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 | 2024-12-02 | 招标单位 | 我要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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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贝氏体炉
挂牌日期:****-**-**信息来源:
项目编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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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号贝氏体炉 |
资产类别 | 设备 |
转让方名称 | 南京宏光汽车有限公司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其他 |
转让说明事项 | *.本次转让资产评估值不包含增值税应纳税额。最终转让价格为不含税价,受让方需按相应税率承担税款,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全部交易价款及税款后开具发票(其中受让方为*般纳税人的,可开具**%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均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本次设备转让,在此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现场查勘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仅对委估设备数量进行清查核实,不能认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委估设备进行了技术及使用功能检测,评估结论不能替代技术质量鉴定及其结论。 *.意向受让?须根据转让方通知时间在信息公告期间前往标的现场踏勘标的物,逾期不予接待。并严格遵守标的所在地现场踏勘有关规定,现场踏勘联系?:乔先生 ,联系电话:***********。 *.标的资产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等事项,目前处于闲置状态。 *.意向受让?须自行了解为完成转让标的清(拆)运工作所需的国家及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规定资质、条件和限制,如因受让方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或按原用途使用而造成危险或出现事故的,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其他披露事项详见东洲评报字【****】第****号评估报告、资产交易合同等备查文件。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