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比招标网> 招标公告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23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更新时间 | 2024-12-02 | 招标单位 | 我要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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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年度第*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年度第*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征地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年度第*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号,详见*)。
(*)批准时间:****年**月**日。
(*)批准用途:规划安排作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用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本批次征地涉及小*江镇田心村郑屋经济合作社、田心村良信经济合作社、田心村雷冲经济合作社、*才村马头山经济合作社,总面积*.****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林地*.****公顷、其他农用地*.****公顷)。征收土地的*至具体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详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标准:依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号)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地区 | 地类 |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万元/公顷) |
小*江镇 | 林地 | **.**** |
其他农用地 | **.**** |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参照《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山府发〔****〕**号)。
(*)留用地安置:按实际征地面积的**%计取,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万元/公顷。
(*)社会养老保险安置:按《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清府办函〔****〕***号)的规定执行。
*、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在公告之日起*个月内付清。
*、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年度第*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