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转让的特殊资产为金融不良债权资产,资料请各竞买人自行与转让方联系查阅尽调。转让标的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 (*)与特殊资产相关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瑕疵的情形; (*)特殊资产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被抵消的情形; (*)特殊资产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特殊资产的担保权利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保证期间、诉讼时效、保全查封等情形; (*)特殊资产的保证担保在保证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因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 (*)特殊资产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抵押,可能因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未届满而发生*次或数次转让,从而可能造成抵押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风险; (*)部分特殊资产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 (*)担保物、抵押物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押物的相关情形; (*)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特殊资产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支付等情形;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债权转让后可能存在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的风险; (**)特殊资产的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计算口径不同或其他原因等,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资产转让清单》载明的欠息金额可能不完全*致(误差金额在±*%以内的双方同意不调整转让价款); (**)原债权人未就特殊资产的转让通知债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债务人、担保人相关主体已停止经营或已无偿债能力,无法准确估算相关主体自身偿还债权能力; (**)存在抵押物出租的情况; (**)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对该特殊资产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主张; (**)特殊资产中可能存在需要受让方履行的业务费用; (**)转让的特殊资产及从权利包含但不限于除上述瑕疵之外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受让方须进行详细的现场尽职调查,从而应当知晓包含上述瑕疵在内的债权瑕疵,及可能存在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受偿债权的风险。 |