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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铝集团山西交口兴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882000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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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山西省招标 贷款合同 公司治理结构
更新时间 2024-12-02 招标单位
截止时间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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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铝集团山西交口兴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挂牌日期:****-**-**信息来源: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中铝集团山西交口兴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转让方名称中铝山东有限公司[联系方式]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比例**
挂牌价格**,***.**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挂牌日期****-**-**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需由受让方与标的企业原股东中国有色集团晋铝耐材有限公司重新协商确定,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 *.根据《兴华科技银行借款明细表》,标的企业尚欠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等*家银行借款本金金额合计人民币*,***,***,***元。根据银行贷款合同有关约定,本次股份转让可能导致贷款银行要求标的企业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同时,贷款银行可能追究标的企业的相关违约责任。银行贷款合同及欠款明细置于北交所备查。 *.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中铝”、“中铝集团”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标的企业应于股份转让后*个月内完成名称变更并办理工商登记。 *.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如信息披露期满,仅征集到*个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如信息披露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外,只征集到*个意向受让方,则由该意向受让方进行*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如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如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如信息披露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外,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如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如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交易价款的*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应当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后*个工作日内*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返还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相关方,扣除款项不足以补偿相关方损失的,相关方可以继续追偿: (*)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非股东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报价的; (*)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等情形的。 *、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以标的资产存在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作为补偿,并可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挂牌转让,若重新转让成交价格低于本次转让成交价格的,转让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补足差额,并保留进*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本方同意如采取*次性付款方式的,本方应当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本方应当按照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中的“分期付款支付要求”执行; (*)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本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中铝”、“中铝集团”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标的企业应于股份转让后*个月内完成名称变更并办理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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