途均为商业。据*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川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改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批准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函》(川国土资函[****]***号,****年*月**日),本次评估设定评估对象*-*应分摊土地使用权的剩余使用年限为自该处置方案批复时间(****年*月**日)起商业用地**年(即应分摊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年*月**日)。*.根据*川新华集团介绍和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评估对象*、评估对象*-**目前均租赁给第*方使用,租赁期限截止日均为****年**月**日。*.截止现场查勘日,评估对象*由委托人出租给第*方使用,目前租赁方正在进行装修,现场勘察时未见具体道路、门牌号。根据该评估对象《不动产权证》,其证载地址为眉山市彭山区青龙街道青龙上街**、**、**号,本次评估设定评估对象实际地址与《不动产权证书》证载地址*致,且设定为清水状态进行评估。*.评估对象*-**目前均出租给第*方使用,目前的装修由承租人投入,本次评估未考虑房屋装修对评估结果的影响。*、其它披露事项(*)本次转让标的未设置抵押等担保物权,无查封,不存在影响对外公开转让的任何权利限制。本次转让标的具体情况详见《资产处置明细表》。转让标的按现状转让并交付。转让方委托*川鹏程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所述标的面积仅供参考,标的产权面积和使用期限以产权管理部门最终确权登记为准,如存在误差,不影响成交结果及成交金额。(*)实地查看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需到标的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权证、结构、过户、租赁情况以及转让标的接收等),确认所有信息无误后与转让方位于资产所在地的片区管理中心签订《标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备注:转让方授权标的资产所在地的*川新华出版发行集团有限公司川西南片区管理中心对《标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进行盖章,为*川新华出版发行集团有限公司川西南片区管理中心章)。意向受让方凭双方签字盖章的《标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到联交所办理网上报名事宜。(*)购房政策意向受让方受让标的资产应签署《承诺书》,承诺受让标的资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眉山市房屋限购政策。如因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限制导致产权不能过户或本次交易无效的,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均由意向受让方承担,并支付转让方因本次交易产生的税、费等相关支出。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部分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房屋面积本次转让标的成功受让后,如转让标的实际面积与最后取得的权利证书证载面积不*致,以证载面积为准,不影响标的的成交及成交金额。(*)本次转让标的均为出租状态,其租赁合同到期日详见《资产处置明细表》,承租人保留基于原租赁合同产生的优先购买权。标的*“梅家巷住宅*楼”的原承租人祝桂香保留基于原租赁合同产生的优先购买权,标的*“梅家巷住宅*楼”的原承租人文*清保留基于原租赁合同产生的优先购买权,标的*“梅家巷住宅*楼”的原承租人李俊梅保留基于原租赁合同产生的优先购买权,若优先权人要行使优先购买权,需在公告期内报名交纳保证金申请受让,按照过程行权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本次转让中涉及资产租赁的标的,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其有义务继续执行现行的租赁合同条款。如受让方认为有必要对租赁合同进行修改或解除,则必须独立与承租方协商以达成*致。在此情况下,若受让方选择修改或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费用均应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享有租金收益的基准日(以下简称租金收益归属基准日)为完成权属变更后次月首日。租金收益归属基准日前转让标的的租金收益由转让方享有;租金收益归属基准日当日及以后转让标的的租金收益由受让方享有。若应由受让方享有的租金已由转让方收取,则转让方在租金收益归属基准日起**个工作日内据实无息支付至受让方。如受让方收取应由转让方享有但尚未收取的租金,受让方应在租金收益归属基准日起**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至转让方。(*)标的交接《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及受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并在获得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标的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无权证资产除外)。在完成过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现状为空置标的的交接事项,若现状为非空置的标的需受让方自行办理标的的交接工作,转让方予以协助。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资产转让过程中无法完成产权过户手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免于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在此情境下,受让方需将未能完成过户的实物资产退还予转让方,而转让方则需在收到退回资产后的*个工作日内,将原先收取的、与退回实物资产相对应的转让款项全额返还给受让方,此款项不计算任何形式的利息。(*)价款划转条件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确认已收到应结算交易价款和转让方、受让方应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双方签订并生效的《产权交易合同》后*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挂牌价及发票本次转让挂牌价为含税价,成功受让后,转让方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税务要求按成交价向受让方出具合法有效的发票。(*)本次转让标的的资产评估报告不公开且不供投资者查询。其他事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资产处置明细表》、《租赁明细表》。(*)相关费用*.本次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由转让方、受让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本次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应向西南联交所交纳的交易服务费由转、受双方各自承担。*.意向受让方应自行明确标的物业费用的收取标准。若转让标的无水电气,则转让方不承担办理相关手续的责任。成交后,受让方可自行负责办理通水、通电、通气等相关手续,并需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对于不涉及租赁的转让标的,转让方负有责任承担在将转让标的移交给受让方之前所产生的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自转让标的正式移交之日起,所有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物业等)将由受让方负责承担。若转让标的存在租赁情况,则标的所涉及的水、电、气、物业等费用应由原承租人继续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