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比招标网> 招标公告 > (2024年第1464号)标的2卷板
更新时间 | 2024-12-02 | 招标单位 | 我要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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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号) 标的* 卷板
挂牌日期:****-**-**信息来源:
项目编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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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年第****号) 标的* 卷板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辽阳石油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拍卖 |
转让说明事项 |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持有效证件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楼大连产权交易所窗口办理登记手续;(*)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废旧钢管买卖合同》(*式*份,交易双方各*份,交至大连产权交易所留存备案*份),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废旧钢管买卖合同》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进行转让标的的交接,具体交接要求按照《废旧钢管买卖合同》约定执行。(*)知悉并同意交易双方须在交接过程中签订《资产交接单》(*式*份,交易双方各*份,交至大连产权交易所留存备案*份),载明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接标的、数量或重量、时间等内容,并由交易双方盖章确认,以此作为交易、交接、结算等环节的依据。*、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标准和支付方式如下: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价款的*%标准执行,全部由受让方承担。交易价款是指,各标的成交单价乘以其实际交接称重吨数得出的总价之和。交易服务费在交接完毕后统*结算,从受让方交至大连产权交易所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受让方补交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受让方向转让方交纳的其他相关保证金按照《废旧钢管买卖合同》执行,由受让方按照转让方要求自行交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向转让方交纳的交易价款根据《废旧钢管买卖合同》和每次签订的《资产交接单》进行计量和结算,由受让方自行逐次实时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方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称:辽阳石油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账号:**** ****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辽化支行。*、交易条件中其他未尽事宜以《废旧钢管买卖合同(样本)》为准,意向受让方须仔细阅读《废旧钢管买卖合同(样本)》。*、受让方持双方签订的《资产交接单》和转让方盖章的《项目验收单》办理剩余部分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履约保证金保证事项]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额或部分扣除受让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①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资产交割清运的;②受让方在资产交割清运过程中给转让方或其他第*方造成损失的;③办理转让标的交接未依法满足污染防治要求的;④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条件及交易规则等情形的。**、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